“儿童友好”理念的核心内涵及其教育实践z
作者: 李雨姝 鄢超云[摘 要] 当前“儿童友好”理念已经融入社会治理、城市建设、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经济司法等各个领域,其核心内涵是基于儿童视角保障并实现儿童的基本权利。作为“儿童友好”理念在我国学前教育领域的实践典范,“爱生幼儿园”围绕“儿童权利保护”形成了一套从教育目标、课程实施、环境创设到教育评估的完整框架体系,取得了一系列有益的经验和成果。由于教育协同机制的缺失、“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的隔阂、文化价值观念的掣肘,以“爱生幼儿园”为代表的教育实践还存在“儿童友好”目标达成度不够、理念向行动转化不足、可持续发展乏力等遗憾。真正落实“儿童友好”理念还需要我们加强“儿童权利保护”专项立法与专题培训,加大“儿童友好”文化宣传,基于儿童视角构建“儿童友好”幼儿园标准体系和民主参与机制,打造“儿童友好”生存发展环境。
[关键词] “儿童友好”;儿童权利;“爱生幼儿园”
一、问题提出
近年来,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医院、儿童友好社区等概念逐渐进入大众视野。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深入实施儿童发展纲要,切实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国务院印发《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提出“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在健康、安全、教育、福利、法律等领域权利的实现,在社会生活各领域为儿童提供政策、服务和保障”,在“儿童与环境”部分提出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创建工作。同年,国家发改委颁布《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儿童友好城市的建设目标,推动全社会践行儿童友好理念,其中提到“儿童友好是指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环境和服务条件,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各省市和地区纷纷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儿童友好医院等系列项目建设,推动“儿童友好”从理论形态逐渐演化为制度实践。儿童友好实践项目坚持儿童中心、儿童优先、儿童参与的原则,保障儿童全面发展和权利实现。“儿童友好”作为重要理念逐渐融入社会治理、城市建设、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经济司法等各个领域。
由于儿童身心发展的脆弱性,其发展更依赖于成人的保护,尤其是对于儿童基本权利的保护。他们自己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因此社会有责任保护他们。[1]作为价值主体的儿童,有权利把社会作为价值客体来看待,获得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2]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明确规定了儿童具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四项基本权利:生存权是指儿童与生俱来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有权得到可实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受保护权是指儿童享有被保护的权利,免受歧视不公、疏忽照料、严酷刑罚、虐待等伤害;发展权是指儿童体能和智能获得全面发展,有权接受正式和非正式的教育;参与权是指儿童有权利参加广泛的社会生活,对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事情能够发表意见和看法。伴随着当前学前教育改革进程,儿童立场成为实践者普遍公认和坚守的法则。[3]尊重儿童的主体性地位,重视儿童的兴趣经验,给予儿童充分的参与和选择权,能培养儿童作为未来公民的基本素质。[4]关注儿童的感知和体验、重视“儿童的视角”应成为教育活动的基础和社会的自觉实践,并能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贡献真理和生命力。[5]朱永新(2021)认为社会应当把对儿童的真正尊重作为基本共识,让儿童的精神独立和天赋自由成为可能,教育的底层逻辑应按照“儿童友好”理念进行推动。“儿童友好”对于社会治理绩效尤其是民众生活幸福感具有巨大的提升效用。[6]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践行“儿童友好”理念,有利于儿童获取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得到基本权利保护,实现自由全面发展。
目前,虽然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儿童友好实践行动迅速开展,但儿童保护在我国尚未引起重视。儿童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社会缺乏普遍的儿童保护网络,国家缺乏专门的儿童保护机制,[7]成人多站在自身的角度与儿童互动,缺乏对儿童年龄特点、兴趣需要、体验感受的关注。在教育领域,全球范围内儿童友好学校的建设也存在良莠不齐的状况:部分项目符合社区需要,也有法律依据,项目的实施和进展很好,可作为实施儿童友好型学校项目的最佳实践;[8]但部分地区的项目并不符合当地儿科学会推荐的“儿童友好学校方案”标准,没有一所学校符合所有的标准。[9]作为“儿童友好”理念在我国学前教育领域实践的典范,教育部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推动的“爱生幼儿园”项目提供了有益经验和启示。借由“爱生幼儿园”对“儿童友好”的理论内涵和实现路径进行探析,有助于把握其精神实质,充分发挥理论指导作用,并有效转化为实践行动,最终保障儿童权利,增进儿童福祉。
二、“儿童友好”的理论内涵
(一)“儿童友好”的核心内涵
目前,关于“儿童友好”理念阐释多附着在“儿童友好”系列项目建设的政策文件中,尚未有统一明确的定义和内涵。宗丽娜(2021)认为“儿童友好”是为了保障和实现《公约》中所提出的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为儿童的全面发展提供适宜的政策、空间、环境和服务。[10]作为指导理论和行动视角,“儿童友好”的基本内涵潜隐于儿童友好城市、社区、学校、司法等项目建设实践中。在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中,“儿童友好”是指城市、社区、家庭应以保障儿童利益为优先,通过促使儿童参与公共事务,倾听、采纳儿童的建议,以政策、服务方面的制度建设营造儿童友好的社会与物质环境,从而保障和推动儿童权益的最大化。[11]此外,还应为儿童提供安全的空间,在其中儿童可以建立与自然的强烈联系,与照顾者进行互动,并参与政策制定。[12]其要素包括:儿童人身安全有保障;能获取基本服务;享有全纳优质教育;参加家庭、社区和社会生活;有玩耍和娱乐的场所。[13]在儿童友好社区建设中,“儿童友好”是指以儿童真实需求为导向、以尊重并赋予儿童权利为基础,为儿童提供满足其天性需求及健康成长的环境。[14]需要从儿童的特征和空间需求出发,在社区公共空间建设中为儿童创造更高品质的健康生活环境。[15]在儿童友好型学校建设中,“儿童友好”是指以儿童权利为基础的民主环境,所有学生都被接受,根据儿童的利益需要组织教学过程,对儿童采取健康、安全和保护措施,不施加基于性别的歧视。[16]学校的软硬件设施、空间布局、教育理念、教学设计、课程实施、管理方式等所有教育教学环节都基于儿童需求,服务于儿童发展,处处彰显对儿童的友好。[17]在儿童友好型司法建设中,“儿童友好”是指充分信赖儿童,认真对待儿童意见,理解尊重儿童,[18]以儿童需求为导向,儿童权利受到最高水平的尊重和保障,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尊重、平等无歧视、参与和法治的原则。[19]在儿童友好建筑中,“儿童友好”是指儿童独立流动的可能性和他们实现环境支持的机会。[20]
依照全球范围内颁布相关政策文件中的理论阐释,结合儿童友好城市、社区、学校、司法等项目的理论研究和建设实践,可归纳概括出“儿童友好”的基本要素包括:尊重儿童的主体地位,坚持儿童需求优先考虑、儿童广泛参与社会活动的原则,使儿童权利得到保护;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参与等基本权利;为实现儿童基本权利及儿童全面发展提供适宜的政策、空间、环境和服务。一方面,“儿童友好”始终以儿童权利保护为价值旨归;另一方面,实现儿童权利保护需要成人建构儿童视角,尽力理解儿童在生活世界中的需要、感受和体验,并将此作为行动和建设的依据。由此可见,“儿童友好”的核心内涵和精神实质即为基于儿童视角的儿童权利保护。其中,尊重儿童需要、感受、体验是“儿童友好”的基本前提,保障并实现儿童的基本权利是“儿童友好”的核心内涵,营造适宜儿童生存发展的环境是实现“儿童友好”的方法路径。
(二)“儿童友好”的内涵演进
“儿童友好”随着“儿童视角”和“儿童权利”的提出、发展和演进,分别经历了从“人类权利”到“儿童权利”的孕育期、从“儿童权利”到“儿童友好”的形成期、从“理论形态”到“制度实践”的发展期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人类权利”到“儿童权利”的孕育期。“儿童权利”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组织开展的人权保障运动,在《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中被正式提出。[21]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了人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和参与权等,适用范围也包括儿童。195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中规定了各国儿童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儿童应该有获得社会安全的权利,在健康中生长发展的权利;应有获得适当的营养、居住、娱乐及医疗的权利;在身体、心智或社会方面有缺陷者,应按其个别情形,予以所需之特殊矫治、教育及照料;需要爱与了解,以利其人格之充分及和谐发展;有受教育的权利,至少在初等阶段应为免费强迫制;等等。在这一阶段,“儿童友好”理念尚处于孕育时期,在“人类权利”的胚胎中萌芽,其概念虽未被明确提出,但在“儿童权利”之中已经初具雏形。
第二阶段,从“儿童权利”到“儿童友好”的形成期。“儿童友好”一词最早于1960年出现在心理学和教育学领域,后被列入《公约》。依据《公约》,国际上初步达成对“儿童友好”观念的共识并总结了三层含义:承认儿童作为主体的权利地位,并尊重儿童的感受;关注儿童周围的环境,这些环境应有利于增进儿童幸福;重视儿童和成人、同伴之间的交流、互动与反馈。查特吉(Chatterjee)结合前人观点指出:“儿童友好”指儿童有权利拥有健康、被保护、得到关心、受到教育及没有歧视的环境,并且被忽视时有权利追求。[22]在这一阶段,“儿童友好”概念被明确提出,并确认“儿童权利实现”为其基本内涵。同时,承认儿童主体地位、尊重儿童感受、关注儿童体验等“儿童视角”逐渐融入“儿童友好”的理论体系。
第三阶段,从“理论形态”到“制度实践”的发展期。1992年,联合国儿基会明确提出“儿童友好城市”的概念。1996年,联合国儿基会和人居署共同制订《国际儿童友好城市方案》,倡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旨在形成一个亲和的城市空间,使所有儿童可以随时随地安全、方便地玩耍和学习。20世纪90年代后期,联合国儿基会与泰国、菲律宾、老挝等国家开展基础教育合作,推行“面向爱生的学习环境”(Towards Child-Friendly Learning Environments)试验项目,试图建立一个以学生为本、处处体现热爱学生的环境。[23]1996年至2000年,我国在与联合国儿基会进行教育合作期间将创建“爱生学校”作为重点工作,推进项目地区的学校改革教学关系,优化学校、社区、家庭之间的关系。[24]这一阶段,“儿童友好”率先以城市建设为阵地开展实践行动,并逐步扩展至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经济司法等各个领域。在儿童友好学校、医院、司法的实践行动中,“儿童友好”从“理论形态”转化为“制度实践”,且在实现儿童权利保护时引入儿童视角,其内涵得以不断丰富与发展。
三、“儿童友好”的教育实践:以“爱生幼儿园”为例
“儿童友好”理念在教育领域的实践主要体现为儿童友好学校的建设。“儿童友好学校”起源于“面向爱生的学习环境”试验项目。我国吸纳项目核心思想,并丰富其内涵,把最初强调为学生营造“儿童友好环境”扩展成全面打造“儿童友好型学校”,即“爱生学校”。[25]“爱生学校”具备推行全纳教育、保证学生学习的效果、营造安全和健康的学习环境、家庭和社区共同参与学校教育、具有性别敏感性和性别平等意识的特点。[26]在学前教育阶段,联合国儿基会和我国教育部借鉴“爱生学校”的理念和框架,开展“爱生幼儿园”合作项目,旨在在我国农村地区和中西部地区树立“以儿童为本”的教育理念,普及优质幼儿教育,使每一个适龄儿童身心全面发展,为入小学做好准备,[27]教师、家长、社区共同为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的实现营造环境、提供支持和相互合作。作为“儿童友好”在我国学前教育领域实践的典范,“爱生幼儿园”中的教育理念、实施成效、现实困境为“儿童友好”从教育理念转化为教育实践提供了诸多经验和启示。
(一)“爱生幼儿园”中的“儿童友好”
1. 以“儿童权利保护”为核心内容构建教育框架。
“爱生幼儿园”在教育目标、课程实施、环境创设、教育评估等方面均围绕“儿童权利保护”展开,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教育框架体系。依据《公约》中所规定的儿童基本权利,借鉴“爱生学校”已形成的“全纳和平等”“有效教与学”“营造校园安全、健康与保护环境”“参与与和谐”几个维度,[28]“爱生幼儿园”将“积极吸纳所有适龄幼儿接受幼儿教育”“注重学习的有效性”“提供健康、安全、卫生的校园环境”“尊重性别差异”“与家庭、社区合作”确立为教育目标和要求,分别从健康、安全、卫生的环境营造,课程计划的实施,家庭、社区的合作与参与等方面入手,构建教育框架体系,[29]全面覆盖《公约》中所提及的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