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的多方博弈
作者: 孙端 顾敏康[摘 要] 学前儿童在园安全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幼儿园是其中的首要责任主体。然而,实施尊重儿童天性的教育,尤其是培养儿童勇敢、冒险、创新精神的教育就无法完全规避安全风险,此时让幼儿园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就会有失公允。但是,现实中无论是社会还是政府都倾向于支持家庭全部归责于幼儿园的要求。幼儿园在此责任博弈中处于劣势,就会选择在完全安全、零责任的前提下开展教育,从而使儿童失去发展勇敢、冒险、创新等品质与精神的机会。为实现儿童在园安全责任博弈的纳什均衡,需要政府、幼儿园、家庭和社会基于共享共治理念建立起合作共享的协同治理机制。
[关键词] 在园安全;安全责任;责任均衡
儿童发展指儿童在一系列认知与非认知领域的发展,促进儿童全面发展是学前教育的重要使命。[1]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继承原有发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计划性和目的性,逐步将学前教育的发展视为国民教育体系和国民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2][3]学前儿童在园接受教育是学前教育的主要形式。所谓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是指学前教育参与主体在学前儿童在园接受教育过程中所承担的安全责任。儿童在园安全是学前儿童在园接受教育的首要条件,也是幼儿园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的基本保障。由此可见,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重大,不仅事关学前儿童的全面发展,事关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而且事关中国的未来发展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一、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博弈的基本假设
系统论认为系统是由若干要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也是由若干安全责任要素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探索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博弈的内在机理,就需要把那些影响博弈过程的主要安全责任因素纳入该系统,进而研究这些因素是如何相互作用与相互影响的。据此,我们提出下列基本假设。
假设一:幼儿园是学前儿童在园教育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对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学前儿童因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不具备安全意识,同时缺乏安全认知,所以不是其自身在园安全责任的主体承担者。
假设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学前儿童在园安全的行政管理主体,所以也是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的参与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制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机制,合理配置安全资源,统筹规划实施学前儿童在园安全措施。
假设三:抚养和教育儿童是家庭的基本义务和责任,学前儿童在园教育与家庭教育密不可分,所以家庭有责任有义务加入到学前儿童在园教育过程之中,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假设四: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监督学前儿童在园安全问题,并借助社会资源为学前儿童在园安全提供帮助,为学前儿童在园安全出谋划策,引导社会舆论正确认识和看待学前儿童在园安全问题。因此,社会也是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的参与方。
二、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博弈的内在机理
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的博弈主要来自两种内在驱动力量:一个是学前儿童发展的促进因素,另一个是学前儿童发展的抑制因素。鼓励儿童天性发展,培养儿童的勇敢、冒险精神是学前儿童发展的重要内容,而现实中幼儿园往往在优先保障儿童安全的前提下开展保育教育活动,这不利于儿童天性发展和勇敢、冒险精神的培养。这两种力量的相互角力是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博弈的内在动因。
(一)学前儿童发展的促进因素
尊重儿童的天性发展,就是要使每个儿童的天性和与生俱来的能力得到健康生长。[4]教育应该适应儿童自身的经验、兴趣和能力,而不是将成人的知识和过去的标准强加给发展中的儿童。[5]实践证明,顺应天性发展,不仅有利于发展儿童的直觉功能、激发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率、培养创造能力,而且可以培养儿童的勇敢精神、创新精神等素质。[6]柏拉图认为儿童的勇敢精神等素质是建立在重复训练基础之上的。经过这种训练,儿童的理智得到发展,并固定为一种行为习惯。[7]儿童天性的发展和勇敢精神等素质的培养具有一定的风险,在一定风险承受范围内促进学前儿童天性发展和勇敢、冒险精神等的培养,是学前教育各类参与主体可以共同探讨的重要议题。
(二)学前儿童发展的抑制因素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将保障幼儿的健康与安全作为幼儿园工作任务的重中之重。[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幼儿园的安全责任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从幼儿园的规划、举办及管理,到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以及安全责任追究等方面都有各种制度规章。学前儿童在园安全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和各类幼儿园的首要责任。从现实来看,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极易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来自社会、家庭的巨大压力以及政府的严厉处罚会让幼儿园在承担儿童在园安全责任中失去平衡,进而承担了很多不属于自己的安全责任。这就促使各类幼儿园在学前教育活动中趋于保守态势,从而采取更加保守的手段开展学前教育活动。虽然保障儿童在园安全是幼儿园开展教育的基本条件,但是一味地追求绝对的安全,可能会抹杀儿童的天性发展,不利于学前儿童勇敢、冒险、创新精神的培养,更不利于学前儿童的全面发展。
(三)促进因素和抑制因素的角力
如何满足学前儿童在园安全需求,又适应儿童全面发展需要,促进儿童天性发展和勇敢、冒险精神的培养,是各类幼儿园开展教育活动时的艰难选择。一方面,无论是学前教育法律制度的要求,还是儿童、家庭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促进儿童天性发展和勇敢、冒险精神的培养都是幼儿园开展学前教育活动的本职内容。另一方面,儿童天性的发展和勇敢、冒险精神的培养具有一定的风险,幼儿园如果把握不当,可能会引发安全事件,进而给儿童和家庭带来伤害,因此各类幼儿园倾向于在保障儿童在园安全的状态下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这样不仅可以避免政府的严厉处罚,而且可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儿童在园安全责任。这就使得儿童在园安全责任的促进因素在与其抑制因素的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幼儿园往往选择抑制因素,以承担更少的儿童在园安全责任。
三、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的博弈过程
基于研究假设,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参与方包括政府、幼儿园、家庭和社会。这四方主体之间的博弈过程包含以下三个阶段。
博弈第一阶段:幼儿园在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尊重学前儿童天性的发展规律,全面实施高质量的学前教育活动,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培养儿童的勇敢、冒险、创新精神,同时对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负有首要责任。然而,儿童在园安全风险不可能完全规避。当学前儿童在园出现安全风险事件时,家庭即刻向幼儿园提起交涉,要求追究幼儿园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并求助社会各界向幼儿园施压,请求政府严惩幼儿园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社会对儿童在园安全事件通常非常敏感,特别是在当今的网络信息时代,极易形成社会舆论压力。舆论往往表现出对学前儿童和家庭的同情,认定幼儿园负有安全责任,并期待政府处罚幼儿园。作为行政管理者,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对学前儿童在园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作出认定,进而对幼儿园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罚,以平息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各种压力。
博弈第二阶段:在受到政府的处罚之后,幼儿园会认为自己承担的安全责任过度,因为儿童勇敢、冒险、创新精神等素质的培养本就伴随着安全风险,由此产生的安全责任由幼儿园完全承担显然是有失公允的。所以,幼儿园可能会向政府申诉,也可能会向家庭、社会做出解释和说明,期望得到政府的支持以及家庭和社会的理解,进而减少自身不合理的安全责任负担。但是,家庭很难理解幼儿园降低对儿童在园安全责任的关切,也很少关注自身在儿童在园安全责任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以往往会把儿童在园安全责任全部归咎于幼儿园,而不愿承担或者意识不到自身应承担的儿童在园安全责任。社会对幼儿园希望降低儿童在园安全责任则表现出多样化的态度,但无论赞成,还是反对,社会都在学前儿童在园安全事件中发挥了监督的作用。对于幼儿园的反馈和申诉,政府的作为显得尤为重要,这将直接影响幼儿园未来教育活动的开展。从现实来看,政府基本上能够依法秉公办事,对幼儿园所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作出相对公平的裁断,但是针对学前教育过程中不易把握的内容和环节,政府有时也难以作出清晰的判断。针对幼儿园因开展儿童天性教育,培养儿童勇敢、冒险、创新精神的教育活动而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不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政府也很难界定,因此政府为平息安全事件,安抚家庭情绪和社会关切,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让幼儿园承担过多的安全责任。
博弈第三阶段:在向政府、家庭和社会反馈自身承担了过多的儿童在园安全责任之后,幼儿园如果没有得到各方及时有效的支持和理解,就会主动调整自己的行为,如放弃与风险相关的儿童天性教育和培养儿童勇敢、冒险、创新精神的教育活动,而把学前儿童教育活动完全置于安全状态之下,以实现儿童在园安全零风险的目标。政府、家庭和社会针对幼儿园放弃与风险相关的但是有利于儿童全面发展的保育教育活动则无法直接干预。此时,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各参与方就都实现了零承担,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博弈进入停止状态。但是,幼儿园放弃旨在培养儿童勇敢、冒险、创新精神的教育活动显然是不符合党和政府制定的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要求的。因此,如何平衡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就成为解决多方博弈问题的关键。
四、实现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博弈均衡的建议
从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博弈过程来看,要实现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博弈的纳什均衡,需要引入外部因素介入其博弈过程,重新在政府、幼儿园、家庭和社会之间建立起“合作共享”的儿童在园安全责任协同治理机制。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幼儿园和家庭签订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协议。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博弈的内在机理是学前儿童发展的促进因素和抑制因素之间的矛盾。从博弈过程来看,幼儿园和家庭在儿童在园安全责任承担之间的冲突是整个博弈过程的焦点。基于契约精神,针对学前儿童天性的发展和勇敢、冒险、创新精神培养的相关保教活动,幼儿园和家庭应就可能出现的安全事件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以协议的方式订立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合同,清晰界定幼儿园和家庭各自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二,幼儿园和家庭联合引入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保险。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的失衡主要发生在幼儿园和家庭之间,解决这一失衡需要双方的合作。幼儿园和家庭除签订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合同之外,也可以基于自愿原则,联合引入保险业务,把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以保险的方式部分转移给保险公司。当然,开展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保险需要党和政府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驱动保险公司开发与此相关的保险业务。
第三,构建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的各方协同治理机制。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是所有参与主体的共同责任,需要各个参与主体在协作中寻求利益共同点。基于共享共治理念,政府、幼儿园、家庭和社会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在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下,以学前儿童的全面发展为核心,构建多方参与的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的协同治理机制,清晰界定学前儿童在园安全的各方责任,以参与各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进行协同治理,从而实现学前儿童在园安全责任的纳什均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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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韩凤芹,张宇暄.相对贫困山村学前教育供给方式的创新与改革[J].地方财政研究,2021(09):93-97.
[4]钱丹丹.从促进儿童自我生长的角度解析杜威的“教育即生长”[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S2):172-174.
[5]陶青.解读美国小学全科教学[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06):10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