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合法性”困境与纾解方略

作者: 刘宇航 江春华

[摘要]职业学校兼职教师是优化职业教育师资结构、深化校企合作的重要力量,构建并维持其“合法性”身份是推动其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基于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视角,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规制合法性困境、利益相关者不支持的规范合法性困境和社会观念不认同的文化—认知合法性困境。为实现“合法性”的聚合,应当重视规制性要素的主导性形塑,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供给;优化规范性要素的适应性形塑,夯实利益相关者的支持体系;强化文化—认知性要素的内生性形塑,深化社会观念的价值认同。

[关键词]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文化—认知合法性

[作者简介]刘宇航(1999- ),男,江西南昌人,云南师范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在读硕士。(云南  昆明  650092)江春华(1994- ),男,安徽歙县人,宁波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教育研究与发展规划中心,硕士。(浙江  宁波  315800)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4年第六轮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课题(第二批)“‘一带一路’倡议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研究”(课题编号:JD6-325)和宁波市教育科学规划2023年度职业教育招标课题“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供给的制度经验与深化机制研究”(课题编号:2023YGHZJ-ZB12)的研究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5)01-0092-08

建设一支实践能力强、教学水平高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是优化职业教育师资结构的有效方式,更是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202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强调“大力支持企业高技能人才、管理人才到职业院校从教,为职教师资队伍建设注入更多的‘源头活水’”。然而,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长期存在制度体系建设不完善、行业企业支持力度不强、教师身份认同缺失等困境,其“合法性”面临着严峻的质疑和挑战。因此,为推动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的高质量发展,亟须识别并破除其“合法性”困境,构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合法性”身份。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程、实习实训课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的人员。目前,相关研究聚焦于探索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的培养路径与制度建设[1]。进一步分析发现,此类研究多基于实然层面的事实分析,而缺乏制度层面的学理性反思。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合法性”问题是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改革难以回避的议题。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组织合法性理论是研究诸如学校等强制度环境组织的重要理论工具,能够揭示组织建构合法性的过程与机制,为剖析教育领域“合法性”问题提供了有效分析框架[2]。基于此,本研究拟运用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理论,探析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合法性”困境并提出纾解方略,以期为推动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一、理论之基: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理论及其适用性分析

(一)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合法性”界定

“合法性”是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理论的一个核心概念,被用以揭示和剖析制度环境对社会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影响。尽管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学派的学者对“合法性”有不同的概念定义,但学界普遍认同萨奇曼(Suchman)对“合法性”的界定,即“合法性”是在特定的信念、规范和价值观等社会化建构或系统内部,对行动是否合乎期望的一般性感知或设想[3]。需要强调的是,该定义不仅拓展了“合法性”的内涵和外延,而且明确阐述了“合法性”的三重本质特征:一是“合法性”不可仅望文生义地理解为法律法规,而应当理解为既包含法律法规又包含社会规范、信念和价值观等要素的制度性环境。二是“合法性”并不只是评价者对组织的一种主观感知,也有组织追求正当性的行为和评价者的反应,因而“合法性”是被客观地拥有但被主观地创造的。三是“合法性”并不是被赋予的,而是组织和社会群体在互动过程中通过“社会建构”所获得的。概而述之,一个组织只有在得到“法律承认”和“社会承认”的基础上才能获得“合法性”,从而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源。

(二)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合法性”维度

对“合法性”维度的划分是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研究所关注的重要方面。已有学者依据不同标准对“合法性”维度有不同的界定,但主要可概括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二维度合法性”,如有学者划分为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也有学者划分为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4]。二是“三维度合法性”,如斯科特(Scoot)提出的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文化—认知合法性[5]。三是“四维度合法性”,如划分为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6]。其中,斯科特提出的“三维度合法性”得到学界的较高认可。因此,本研究主要采用并详细阐述斯科特的分类方法。首先,规制合法性体现为社会组织“正确地做事”的期望,强调组织的合法性。具体而言,若社会组织的创立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等外在规制力量的要求,该社会组织便获得了规制合法性。其次,规范合法性体现为公众对社会组织“做正确的事”的期望,强调组织行为是否符合社会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规范合法性会为组织行为施加软性的责任和道德限制,只有当组织行为符合社会规则和道德规范时,才能获取规范合法性。最后,文化—认知合法性体现为社会组织“被理解和接受”的期望,强调组织行为受“广为接受”的文化观念和信念系统等要素的影响。社会组织的行为与隐性的文化、信念等达成共识,并在遵守共同的情景界定、参照框架或被认可的角色模板中获得文化—认知合法性[7]。斯科特还强调,三种合法性要素在不同社会情境下会有所侧重,并且彼此间会相互影响和相互强化。只有社会组织在规制、规范、认知等维度均取得“合法性”时,才能被社会所悦纳[8]。

(三)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适切性分析

将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聘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涉及政府、职业学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才等多元利益主体,其关键不在于形式上组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而是组建后多元主体如何有效发挥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作用,如何实现高效的协同共治。从理论上看,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已经得到法律和政策的一定认可,也符合社会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期待。但是,从现实来看,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并未获得利益相关者的一致支持和社会文化的高度认可,仍然面临严峻的“合法性”危机。因此,要想推动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高质量发展,必须回答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如何构建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性”问题。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组织合法性理论涉及法律规制、道德规范和文化认同等多层面因素,为分析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合法性”困境提供了创新的理论视角和适切的分析框架。基于此,本研究借鉴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理论,从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文化—认知合法性维度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合法性”困境进行审视,进而提出增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合法性”的实践策略。

二、现实之困: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合法性”困境

寻求和获得“合法性”是任何组织得以生存和顺利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破解组织发展困境的有效途径。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教师组织,职业学校兼职教师有其特有的类型特色和发展逻辑,对优化职业教育师资结构和促进产教深度融合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当前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组织的类型特色和发展逻辑遭受质疑,面临多重“合法性”困境。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的规制合法性困境

规制合法性通过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制度所展现,强调国家制度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约束和规制。检视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发展现状不难发现,虽然我国已基本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了多层次的法律供给,但法律制度不完善仍是造成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合法性”危机的重要因素。

1.国家层面针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制定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首先,现行的法律规章缺乏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身份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合格的教师必须拥有教师资格证。当前,职业学校兼职教师虽然承担与专职教师同等的教学职责,但很多并未取得教师资格证。因此,我国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在现实层面存在“事实中的教师身份”与“不具备合法的教师资格”之间的矛盾。具体到职业教育领域,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业教育法》)和2023年新修订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虽然感知到职业教育对兼职教师的需求,鼓励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但都未明确规定来自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是否应当取得教师资格证,从而导致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处于教师和非教师的模糊地带。其次,法律体系中有关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配套制度缺失,主要体现为横向衔接不良和纵向贯通不畅。在横向衔接层面,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发展主要依靠政策的支持,而无专项法律作为保障。并且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资格认定制度、培训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多停留在政策规章的倡议层面,而缺乏配套的法律约束机制[9],难以为解决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现实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在纵向贯通层面,虽然新《职业教育法》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有所提及,但其他的相关法律如《教师法》,均未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身份和地位有所界定和阐述,因而教育法律之间的对接性不强,难以有效贯通。最后,现行法律条款多是笼统概括,缺乏明确和具体的操作细则,难以保障执行效力。一方面,当前有关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法律和政策内容大多是原则性概述,缺少具体化的明确规制。例如,新《职业教育法》只在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倡导性提及“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而未详细规定和具体说明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管理机制和发展途径等内容。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本中涉及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内容多以“鼓励”“支持”的柔性规定为主,未能凸显法律的刚性,难以保障有效落实。

2.地方层面不仅缺乏推进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也缺乏相应的管理体制规定。其一,地方政府未依据国家政策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兼职教师的规定大多是一笔带过。不同区域的发展差异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聘请和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因此,因地制宜地制定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地方性法规是推动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措施。但是,当前仅有上海市、福建省和山东省颁布了地方层面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专门性政策,而大部分省份暂未出台地方落地与操作性政策[10]。进一步审视地方层面的相关法规政策可以发现,虽然相关内容得到一定程度的完善,但仍存在政策宏观构建与微观运作的割裂,影响职业院校的实践运作[11]。而且,由于缺乏相应的上位法,地方层面的立法尝试缺乏有效指导,在立法技术、内容制定等方面财匮力绌。例如,烟台市出台的《职业院校兼职专业教师管理办法》完全采纳国家政策规章中的表述,并未根据地方实际情况作出细化调整和制度创新,难以有效指导和推动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高质量发展。其二,地方层面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管理体制规定较为笼统和松散。由于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具有来源广泛、流动性强和兼职任教等特点,地方层面难以按照专任教师政策文件进行管理。各地方政府更多是照搬国家政策当中的表述,而对具体的标准制定、责权分配和管理评价并无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政府甚至认为聘请和管理兼职教师是职业学校的自主行为,因而基本不设立具体的管理机构,也很少出台兼职教师管理相关的细则[12]。因此,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规制合法性迫切需要地方政府层面的有力支撑。

(二)利益相关者不支持的规范合法性困境

规范合法性建立在利益相关者的自利计算基础之上,强调利益相关者对发展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物质利益期待和精神价值期待。近年来,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在国家政策利好和地方积极探索的推动下得到一定发展,但也依然面临着利益相关者不支持的规范合法性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