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评价: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评价的新范式

作者: 肖纲领 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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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产教融合制度背景下,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评价的理想范式是“嵌入式”评价。制度嵌入理论视角下,行业企业对高职教育的嵌入式评价有利于深化高职院校产教融合的内涵建设,促进高职教育的过程评价,满足行业企业对高职院校的需求,保证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目前,行业企业对高职教育的嵌入式评价尚未成为产教融合的基本理念,评价的范围未在产教融合制度上明确规定,评价的职能未在产教融合平台中充分凸显,评价的机制未在产教融合运行上有效形成。为此,建议重塑产教融合理念,确立行业企业嵌入式评价的职能;健全产教融合制度,规定行业企业嵌入式评价的范围;完善产教融合平台,搭建行业企业嵌入式评价的载体;优化产教融合运作,形成行业企业嵌入式评价的机制,从而有效助力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评价的范式转型。

[关键词]产教融合;行业企业;制度嵌入;“嵌入式”评价;高职教育

[作者简介]肖纲领(1988- ),男,湖北黄冈人,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处,讲师,复旦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在读博士。(上海  200093)李政(1990- ),男,安徽六安人,华东师范大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管理政策),副研究员,博士。(上海  200062)

[基金项目]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规划2022年度教育部青年课题“职业本科院校应用型科研生态与评价研究”(项目编号:EJA220566,项目负责人:肖纲领)和2023年度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项目“高职学生职业劳动观的新特征、问题与应对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023ZSD031,项目负责人:肖纲领)的研究成果之一。

日本学者田中耕治在著作《教育评价》中指出,日本近年来进入了一个“评价的时代”[1]。近年来,教育评价在我国同样受到高度重视,这意味着我国教育评价时代的到来[2]。在这一背景下,行业企业参与教育评价特别是职业教育评价,成为政策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健全职业学校评价,并且特别提出扩大行业企业参与评价;2022年,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教法)要求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主体参与评价。

纵观既往关于职业教育评价的研究成果,其重点内容主要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理念倡导,认为行业企业是职业教育评价中的重要主体[3],应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评价共同体[4],从同行评价为主转向行业企业深度参与[5]。二是问题阐释,认为目前的职业教育评价主要是以教育主管部门和职业院校为主的职业教育系统内部评价,缺少行业企业的参与,评价主体单一,评价机制滞后[6]。三是意见建议,包括建立多主体参与的评价机制、成立专业委员会[7],将企业纳入评价活动[8],构建多主体共同参与的评价体系[9],实现整体性评价等[10],同时采用理论化、社会网络和文化等方面的策略加以实施[11]。这些研究为本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但研究过程中多未将行业企业评价嵌入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制度中。笔者的前期研究运用交易成本理论探究了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质量评价主题[12],虽指出应将行业企业对高职教育的评价嵌入产教融合的制度安排,但并未就此进行专门论述。基于此,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研究拟重点探讨如下问题:在高职院校产教融合的制度背景下,行业企业对高职教育的评价该选择何种范式?行业企业对高职教育的嵌入式评价有哪些价值?当前在高职教育中开展行业企业嵌入式评价存在哪些实践困境?通过探究这三个问题,进而提出在高职教育中推进行业企业嵌入式评价的策略,助力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评价的范式转型。

一、高职教育中行业企业嵌入式评价的内涵与价值

(一)高职教育中行业企业嵌入式评价的内涵

“嵌入”一词最初是由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提出,他用“嵌入”和“脱嵌”的概念来描绘经济与社会的关系[13]。马克·格兰诺维特(Mark Granovetter)进一步发展了“嵌入性”概念,认为经济活动深嵌于社会关系网之中,而信任是社会关系网的基础,社会关系网是连接个人行为与社会结构的平台[14]。基于嵌入概念的“制度嵌入”是指制度环境对个体行为的影响,制度的运转是以嵌入在更大的制度、系统和文化背景之中为基础的[15]。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产教深度融合,产教融合型企业、产教融合型城市、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名词不断出现,相应的建设实践也在逐步开展。在此背景下,高职教育的教育链、人才链与行业企业的产业链、创新链衔接越发紧密。这意味着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评价,既可以依赖产教融合的制度安排,又受到产教融合制度安排的影响和制约。因而,完全可以通过制度嵌入的视角来审视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评价的问题。

借助制度嵌入视角,可以将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评价分为两种范式:一是边缘参与范式,二是制度嵌入范式。在边缘参与范式下,行业企业对高职教育的评价将与高职院校产教融合的制度安排相脱离,相应的评价会较为松散和随意;在制度嵌入范式下,行业企业对高职教育的评价将嵌入产教融合的制度安排中,评价的主体、内容、载体和机制等均嵌入产教融合相应的制度结构内,并内化为产教融合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嵌入式评价。

行业企业对高职教育的评价,既可以是边缘参与的范式,也可以是制度嵌入的范式。但是,将行业企业对高职教育的评价嵌入产教融合制度安排中,实现嵌入式评价,而不是边缘参与,更符合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和发展实际。因此,嵌入式评价才是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评价的理想评价范式,而且这种趋势在高职院校产教融合逐渐深化的制度背景下将会越发明显(见下页表1)。

(二)高职教育中行业企业嵌入式评价的价值

相较于边缘参与范式,以嵌入产教融合制度安排的范式进行评价,即嵌入式评价,对于高职院校和行业企业自身的发展来说,价值更为凸显。

一是有利于深化高职院校产教融合的内涵建设。高职院校产教融合的微观运行,需要各利益相关主体以自身的利益诉求和标准,对产教融合的质量进行评价,这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嵌入。可见,行业企业的嵌入式评价符合高职院校产教融合的内在要求,有利于确立高职院校产教融合的各类质量标准,并从宏观的体制安排走向中微观的制度与机制设计,进一步拓展产教融合的内涵。

二是有利于促进高职教育质量的过程评价。在目前的高职教育评价中,行业企业多开展“事后”和“结果”评价,具有边缘参与和“脱嵌式”评价特征。随着对过程评价重视程度的加深,以及高职院校产教融合过程性数据获得的便利性增加,在产教融合制度安排下,强化行业企业对高职教育的嵌入式评价,将有利于促进高职教育质量的过程评价,实现行业企业对高职院校办学过程的深度参与。

三是有利于满足行业企业对高职院校的需求。行业企业在产教融合制度安排下,对高职教育开展嵌入式评价。企业评价将检验高职院校培养的技术技能人才能否满足自身的用人标准,以及其科技研发能否满足企业技术变革和产品研发需求;行业组织评价将检验高职院校培养的技术技能人才、所进行的科技研发活动能否为行业的发展提供长足保障。

四是有利于保证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由于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具有鲜明的企业适应性和行业特色性,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必须由行业、企业等外部主体进行评价。随着产教融合的深化发展,行业企业借助产教融合制度安排,以评价来引领高职院校的办学方向和人才培养标准,将是高职院校提升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

二、高职教育中行业企业嵌入式评价存在的困境

从制度嵌入视角来看,当前行业企业对高职教育的评价,整体上嵌入产教融合的程度不高,仍处于边缘参与的阶段,与制度嵌入的理想范式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嵌入式评价未成为产教融合的基本理念

随着高职教育产教融合的深入发展,高职教育中的行业企业嵌入式评价越来越成为产教融合的基本内容。但在传统的发展模式下,由于高职教育与行业企业运转属于不同的领域,行业企业没有参与高职教育的义务,也就难以形成常态化参与高职教育评价的理念。同时,受到我国“大政府,小社会”传统行政理念的影响,在整个高等教育评估过程中政府多居于主导地位,高校和社会评估组织则处于从属地位,导致高校内部评估成为政府评估的附属物[16],高职院校的情况与此类似。因而,就整个高职教育评价来说,政府和高职院校仍然是主要的评价主体,行业企业的评价主体地位实际上并未充分体现。

具体到产教融合实践中,高职院校缺乏重视行业企业参与评价的意识,主动邀请行业企业常态化介入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观念并未形成;企业则基于营利性考虑,在产教融合中的评价意识不强,对嵌入式评价理念了解不够;行业组织虽然有一定的参与评价的经验,但就微观的产教融合实践开展评价的主动性意识仍然不足,存在被动思想。所以,即便行业组织和企业对于高职院校的办学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有一定程度的参与,但仍存在主体作用不显、积极性不高、主动意识不强等现象。这也反映出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评价理念的滞后性。

(二)嵌入式评价的范围未在产教融合制度中明确规定

职业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和专项制度文件,对于高职教育具有重要的规制和导向作用。近十年来,《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政策文件,均提出要推进行业企业对职业教育的评价制度建设,形成多方主体参与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但总体来说,关于产教融合的专项制度文件对于行业企业嵌入式评价职业教育质量的规定性明显不足。

相关研究表明,行业协会和企业在产教融合中的主体地位并未在产教融合规范性文件或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得到明确,未能将其参与产教融合转化为法律责任,导致行业协会的主体定位不清,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17]。例如,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提出要“探索建立体现产教融合发展导向的教育评价体系”。但目前的产教融合相关制度对产教融合的规定主要是在宏观和中观层面,未能重视微观层面的行业企业参与质量评价的问题,导致在文件实施时对高职教育中行业企业嵌入式评价的范围、方式方法、考评激励等均不够明确,只能是各个高职院校产教融合项目自己摸索如何进行质量评价,自行决定行业企业参与评价产教融合的程度,并且还缺乏整体效应。

(三)嵌入式评价职能未在产教融合平台中有效凸显

产教融合平台是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进行沟通合作、实现嵌入式评价的组织载体。当前,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平台与载体主要有四类,包括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综合性和专业性的理事会[18]、产业学院及产教融合项目。这些平台与载体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弱化了行业企业的嵌入式评价。

一是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中行业企业参与不足,弱化了评价职能。当前,全国性行指委和地方性行指委普遍存在委员和成员单位以高职院校为主,行业龙头企业参与不足的问题[19]。这不仅会抑制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行业规范职能,也弱化了其对于高职教育评价的效力。

二是理事会平台评价功能不足,运行机制不完善。一方面,综合性理事会评价功能不足。尽管较多高职院校基于《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设计了本校的理事会规程,将其定位为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但其评价职能相对较弱,并非行业企业常态化参与高职教育评价的机构。另一方面,校企合作专项理事会平台运行不畅弱化了评价职能。具体表现为法律地位不明确、配套机制不完善、凝聚力不强、成员比例失衡等问题[20],重建设轻运行,导致行业企业的嵌入式评价缺乏基础。

三是产业学院治理体系的不完备影响了行业企业评价职能的发挥。产业学院治理中出资最多的一方通常拥有强大的决策权、监督权和话语权,其理事会的实际运行往往流于形式[21];同时,产业学院的非营利性特征降低了企业参与和投资产业学院的意愿和积极性[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