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谈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

作者: 朱进喜 尹江霞

[摘要]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包含实物化、法人化及实质性运行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当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处于止于合作、流于形式及制度供给不足的困境。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析,形成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困境的根本原因是产权问题、交易费用问题及制度变迁问题。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需要完善有关法规,明确产教融合共同体的产权归属;创新融合机制,降低产教融合活动的交易成本;增强制度变迁动力,推动产教融合制度变迁。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

[作者简介]朱进喜(1973- ),男,河南平舆人,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副教授、高级经济师;尹江霞(1979- ),女,湖南衡南人,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副教授,硕士。(广西  南宁  530007)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3年度广西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基于高质量人才培养的农业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构建的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GXGZJG2023B096,项目主持人:尹江霞)和2024年度广西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涉农职业本科院校‘四型一体化’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GXGZJG2024A022,项目主持人:李向红)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4)17-0047-08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要求“支持龙头企业和高水平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牵头,组建学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共同参与的跨区域产教融合共同体”。这是产教融合共同体的概念首次被提出。2023年7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进一步提出“组建一批产教深度融合、服务高效对接、支撑行业发展的跨区域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立健全实体化运行机制”。由此,产教融合共同体被具体化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并提出了实体化的要求。打造产教融合共同体已成为当前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重要途径[1],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已成为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关键[2]。

一、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的内涵

目前尚未有产教融合共同体一般意义上的定义,但具体的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定义在《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指南》中已被明确,即由龙头企业和高水平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牵头,联合行业组织、学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共同组建的,跨区域汇聚产教资源,能够有效促进产教布局高度匹配、服务高效对接、支撑全行业发展的产教融合新型组织形态。关于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目前学界还没有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关于实体化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就是将原本非有形的物体使其呈现出有形的实体状态[3]。这一定义将是否“有形”作为实体化的标志,即实体化就是实物化。也有学者认为,实体化意指将事物转化为实体的特定状态,从法律层面考量必须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4]。这一定义将是否是“独立法人”作为实体化的标志,即实体化就是法人化。综合这些观点,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可以理解为是产教融合共同体实物化和法人化,实体化的产教融合共同体是实物化和法人化的统一体,具有自然与社会的双重属性。事实上,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实物化和法人化只是一种存在,而真正开展实质性的产教融合活动才是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的根本意义所在,因此实质性运行应是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所以,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包含了实物化、法人化及实质性运行三个基本构成要素。

从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三个基本构成要素的关系看,实物化是法人化的前提和基础,法人化是实物化的更高一级阶段,而实质性运行是实物化、法人化的必然要求。但实践中,由于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推进的程度不同,并非所有的产教融合共同体都同时具备实物化、法人化及实质性运行三个要素。因此,根据是否实物化、法人化及实质性运行,产教融合共同体可以分为“冠名型”“合作型”“融合型”三种类型。

“冠名型”产教融合共同体指既没有实物载体,更不是独立法人,又没有实质性运行的流于形式的产教融合共同体。实践中,这类产教融合共同体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办公场地、生产实训基地等,也没有独立的产权,更没有开展实质性、有价值的活动。“合作型”产教融合共同体没有实物载体,也不是独立法人,但有实质性运行。具体表现为产教融合各主体利用各自的工作人员、办公场地、生产实训基地等开展一些实质性的合作活动,以开展项目合作为主要特征,这是当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共同体的主要形态。“融合型”产教融合共同体有实物载体,以独立法人存在,并实质性运行。具体表现为产教融合共同体有属于自己的工作人员、办公场地、生产实训基地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财务,并开展实质性产教融合活动,这是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运作所要达到的目标。有学者将产教融合实体分为名义实体、松散实体和独立法人实体三类[5],其内涵基本类似于“冠名型”“合作型”“融合型”产教融合共同体。

二、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的理论基础

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实质上是学校、企业等产教融合主体重新选择资源配置机制的过程,必然涉及资产归属、运行效率及制度保障问题,可以借助新制度经济学有关理论予以分析。一般认为,新制度经济学是制度经济学发展的第三个阶段,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至今,是一个从早期的产权和交易成本向委托代理、制度变迁等多领域拓展形成的“共识集合”[6]。新制度经济学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理论,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arry Coase)、道格拉斯·塞西尔·诺斯(Douglass Cecil North)及奥利弗·伊顿·威廉姆森(Oliver Eaton Williamson)是三个代表人物[7],常用理论包括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

1.产权理论。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科斯是现代产权理论的奠基者。现代产权理论认为,社会经济单位清晰的产权不仅可以激发产权人提高企业效益的积极性,还可以有效解决外部效应问题。在市场交易费用为零时,产权安排对经济资源配置没有影响,即科斯第一定理;在交易费用大于零时,产权的不同界定将对资源配置产生不同的效率,即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费用为正的现实情况下,制度安排本身也是有成本的,即科斯第三定理。

在现代西方产权理论中,没有关于产权的一般定义。一般认为,现代产权理论的产权主要指微观经济单位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产权的特性主要有完备性、排他性、明晰性、实物性、价值性、整体性、可分割性、可转让性、延续性和稳定性[8]。科斯定理是产教融合共同体法人化必要性的理论基础,产权的特性可以用于分析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止于合作的根源,并为探讨产教融合共同体实物化、法人化路径提供理论依据。

2.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理论被认为是现代产权理论的基础。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次提出“交易费用”的思想,威廉姆森系统研究了交易费用理论。关于交易费用的定义和外延,人们仍没有达成明确统一的共识。一般认为,交易费用指企业用于寻找交易对象、洽谈交易、订立合同、执行交易、监督交易等方面的费用与支出,主要包括搜索成本、谈判成本、决策成本、签约成本、监督成本等。由于存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信息不对称、交易不确定性、小数目条件等,使得市场交易费用高昂。

根据威廉姆森的观点,资产专用性、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是影响交易成本的主要因素[9]。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机制。为节约交易费用,当企业的边际交易费用小于市场时,应采用企业内部交易形式代替市场交易形式,即将市场内部化,反之亦反。交易费用理论有关影响交易成本主要因素的论述,可以用于分析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流于形式的根源,并为探讨产教融合共同体实质性运行路径提供理论依据。

3.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变迁理论主要由诺斯建立的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及意识形态理论构成。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是一种博弈规则,也是一种“信念”或“环境”[10],包括正式制约、非正式制约及它们的实施。诺斯认为,制度变迁是一个制度不均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自发交替过程。林毅夫将制度变迁分为人们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自发变迁(诱致性变迁)和国家通过政策法令实施的强制性变迁[11]。当微观主体能够承担制度创新的成本并获得更多商业机会时,就会出现诱致性制度变迁[12]。

由于规模经济、学习效应、协调效应、适应性预期等因素,制度变迁过程具有增强效应,形成路径依赖现象。制度变迁理论有关诱致性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论述,可以用于分析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制度供给不足的根源,并为探讨产教融合制度变迁路径提供理论依据。

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的困境成因

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就是推动产教融合共同体实物化、法人化及实质性运行。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析,形成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困境的根本原因是产权问题、交易费用问题及制度变迁问题。

1.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处于止于合作的困境成因。产教融合共同体实物化、法人化是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的基本条件。然而,当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普遍处于止于合作的困境,产教融合各主体通常停留于短期的、一次性的项目式合作层面[13],导致这一困境的根本原因是产教融合共同体的产权问题。

第一,产教融合共同体的产权形成缺乏可操作性。产教融合共同体的资产一般应由学校、企业等各主体共同提供的资金、土地、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形成。要实现产教融合共同体实物化、法人化,这些资产务必要划归到产教融合共同体这一独立法人名下。但现行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同时,在现有法规下公办职业院校的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过户到产教融合共同体独立法人名下。这意味着在职业教育财政经费依赖度较高的地区,产教融合共同体在实物化、法人化过程中要形成对其资产的所有权,在政策层面缺乏可操作性。产教融合共同体确权缺乏可操作性,使产教融合共同体难以成为法人主体,只能依附于职业院校或企业。由于邻近效应产教融合共同体会打上所依附主体的烙印,所依附主体也具有受益的邻近优势,导致其他合作主体缺乏进一步投入产教融合共同体的积极性,出现产教融合共同体依附于职业院校则“校热企冷”、依附于企业则“校企两张皮”的现象。

第二,产教融合共同体的产权具有不完全性和模糊性特征。由于公办职业院校提供的资产不能划归到产教融合共同体名下,如果单方面将企业提供的资产划归给产教融合共同体,就会出现职业院校、企业及产教融合共同体间资产边界的模糊。在产权上意味着产教融合共同体对其自身资产部分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部分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缺乏有效产权所具有的完备性、整体性、明晰性、排他性、可转让性等特性。产教融合共同体的产权具有模糊性和不完全性,使学校和企业在产权归属问题上容易产生分歧[14],影响学校和企业投入产教融合共同体的积极性。同时,产权的模糊性和不完全性会导致产教融合共同体与学校、企业之间收益或损失与决策者无法直接联系,即出现权责不一致或不对等问题,又将进一步影响产教融合各主体投入的积极性,制约着产教融合共同体实物化、法人化进程。

2.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处于流于形式的困境成因。产教融合共同体实质性运行是实体化的必然要求。然而,当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共同体却难以实质性运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共同体仅有形式上、名义上存在的虚设状态[15],出现实体化流于形式的困境,导致这一困境的原因是产教融合活动的交易成本问题。

第一,产教融合共同体实质性运行增加交易频次。产教融合共同体实质性运行可以视作一种交易活动。产教融合共同体成为独立法人实现了将学校与企业间的产教融合交易活动内部化,即以企业交易形式取代了市场交易形式,能够从财务独立核算和自主经营两个方面降低校企合作的交易成本[16]。但是,产教融合共同体成为独立法人,学校、企业与产教融合共同体间的关系便成为一种新的交易关系,学校与企业间的交易关系也由原来的双边关系成为学校、企业与产教融合共同体三边关系,从而增加了交易频次,由此所形成的谈判成本、决策成本、签约成本、监督成本等会相应增加,形成产教融合共同体实体化降低交易成本悖论。当产教融合共同体实质性运行带来的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时,产教融合各主体就会缺乏推动产教融合共同体实质性运行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