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日三国职业技能培训的模式、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 王瑞 蔚志坚 陈炯[摘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是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技能型社会的重要支撑。美国、德国、日本三国非常重视职业技能培训,经过多年的发展,分别形成了“生涯与技术教育”模式、“双元制”模式以及“多层次立体化”模式。分析美、德、日三国职业技能培训经验,可归纳为满足学习者多样化需求、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健全职业技能资格框架、落实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机制、鼓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促进职业技能培训教员的专业化发展等。借鉴其成功经验,我国职业技能培训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新职业教育法为基础,以国家资历框架为纽带,以政府资金为主导,以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标准为依据,以教师队伍专业化支撑,构建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育有效衔接、互相融通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服务效能。
[关键词]职业技能培训;生涯与技术教育;双元制;多层次立体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作者简介]王瑞(1981- ),男,山西临汾人,山西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蔚志坚(1973- ),男,山西忻州人,山西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陈炯(1970- ),男,山西吕梁人,山西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山西 太原 030006)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1年教育部第二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课题研究项目“双高专业群1+X证书制度探索与实践研究”和2021年教育部第二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课题研究项目“高水平专业群建设背景下现代移动通信技术专业对接职业标准的课程体系建设研究与实践”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ZI2021120303)
[中图分类号]G719.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3)10-0094-08
育训并举是职业教育的法定职责。《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教法”)明确规定:“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由此可见,国家从法律法规、政策层面上将职业技能培训摆在了与学历教育同等重要的位置。面向社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学历教育与培训相融合,既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促进就业创业,也有利于提升劳动者素质,助力技能型社会建设。纵观美、德、日三国职业教育发展史,其职业技能培训是随着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发展起来的,并逐渐形成了自身特有的体系和模式。美国政府从1960年的产业结构调整开始重视职业技能培训,通过构建完善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提升了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有效地满足了产业发展的需求。20世纪60年代,德国通过大规模的职业技能培训让失业员工实现了转岗再就业,促进了大规模的产业结构升级,带动了德国制造业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日本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通过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降低了失业率,实现了经济的稳步增长。因此,我们可分析美、德、日三国职业技能培训模式的特点和经验,并结合我国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的现实要求,补足我国职业技能培训的短板,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一、 美、德、日三国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模式分析
(一)美国“生涯与技术教育”模式
美国的职业技能培训又被称为“生涯与技术教育”,是以政府为主导、市场适当调节,将学分制贯穿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教育的一种职业技能培训类型。美国职业技能培训贯穿于学习者终身职业生涯,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职业技能培训多样化,包括语言技能培训、成人基础知识培训、学历提升培训、学徒制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个人职业发展培训等。学习者可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培训项目,所获得的培训成果可以累计学分,通过“学分制”纽带,实现不同层次学校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其他社会培训的学分互换、融会贯通,实现终身学习。二是职业技能培训灵活化、个性化,学习者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兴趣爱好确定学习时间、选择学习项目、安排学习计划,为他们的学习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三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针对市场需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将培训、教育和就业的项目统一到“一站式服务中心”,为各个阶段、不同需求的学习者提供核心服务、密集服务和培训服务。“一站式服务中心”改善了美国以往培训服务与市场脱节的问题,增强了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吸引了更多人主动参与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了学习者的就业能力和职业竞争力。
(二) 德国“双元制”模式
与学校单独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国家不同,德国的职业技能培训主要由企业和学校联合提供,采用“双元制”模式,以职业场所的实践性学习为主,以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提供的理论教育为辅。其主要特征:一是有法律保障的“双元制”。第一,学习场所的“双元性”。德国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学校和企业是职业教育培训的两个主体,为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提供有效保障。早在1969年,德国联邦政府制定出台了《职业教育法》,对职业培训中学生和企业的权利、义务统一做了规定,明确了不同场所的学习任务、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明晰了职业技能培训的监管问题,规范了职业技能培训的标准等。同时,还特别强调了“双元制”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目标是提升培训生的职业能力,使其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职业环境。第二,职业技能培训管辖的“双元性”。从国家层面进行立法,由各州制订具体培训计划,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职业技能培训均具有管辖权;同时,德国《职业教育法》对于联邦和州政府的责任及权利也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二者必须进行协调与合作,确保职业技能培训的成果符合统一的国家标准。二是完善的国家资格框架。德国国家资格框架是对不同教育类型资格进行归类的工具。通过把各种类型教育当中的各项资格进行衔接归类,打破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的壁垒。德国国家资格框架还对职业技能培训进行了规范,将行为能力分为专业能力和个人能力,专业能力细分为知识与技能维度,个人能力细分为社会能力和自主性维度。“双元制”职业技能培训领域的资格属于国家资格框架的主体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不断完善,形成了自身特色和“双元制”模式。
(三) 日本“多层次立体化”模式
日本在明治维新后期仿照德国建立了“双元制”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二战”后受美国的影响再次进行了改革,逐渐变为“单轨制”模式。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为了适应新的时代需求,日本成立了临时教育审议会,对职业技能培训进行了改革,呈现出“多层次立体化”的特点。日本将职业教育分为学校职业教育、社会职业教育和企业职业教育,其中,社会职业教育和企业职业教育属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日本企业会根据岗位性质、工作性质的不同需求,制订不同的培训方案,进行分类分层职业技能培训。2003年日本文部科学省推出了“青年自立、挑战计划”,鼓励年轻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并明确了日本职业技能培训的目标:一是为了提升待就业者的知识技能储备,保障学校教学内容与社会人才需求的有效衔接;二是通过学习者对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精神等方面的学习,深化学习者对职业领域的认识,提升整体素质,使学习者具备“职人精神”。
日本职业技能培训受众多、范围广,企业不仅为新员工、在职员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也为即将退休的员工提供参与培训的机会。同时,日本职业技能培训内容覆盖范围也较广,从基本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到专业技能的培训,确保能够帮助员工解决日后工作中遇到的大部分问题。为了适应产业结构变化对技能培训的新需求,日本的培训机构一直注重动态调整培训内容。当前,日本的产业重心转移到节能的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职业技能培训的重点也转移到更多关注、帮助学习者“知识技能”的获得。
日本的职业技能培训与员工的发展还存在密切关系。一方面,日本企业的工作岗位十分稳定,企业员工有强烈的意愿提升自身的职业技能水平,力求在工作岗位上取得更加突出的成绩;另一方面,日本企业在职业技能培训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企业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愿意支持员工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另外,日本企业的新员工在正式入职前,都要经历长达半年的职业技能培训,一些专业性强的岗位员工要经历长达9个月甚至是一年的培训。日本通过“多层次立体化”的职业技能培训来完善技能人才培训制度,提升技能人才的培养质量,以应对外部环境对本国产业的冲击。
二、美、德、日三国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实践经验
(一)坚持需求导向,满足学习者多样化需求
美、德、日三国的职业技能培训非常关注重点人群的多样化需求,在注重提升学习者技能的同时,进一步挖掘和培养其他方面的技能。美国每年为超过2100万的美国公民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以就业为导向,重点服务退伍军人、刚被解雇的职员、劳动技能低下的成年人、缺乏工作经验的青年人、身体患有残疾的人、心理疾病患者等群体,满足他们的多样化职业培训需求。德国的职业技能培训非常关照低技能人群、无固定工作人群、兼职人员等重点群体,尤其是注重对无业妇女、老年工人和贫困移民等人群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早在1953年,德国专门成立了职业进修公司,这是一个公益性的培训组织,也是一个面向失业群体的培训企业,按照企业形式运作,对国内重点人群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德国职业技能培训由最初的注重提升职业技能、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转变为基于“终身学习”的职业行动能力提升。德国的职业技能培训能够帮助重点人群实现多样化的需求,帮助他们就业、转岗乃至升职、加薪等。日本则通过实施公共训练,对不同主体开展不同的培训项目,各都道府县均设有公共职业训练设施,主要实施如养成训练、提高训练、能力再开发训练、残疾人士职业训练以及指导员训练五种类型的培训项目。
(二)强化立法保障,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法律手段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是发达国家的通用做法。美国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的立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产生和发展阶段,以1962年的《人力开发与培训法案》为代表。职业技能培训从职业教育当中分离出来,交由劳工部门管理,主要为受到经济萧条影响的人群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重返职场。第二个阶段是确立与成熟的阶段,以《职业训练合作法》和《卡尔·帕金斯职业教育法案》为代表。1982年的《职业训练合作法》规定了参与培训的主体以及各主体的责任和培训的主要内容,针对经济弱势群体提供失业人员技能培训项目、青年就业培训项目、老年就业项目等,以就业咨询和帮助、工作技能培训、职业开发等为主,强调对职业技能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1984年的《卡尔·D.帕金斯职业教育法案》强调职业技术培训与职业教育重新相互融合,而且建议德联邦拨款重心放到为家庭经济困难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第三个阶段是调整与改革的阶段,以1998年的《劳动力投资法案》为代表。该法案将职业教育、成人继续教育、就业培训三种教育体系统一起来,建立个人培训账户,通过一站式服务体系为失业人员和有意愿自我提升的学习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经过不断的改革发展,美国逐渐形成了完善的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
德国《职业教育法》《企业基本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等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从确定职业教育大方向、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合同制度、明确多元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建立公平客观的质量考评体系、严格把控培训教师资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确保职业技能培训有法可依,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法律体系。
日本根据本国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技能培训的需要,最早在1947年颁布了《劳动基准法》和《职业安定法》。其中,《劳动基准法》规定了劳动基准和职业训练目的等,《职业安定法》规定“为了使劳动者能够从事某种特殊技能的职业,应给予相关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在此基础上,日本于1958年颁布了《职业训练法》,该法律是职业技能培训的基本法律。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职业训练法》每五年修订一次,为日本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丰富了劳动者的工作经验,提升了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为劳动者创造了更多的就业岗位,稳步提升了劳动者薪酬,实现了社会稳定发展的目标。此外,日本还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雇佣—能力开发机构法》,该法规定设立职业能力开发综合大学校,负责对教育培训员的培训和职业训练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