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益相关者视域下乡村工匠培育的现实困局与破解路径
作者: 林克松 曾亭
[摘要]乡村工匠作为农村中具有特殊技艺或技能的专业人才,在建设技能乡村和技能型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乡村工匠的培育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过程,涉及多个不同的参与主体,既包括乡村工匠这一关键利益主体,又包括政府、企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等多个利益相关者,并且各主体之间形成了利益交织、关系复杂的网络关系。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各利益相关者在乡村工匠培育中的作用和面临的现实困境:政府发挥“统筹”与“服务”作用,协调各方利益;农民转变“意识”和“惯习”,关注长远利益;培育机构提升培训“质量”和“能力”,实现利益共赢;企业明确“利益”与“责任”并重,寻求利益平衡。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理论;技能型社会;乡村工匠;破解路径
[作者简介]林克松(1984- ),男,江西上饶人,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曾亭(1997- ),女,江西赣州人,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在读硕士。(重庆 400715)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3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研究课题“职业技能培训助力四川乡村振兴的实效评价和政策建议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CRSZP202208)
[中图分类号]G7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3)16-0080-08
乡村社会是技能型社会的组织单元,打造技能乡村是建设技能中国的重要支撑。技术技能人才是打造技能型社会的关键主体,也是建设技能乡村的重要主体。乡村工匠作为农村中具有特殊技艺或技能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成长于农村、服务于农村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建设技能乡村和技能型社会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因此,培育乡村工匠成为盘活乡村技能人才、建设技能队伍的关键任务。国家乡村振兴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也指明“发现一批有培养潜力的乡村手工艺者、传统艺人,认定一批技艺精湛的乡村工匠”“激发乡村工匠内生动力,促进技能乡村建设”①。乡村工匠培育是一项涉及多元主体参与复杂而系统的培育工程,既包括乡村工匠这一关键利益主体,也包括政府、企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等多个利益主体,并且各主体之间形成了利益交织、关系复杂的网络关系。技能型社会建设背景下,如何破解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壁垒、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使其形成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育人合力,已然成为乡村工匠培育面临的首要问题。因此,本文从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出发,明晰乡村工匠培育中各利益相关者的权责、地位及作用,深度剖析乡村工匠培育现状,以期推动乡村工匠培育工程的有序高效开展。
一、乡村工匠培育中的利益相关者
利益相关者是指“任何对企业目标的实现具有一定影响作用或被企业目标的实现所影响的团体或个人”②。米切尔(Mitchell)根据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目标实现或被企业目标实现所影响的程度,提出了“米切尔分类法”,从合法性、权利性、紧急性三个维度将利益相关者划分为确定型、预期型和潜在型三类。该理论主要用于“对组织利益相关者进行识别、分类,分析其利益诉求,平衡和协调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复杂利益关系,希冀将利益相关者主体多元性转化为外部治理的有效性”③。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乡村工匠培育的利益相关者是指影响乡村工匠培育目标实现或被乡村工匠培育所受影响的团体和个人,其培育涉及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农民、政府、企业和社会培育机构等。结合“米切尔分类法”,对乡村工匠培育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并简要说明其角色定位(见表1)。
(一)确定型利益相关者
政府、农民作为乡村工匠培育的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对乡村工匠培育进程、经费投入、培育规模、培育效果等起着重要的决定性作用。政府是推动乡村工匠培育的主导性力量,作为乡村工匠培育政策的制定者、直接执行者,站在国家政治、经济发展高度,从国家顶层设计层面为技能型社会建设以及技能人才培育出谋划策,为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确定目标、指明方向,并通过财政拨款补贴、政策扶持等方式为乡村工匠培育统筹资源、提供服务。从国家发展层面上看,政府开展乡村工匠培育的主要诉求是通过扶持、培育乡村技能人才、工匠人才,破解技能型社会建设面临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稀缺的困境,为技能乡村建设、乡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最终推动我国社会转型。
农民是乡村工匠培育的主要对象,农民的素质、认识水平、数量决定着工匠培育数量、质量、规模以及培育方式,并且影响着各培育主体的共同利益和目标的实现。在传统农村向现代化技能乡村转型中,“农民的知识和技能决定着农业的生产效率,一个具备知识的现代化农民可以通过技术轻松实现农业丰收增产”④。农民参与乡村工匠培育能够掌握农村产业发展必备的理论知识、提升传统工艺技能,从而改变生活现状,实现就业转型、生活富裕的美好愿望。
(二)预期型利益相关者
社会培育机构是乡村工匠的主要生产者,是乡村工匠培育的重要组织,其培育质量和培育能力是影响乡村工匠培育成效的关键。社会培育机构通过开展技术指导、创新创业、产业转型等项目,为培育工作提供课程、平台、教师及学习场地,对工匠们开展系统的培育。从经营性质来看,社会培育机构是由市场推动产生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机构。作为经济组织,社会培育机构在乡村工匠培育中的主要诉求是在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追求利润最大化,实现自身持续盈利。
(三)潜在型利益相关者
企业作为乡村工匠培育的潜在型利益相关者,对工匠培育的成效、地点、培育方式等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能为培育工作提供技术、资金、实践场地、专家等资源。参与乡村工匠培育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培育高素质乡村工匠能够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技能人才,缓解企业技术技能人才短缺的困境,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作为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关键主体,企业参与培育的主要诉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政策优惠、税收减免等方式获取部分经济利益;二是参与培育工作,借助政府、培育机构、职业院校等社会教育资源为企业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在降低企业员工培育成本的同时,为企业建设技能人才队伍补充人力资源。
二、利益相关者视域下乡村工匠培育的现实困局
乡村工匠培育作为由多元利益主体构成的复杂性工程,受价值理念、认识能力、利益诉求等影响,各利益主体之间极易产生不同形式的利益冲突和博弈。借助利益相关者理论,围绕责任、权利和利益三个维度重点分析农民、企业、培训机构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参与乡村工匠培育的现状,探寻其问题根源。
(一)政府维度:权责分配失衡导致统筹协调作用微弱
中央政府作为乡村工匠培育政策的制定者和统筹者,对全国乡村工匠培育起着宏观统筹和指导作用,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是乡村工匠培育政策的主要执行者,对乡村工匠培育效果具有最直接的影响作用。从理论层面上看,中央政府颁布乡村工匠培育实施方案,组建乡村工匠培训小组,提供培育资金、技术、政策等支持培育工作的有效开展,而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有序开展乡村工匠的培育工作。然而,在实践层面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乡村工匠培育工作中,由于权利分配失衡、管理权责不明确等导致相关主体在培育工作中出现越位、缺位问题,制约着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开展。
一是中央政府层面涉及的管理部门较多,资源较分散。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包括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等。不同部门在工匠培育进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如教育部负责工匠人才培育方案、规划的制定,指导农村职业教育的人才培育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乡村工匠技能等级标准制定、证书的考核与发放。由于各部门缺乏协调统一的行动机制,乡村工匠培育管理权限分散,各部门基于自身利益和权利,形成了复杂的网络关系,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形成合力。如教育部、农业农村部等尚未建立培训资金管理机制,使培训经费补贴审批部门众多、流程烦琐耗时、经费补贴发放不及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农民的需求和农业农村部的培训内容不熟悉,在制定资格证书的考试内容和级别时可能会出现脱离实际的情况”⑤。
二是地方政府在工匠培育进程中出现经费、机制等多方面问题。一方面,地方政府的制度建设不完善,导致乡村工匠培育主体单一。企业行业、乡村合作社、社会培育机构等都是工匠培育的重要主体,由于缺乏主体合作平台、沟通机制等,使得地方政府成为工匠培育的主要参与者,而单薄的县域财政无法承担庞大的工匠培育经费,导致工匠培育工作进展缓慢。另一方面,基层政府以经济建设为主,轻视工匠人才的培育。工匠人才培育是一项长期性、投入成本大、培育成效较难评估的项目。经济建设是目前乡村建设的重点任务,基层乡镇领导尤为关注乡村产业发展、资金技术投入等要素,不够重视乡村技能人才的发现与培养工作。
(二)农民维度:高成本低收益降低了农民参与积极性
乡村工匠培育是面向农村、指向农民,以培育乡村各类技能人才为目标的人才培育活动。农民是乡村工匠培育的关键主体,其积极参与的程度对乡村工匠培育工作产生重要影响,不仅决定了培育工作的进展和实施方式,还直接关系到培育效果的取得。目前“乡村工匠的培育存在着散点化的分布情况,农民缺乏职业认知和职业规划,其自身对于培育的需求导向性较弱,这也导致了其参与培育的积极性相对较低”。究其原因:
一是对工匠培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受教育水平是影响农民对乡村工匠培育认识的重要因素。《2020年全国高素质农民发展报告》指出,“在全国高素质农民中,超过45%的农民拥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意味着我国大部分高素质农民的学历处于较低水平”⑥。农村地区的教育资源相对有限,受教育水平低及长期信息闭塞的情况使得农民们对于新事物和新观念的接受度较低。由于缺乏对相关知识和信息的了解,农民们对工匠培育的重要性和意义缺乏清晰的认识。这种认识不足可能导致他们对参与培育产生抵触情绪,不愿意积极尝试新的技能培训和学习机会。
二是直接成本投入过大、预期利益无法评估是影响农民参与工匠培育积极性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根据人力资本投资与收益理论,投资指的是为了获取最大利益而进行的成本投入。对于农民参与工匠培育的决策,利益相关者会比较投入的成本(时间、金钱、精力)与未来预期的收益(工资、工作机会、技能提升)。因此,培训成本和预期收益是影响农民参与工匠培育积极性的关键因素。只有当农民预期的收益大于所支付的成本时,他们才会愿意积极参与培育工作。调查显示,“在未参加培训的农民中,有相当比例的人选择不参加的原因包括‘耗时耗力’和‘学不到有用的东西’,分别占比31.2%和22.2%,其次是“花费不菲”和“听不懂”,分别占比21.1%和12.6%⑦。尽管部分培训费用由政府承担,但农民仍需支付住宿、交通等其他费用,使得总体培训成本相对较高。乡村工匠培育是传统工匠技术转型和角色转换的双轨发展过程,是由经验型向科学理论型的转变过程,在此过程中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与金钱。在家庭支出、子女教育、医疗保险等高额生活成本压迫下,农民更加关注当前利益,而缺乏长远考虑。
(三)社会培育机构维度:高标准与弱收益致使培育工作形式化
乡村工匠培育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政策,其推动和实施主要由政府负责。然而,政府并不能直接对工匠进行培育,而是需要通过委托培训机构来实施培育工作。因此,培训机构作为工匠培育的直接实施主体,对其培育成效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调查发现,“参与培训的农民中大多数表示培训后并未显著提升其收入和技术技能水平,培训内容的实践性较差,培训设备设施不齐全均导致农民的培训效果满意度低”⑧。此外,“目前常见的技能提升方式主要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定期组织的零散短期技术培训,这些培训主要集中在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难以满足乡村工匠对素质提升的需求”⑨。
一是政府对乡村工匠培育的高要求与培育机构弱培育收益形成矛盾。政府通常将工匠培育作为短期项目委托给培训机构,与培育机构形成“委托—代理”的关系。作为工匠培育的主导者,政府在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层面对工匠培育的技能、理论知识、道德素养等提出了高标准、高要求。但是,培训机构作为代理方主要以盈利为导向,在保障一定收益的前提下,更关注成本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培育机构通常更加关注如何获取更多的培训资金,而对培训内容的质量相对较少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