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体育活动中其他参加者的过错认定

作者: 裴健宇 陈彦晶

摘      要:对于《民法典》第1176条其他参加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认定问题,原则上,体育规则违反与否可以作为认定侵权人主观上具有包含故意以及重大过失的严重过错的一种方法。但并非所有违反体育规则致人损害的行为均可认定为严重过错。判断社会体育侵权过错问题,应当将体育项目类型化,将系争纠纷具体至不同类型体育项目下讨论体育侵权过错问题。对于非对抗性运动,其他参加者违反体育规则致人损害的即认定其为严重过错;对于对抗性运动中隔网对抗运动,违反体育规则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亦认定为严重过错;对于对抗性运动中同场竞技运动,应在一般犯规同时该犯规超出了体育运动固有风险以及严重犯规时构成严重过错;对于对抗性运动中格斗对抗类运动,其他参加人违反体育规则造成损害后果的,只能认定为严重过错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还应当考量被侵害人的行为。

关  键  词:体育法;体育侵权;自甘风险;严重过错;体育规则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24)04-0047-08

The identification of faults for other participants in social sports activity

——From the analysis perspective of sports rules

PEI Jianyu1,CHEN Yanjing2

(1.School of Law,Heilongjiang University,Harbin 150080,China;

2.School of Law,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Chengdu 611130,China)

Abstract: Given that the Article 1176 of the Civil Code, other participants' intentional or major negligence issues, whether sports rules violate or not can be principally used as a method of identifying the infringer subjectively, which contains serious faults of intentional and major faults. However, not all acts that violate sports rules can be identified as severe faults. To judge the problem of social sports infringement, the sports projects should be typed, and the disputes are also specific to discuss sports infringement faults in different types of sports. Regarding the non -resistant movements, other participants who violate sports rules could be determined to be severe faults; as for net-separated competition movement of confrontational sports, they are also identified as serious faults for the consequences of damage to the consequences of damage to the consequences of damage; for competitive movements in the same sports, the foul should be more faulty when the general fouls exceed the inherent risk of sports and the severe fouls; and as for fighting against fighting in the confrontation sports, other participants causing the consequences of damage to the rules of sports, only the consequences of damage could be considered as a necessary but insufficient conditions for serious faults, and it should be also considered with the behavior of victim.

Keywords: sports law;sports infringement;self-risk;serious fault;sports rules

回顾我国体育发展历史,我们经历了从竞技体育一元突出,到竞技体育、社会体育、学校体育三元分行的发展历程[1],社会体育的“身影”逐渐进入大众视野之中,成为了普遍的社会现象。其群众性尤为突出,已然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随着社会体育的逐步发展,与全民参与健身一体两面的人民身体伤害问题已然不容忽视。对此,《民法典》第1176条首次在立法层面给予了回应,明确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这是侵权责任编的一大亮点和创新[2]。在《民法典》之前,我国并不存在自甘风险这一规则,这是我国首次对自甘风险作出规定[3]。自甘风险规则丰富了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规范体系,也使得行为人获得了更大的自由[4]。不过,《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但书①,即其他参加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为排除自甘风险适用的消极要件。其中其他参加者是指同场竞技的运动人员与裁判员[5],具体应当依照相应的社会日常经验法则来判断。在《民法典》实施的3年时间里,对于此但书条款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具体认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逐步浮出水面。换言之,对于哪些行为在主观上属于上述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进而排除自甘风险的适用存在争议,形成了以下几种主要观点。(1)违反规则说,即直接将违反体育规则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6]354。有大量法院持此观点②。(2)明显违反规则说,即只有“明显”违反体育规则的行为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7]。有些法院持此观点③。(3)重大违反规则说,即只有重大(严重)违反体育规则的行为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一般犯规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8]。也有法院采纳此观点④。但是对于什么是严重犯规,什么是一般犯规并没有给出具体结论。(4)违反规则前提说,即违反比赛规则是认定行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前提,还需要结合相关要素进行综合认定,同时不同学者对于相关要素的具体内容存在较大争议[9]。实践中同样有法官持此观点⑤。(5)违反规则类型化说,即将比赛规则进行类型化,违反不同规则将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10]。(6)个案分析说(与规则无关说),即认定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与体育规则无关,必须基于个案进行判断且不能仅用法律规制解决[11]。鉴于理论与实践中存在大量争议,本研究尝试阐释能否通过体育规则实现社会体育侵权行为过错认定;辨析违反规则的过错与违反法律的过错是否具有同一性;侵权过错问题在不同体育项目之间应否作出区分;不同体育项目下违反体育规则是否均构成重大过错,进而形成以体育规则违反为分析视角的其他参加者主观过错的分析路径。

1  违反体育规则构成法律过错的正当性

有学者认为,故意与重大过失的认定与体育规则的违反并不存在关系,应当进行个案分析,违反法律的过错与违反体育规则的过错并不是同一个过错,违法行为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而不是体育项目规则规定的[12]。然而体育规则违反与故意和重大过失之间天然地存在关联,违反体育规则构成法律过错的正当性。

首先,二者设立的目的相同。法律规定行为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排除自甘风险适用的本质旨在保护参加者在参加体育活动时免受其所能预见到的固有风险以外的风险侵害,此时参加者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体育规则的作用之一在于保护参加者的人身安全,并且近年来体育规则不断地加强对体育参加者,尤其是体育运动员的保护[13]。体育规则与法律条文设立的目的均为从规则层面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免受非正常体育行为而导致的人身伤害。

其次,对于体育规则的参照属于事实替代。竞赛规则是一种技术性规则,但是其本身对于司法裁判具有极大的参照价值。这种参照价值是一种事实层面的参照,不是法律或者规则意义上的参照[14]。有学者称之为事实替代,事实本身就是法官用以裁判的根据,事实和规则在这一层面上达成了和谐统一[15]。当某一事实本身表达了某种规则,而法律规定的用以调整此类事实的内容与事实本身匹配的并不完美时,就应当用事实本身替代法律去裁判案件。法律是国家公权力机关自上而下而做出,如果立法者远离地方性场域,对于具体的“地方性知识”相对疏远,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相应制度设计的疏阔迂远,更多的着眼于抽象内容,对于众多具象性的内容针对不足,如果能及时吸收社会有益成分,则规则的可适用性将逐步增强[16]。体育纠纷问题并不能简单地通过生活经验去解决,体育规则本身规定着体育运动本身的一系列“运行法则”,体育活动参加者违背了“运行法则”致其他参加者损害,法律并不会细致到将体育规则纳入到法条之中,仅仅会表达出抽象的内容。对于规则的还原实际上是对抽象的法律概念进行的具体细化,使得在实践中法官对于系争案件的审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再次,比较法上,有的国家明确指出排除自甘风险适用的条件与违反体育规则相关联。《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68条第2款规定:“在进行体育活动的过程中,对参加同一活动的人或在场观众造成伤害的人,如果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或者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欺骗行为与重大违反运动规则的情况之下,参加活动的人要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有些国家则是通过判例确认了法律上其他参加者的过错与体育规则之间的关联性。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自甘风险并不是该参加者同意自己的法益受到伤害,反而是希望对手遵守规则并避免对其造成损害。同时在判决当中确认,在遵守运动规则或者在轻微违反运动规则的情况下引起的意外伤害,不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17]。荷兰法院判例中,同样也将体育运动的伤害规则为“特殊的判断标准”适用一般的体育规则[18]。

最后,《民法典》体系内部存在明确规定依行业规范违反与否认定行为人过错的先例。《民法典》第1222条第1款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其中对于诊疗规范的违反也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纠纷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等特征[6]647,诊疗规范虽然不具有法律性质,但是法律本身不可能对医疗行为本身作出细致且周延的规定,因此医疗规范事实上成为了最主要的依据。与医疗纠纷相类似的是,体育纠纷也具有专业性、技术型等显著特征,仅仅依靠生活经验对于其过错与否进行认定无论是对侵权方还是被侵权方来说均较为困难,因此参考医疗纠纷过错推定方式有其正当性。体育领域的法律问题,应当穷尽体育领域的行业规则和内在秩序,让体育实践的特殊性发挥应有的正向作用和调节功能[19]。

违反体育规则的过错与违反法律的过错并不相同这一问题的前提应为二者均有规定但二者不一致之时。在法律没有规定而规则有规定时,违反规则的过错与违反法律的过错划等号是合理的。如果只有违反法律才构成过错,那么实践中将会有大量过错无法认定。诚然,传统侵权法上的过错,无论是故意抑或过失,都表现为对于某种注意义务的违反,而自甘风险下但书所指代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乃超出了体育活动所能容忍的范围,具体表现为参加者故意违反竞赛规则本身所要求的注意义务[20]。此时可以将体育赛事规则纳入到过错的评价体系当中,有助于形成系统固定的裁判模式从而达成同案同判的效果。

2  体育侵权过错的类型化

体育侵权纠纷中自甘风险的排除适用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当考量到不同体育类型下不同体育运动参加者对于其受伤风险的预期不同的问题[3]。体育项目不同,其本身的固有风险也大有不同,需要对每一个项目甚至每一个纠纷具体分析。

在格斗对抗运动中,此类运动本身受伤风险很大,参加者能明确预见到此类活动具有非常高的风险,同时由于胜负关系的缘故甚至还要故意击伤甚至击倒对手。例如,在拳击运动中,参赛者取得获胜的一种方式是击倒获胜(KO),此种获得胜利的比赛方式中,行为人会故意击倒对方使对方在10秒内不能继续参加比赛,此时行为人对于对方的损害后果具有直接故意。虽然此侵害行为发生在体育活动之中,满足排除适用自甘风险的消极要件,但是对此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此类行为已经成为此项运动本身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超出了“不确定风险”的概念范畴,已经成为了“确定的行为结果”[21]。

在同场对抗运动中,如果行为人故意伤害其他参加者使其受到损害则应当排除自甘风险的适用。例如,在球类运动中,虽然参加者受伤的风险不及拳击等运动,但是由于该类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对抗性,不可避免参加者之间的互相碰撞而带来的风险。非对抗类运动亦是如此,此类运动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其风险相较于格斗对抗类运动的固有风险小了很多。例如,马拉松运动的固有风险包括赛道状况、其他选手、观赛者、移动中与其他物体相撞的风险,虽然会有大量的安保、医疗人员保障比赛选手的安全,但是参赛者仍然不可避免地受到其固有风险所带来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