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字时代体育赛事视听盗播行为的刑法规制:必要证成、分类解析与实现路径
作者: 周岩峰 王桢摘 要:对体育赛事视听盗播行为的刑法规制进行研究,能够更好保护赛事组织者、授权制播单位的合法利益,维护体育传媒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研究发现,虽然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商法等多种非刑事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挽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盗播行为的技术门槛低、违法获利丰厚,使其效果渐显乏力,无法实现对行为的合理处罚与有效预防。这使得刑法介入该行为的规制、时机已经成熟。研究认为,刑法规制若想取得良好效果,一方面,必须进行犯罪构成分析,明确不同行为类型所构成的罪名,做到精准定罪;另一方面,必须妥善解释罪名的“溯及力”“罪数裁量”“帮助行为的正犯化”等适用问题,实现合理量刑。
关 键 词:体育法;体育赛事;视听盗播行为;罪名认定;刑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23)05-0030-08
The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of audio-visual bootlegging behavior from sports events in digital times: Necessary proof, classification analysis and implementation path
ZHOU Yanfeng1,WANG Zhen2
(1.Teaching and Research Office of Basketball,Guangzhou Sport University,Guangzhou 510500,China;
2.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Shenzhen University,Shenzhen 518061,China)
Abstract: The research on the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of the audio-visual bootlegging behavior from sports events could better protect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event organizers and authorized producers, and also maintain the fair competition order in the sports media market. The study finds that even though the copyright law,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and other non-criminal means could also save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victims to a certain extent, due to the low technical threshold and rich illegal profits, the effect of bootlegging is gradually weak, and it is impossible to attain reasonable punishment and effective prevention for those behaviors, which makes it ripe for criminal law to intervene in the regulation of this. The research suggests that if the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expects to achieve good effect, on the one hand, it is necessary to conduct an analysis of the composition of crimes so that clarifying the charges constituted by different types of behavior and then achieving accurate conviction from that. On the other hand, it is imperative to properly explain the applicable issues about accusations such as "retroactivity", "discretion of the number of crimes", "the principal offence of helping behavior", so as to achieve a reasonable sentencing
Keywords: sports law;sports events;audio-visual bootlegging behavior;accusation determination;criminal law regulation
现代职业体育竞技水平的提高,使奥运会、世界杯等各类精彩赛事的观赛成为百姓热衷的社会活动,赛事运营企业和体育传媒也随之迎来较好的发展和投资机遇[1]。许多电视台、传媒平台、视频网站不惜重金向赛事版权所有者购买体育赛事的视听制播权,在录制赛事实况后将其制作为体育赛事节目向公众进行传播并以此获益。特别是进入数字时代后,体育赛事视听传播逐渐形成庞大的产业链条,获益成为了体育的支柱产业[2]。但在体育赛事传媒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对赛事的视听盗播行为,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根据中国网络版权监测中心提供的数据,在2017年举办的足球、篮球、乒乓球、格斗搏击等546场赛事中,共监测到视听盗播侵权链接62万条[3]。2019年仅中超联赛累计监测到违法视听盗播链接3.18万条,预估给授权制播单位带来超1亿元的损失[4]。2021年东京奥运会开幕式,有42家网站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全程直播,给独家授权商腾讯带来巨额经济损失[5]。一份海外研究报告指出,当前职业体育比赛的视听盗播行为猖獗,每场比赛至少会给赛事组织者、授权制播单位造成100万英镑的损失,一年损失预计超4亿元[6]。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该行为已经具备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危害着体育传媒业的健康发展。
而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凤凰网中超联赛盗播案”“深圳新感易奥运赛事盗播案”“爱奇艺NBA盗播案”“体奥动力诉风行网中超盗播案”等案件的裁判结果看,法律赋予赛事组织者、授权制播单位著作权法[7]、民商法[8]、反不正当竞争法[9]等非刑事法律的维权途径,在一定程度上挽救和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然而,事实证明,由于盗播技术门槛低、违法获利丰厚、法律维权成本高,仅靠非刑事法律难以抑制该行为的增长。故而,赛事组织者与授权制播单位期待国家能够采用更加强有力的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寻求刑法介入予以规制的呼声越来越高。此前,由于该行为一直处于刑法研究的盲区,并未有深入理论探讨,同时,又因为该行为的构成较为复杂,盗播对象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可能产生是否应当运用刑法规制及选择何种罪名的困惑。有鉴于此,研究将从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出发,展开行为所涉罪名的构成分析,明确行为类型的罪名差异,为刑法的准确适用提供理论支持,为我国体育传媒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1 体育赛事视听盗播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证成
在部分体育产业发达国家中,适用刑法规制体育赛事视听盗播行为已成为保护体育传媒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例如英国刑法中该行为被认定为是较重的罪行,行为人被判处监禁的已有先例可循,2020年英国诺丁汉法院就对一起非法利用IPTV网络电视技术盗播英超赛事的案件进行审理,分别判处盗播两名行为人4年、2年有期徒刑,此举给英国体育赛事传媒的保护注入一剂强心针[10]。而美国作为世界上体育赛事传媒最发达的国家,亦通过刑事司法判例保护体育赛事互联网播放权和向公众表演权[11]。此外,德国、法国、韩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对该行为进行附属刑法的相关立法。虽然上述国家采取了刑事规制的手段,但受到刑法谦抑性的影响,该行为在我国是否有必要进行刑法规制并非是不证自明的问题。有鉴于此,此处着重探讨该行为的刑法规制必要性。
1.1 行为法益侵害性莫此为甚
对法益具有严重的侵害性,是体育赛事视听盗播行为应当进行刑法规制的主要原因。所谓法益指的是刑法所要保护的利益,现代各国的刑法都强调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性,如果缺少法益的加持,刑事立法、司法以及法律解释都将面临重大困境[12]。在刑事司法中法益的主要作用在于决定刑罚必要性有无和衡量处刑期限的长短,违法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越大,它的刑罚必要性就越高,处刑期间也随之越长。而体育赛事网络盗播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首先,该行为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经济活动准则要求具有竞争关系的主体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通过符合法律、道德的手段实现获益,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损害竞争方的利益。而体育赛事视听盗播行为与上述准则背道而驰,严重扰乱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抑制市场应有的活力,妨碍正当竞争带来的资源合理分配。
其次,该行为大幅削减授权制播单位的经济收益。为获得体育赛事的传播权,授权制播单位付出高额传播费,其后再以付费播放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并获取广告收入,以达到回本、盈利的目的[13]。而盗播者盗取体育赛事视听后一般会免费向公众传播,以此换取观看流量牟取广告利益,这种行为将大量分流授权制播单位的网络流量,导致收视率、广告效率严重下降,因而其损害是巨大且显而易见的[14]。据悉,用户的每一次点击链接,盗播者都可以从中获取0.2~0.5元的广告收益,通过这种方式短时间内点击量便可破千万,从而获得巨额收入。卡内基梅隆大学调查数据也可以反向证明盗播行为的危害性。例如2014年英国和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封网禁令的手段屏蔽50多个盗版网站,使得赛事授权制播单位的网站访问量直线上升16%[15]。
最后,该行为会损害体育赛事传媒业发展的根基。除上述危害外,体育赛事视听盗播行为还严重降低赛事视听制播单位购买体育赛事传播权的意愿,更甚者会使原先获得授权的单位放弃购买转向实施盗播行为。同时,该行为还会削弱观众通过付费观看体育赛事的意识,在社会中散播“版权”廉价的风气。长此以往,体育赛事传媒的根基将被彻底颠覆。
1.2 非刑事规制手段效果不彰
虽然世界各国对于该行为都存在非刑事规制的手段,在这些手段中最常采用的是经济处罚,但效果往往不甚理想[16]。波斯纳指出:“每个违法者都是理性的计算者,他的违法行为能够在利益驱动中找到合理的原因。”[17]而考察体育赛事视听盗播行为的生成机制,违法成本与违法获益的不均衡性使该行为无法根治[18]。
一方面,实施盗播行为的成本较低,使用同步录屏、破解防火墙等方式盗取体育赛事的原画面或节目基本无需花费费用,而购买盗播使用的硬件采集卡和建立传播网站费用也不超过万元,因此盗播行为相当于“无本之利”。另一方面,盗播行为的处罚和赔偿力度远低于获益。例如,新浪诉天盈九州体育赛事盗播案中,虽然最终再审法院认为天盈九州盗播体育比赛的行为构成侵权,但在赔偿数额方面判决被告人承担50万元的赔偿责任(2020京民再128号),而此赔偿数额远低于天盈九州通过盗播行为的获益。又如央视国际诉华夏公司、世纪龙公司案中,央视分别要求这两家公司承担自己因盗播行为而损失的210万和400万元,但法院最终仅判决这两家公司赔偿12万、20万元。
以上情形表明,仅靠赔偿、罚款、责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非刑事规制的手段,未能有效抑制盗播行为的增长,也未能实现对行为的合理处罚。刑法作为保护社会的“最后保障法”具有保障其他非刑事法律实施的重要功能,它是所有法律中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其以刑罚、保安处分等法律效果为保障,从而构筑了规范社会各类秩序的最后防线。换言之,当其他法律手段皆无以有效防止不法行为时,就必须动用刑法以补充其不足。
1.3 体育行业迫切寻求刑法保护
体育行业迫切寻求刑法保护,是体育赛事视听盗播行为刑法规制另一考量因素。如埃及、意大利、匈牙利、法国等国对于体育赛事视听盗播行为采用刑法规制,背后都有体育行业协会和体育赛事制播单位的支持。例如,埃及警方在反盗版组织创意娱乐联盟(ACE)和体育广播公司拜因体育的支持下,于2022年6月初开展了反盗版行动,逮捕两个流媒体门户网站的运营商,关闭了9个盗版体育流媒体门户网站[19]。又如,在英超联盟牵头发起的打击国际盗版行动中,全球体育界最大的电视盗版软件Mobdro的4名运营者被欧洲刑警组织和西班牙警方联合逮捕[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