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开放到共享:我国公共体育设施共享制度的优化策略

作者: 黄诚胤 黄锡生 李爱春

摘      要:公共体育设施是大众体育运动的重要物质基础,其开放共享行为的持续性与有效性是实现共同体体育价值和福利最大化的基本前提。从共享的实践样态看,公共体育设施属于供应层面排他性、消费方面低竞争性的“俱乐部产品”。这意味着公共体育设施的共享始于开放却不止于开放,更多强调共享的有序性和价值的创造性。通过对公共体育设施共享制度的规范分析以及制度功能审查发现,我国公共体育设施共享制度主要存在管理主体法定共享义务与职能缺失,以及共享制度的机制运行与动力系统失效等问题。为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完善共享配套规则等方式,构建公共体育设施共享制度的规范体系;通过实现信息传导机制平台化、责任分担机制的社会化与绩效考核机制的技治化完善公共体育设施共享制度的运行机制。

关  键  词:公共体育设施;共享制度;开放共享;俱乐部产品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23)05-0051-07

From opening to sharing: The optimization strategy for the sharing system of

public sports facilities in China

HUANG Chengyin1, 2,HUANG Xisheng2,LI Aichun3

(1. 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Chongqing University,Chongqing 400044,China;

2.School of Law,Chongqing University,Chongqing 400045,China;

3. 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Hainan Normal University,Haikou 571158,China)

Abstract: Public sports facilities would be the important material basis for mass sports, and the continu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ir opening and sharing behavior are the basic prerequisites for maximizing the value and welfare of community spor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ractice of sharing, the use of public sports facilities is a kind of "club product" with high exclusivity in terms of supply but low competition in terms of consumption, which means that the sharing of public sports facilities begins with openness but is more than openness, and more emphasizing the orderliness of sharing and the creativity of value. The analysis of the public sports facilities sharing system and the review of the system's functions reveal that the public sports facilities sharing system in China mainly suffers from the lack of legal sharing obligations and functions of the management bodies, as well as the failure of the mechanism and power system of the sharing system. Given that, on the one hand, it is necessary to build a normative system of the public sports facility sharing system by formulating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public sports facilities and improving the supporting rules for sharing; on the other hand,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operation mechanism of the public sports facility sharing system by realizing the platform of the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mechanism, along with the socializa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sharing mechanism and the technical governance of the performance assessment mechanism.

Keywords: public sports facilities;sharing system;open sharing;club products

党的二十大强调“全民健身”与“群众体育”之于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作用。“十四五”规划更是明确提出:“推进社会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学校场馆开放共享。”公共体育设施作为大众体育运动的主要场景,其开放共享行为的可持续性成为推动全民健身和群众体育的重要物质前提。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体育场(馆)等建筑物、场地和设备[1]。从概念内涵来看,“公共”指向作为法律客体的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特性,似乎与开放共享之间有着内在的关联性和必然性。

近年来,公共体育设施需求量大、利用率低、健身场地和设施不足等问题所引发的社会纠纷事件频发[2]。部分地区公共体育设施已经成为体育休闲的“奢侈品”[3]。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指出,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于提供体育及相关服务的面积比例不低于60%。但现实层面,公共体育设施供给资源整合不够、管理不到位、开放不充分等问题依旧突出[4]。目前迫在眉睫所要解决的是公共体育设施如何有效利用的问题。公共体育设施的共享并非是满足于个体利益的特定行为,而是协调个体利益的共同体行为。“公地悲剧”理论假设早已描绘了将不受规则、费用或税收等约束的共享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公共资源耗竭之可能性[5]。因此,共享不仅强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者有效管理的义务和职责,还要求各方主体通过协作的方式提高公共体育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共同体体育价值的最大化。以公共体育设施共享制度所指向的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导向,全面省视现有以促进公共体育设施共享为目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期通过法治建设保障体育共同体最大化价值的实现。

1  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的理论逻辑

以可开放性和公益性为标准,可将公共体育设施的范围划定为各类型专门用于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以及具备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国家机关、学校等公办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公共体育设施作为促进体育权利实现的重要物质保障,国家负有向公民提供公共体育设施的义务。在政策层面,《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提出,通过“统筹整合社会资源”“完善学校和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互促共进机制”等方式,以缓解公共体育设施供需之间的矛盾;加大公益性体育设施开放力度、促进公办企事业单位内部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也成为缓解公共体育设施供需矛盾的现实需求。在规划层面,随着公办企事业单位逐步向郊区迁移,尤其是高等院校不断地在郊区集中建设新的校区,位于城区边缘地带的规模较大的公益性体育设施在公办企事业单位中共享,可以弥补公办企事业单位缺少大型体育设施的短板,实现公共体育设施资源的内部整合。此外,从公办企事业单位内部体育设施的空间配置看,该部分体育设施(尤其是中小学的体育设施)以街道或社区为单位均匀地分布在城市之中[6],为该部分体育设施在群众中共享提供空间基础。

从理论层面看,萨缪尔森在概念上首次明确区分了纯粹私人产品和纯粹的公共产品。但布坎南发现这种二分法仍然缺失了一个重要环节——即包含可排他的产品,分享这类产品的人通常比分享私人产品的人多,但又比分享公共物品的人少。于是,布坎南提出俱乐部理论以弥补萨缪尔森关于纯私人产品和纯公共产品分类的理论缺失[7]。即俱乐部产品通常表现出高排他性,但同时在消费方面的竞争性很低[8]。从公共体育设施所呈现出的基本形态看,类似于城市居住社区体育场地或设备的公益性体育设施,使用者无需支付对价即可享受相应的体育服务。而面向公众开放的诸如学校或政府建设的体育场馆,使用者既有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也可能无需支付对价。从共享的实践样态来看,根据俱乐部理论,公共体育设施在使用时表现为一种供应层面排他性,但同时在消费方面低竞争性的“俱乐部产品”[9]。

第一,公共体育设施的供应具有排他性。一方面与纯粹的公共物品不同的是,特定个体或团体对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会排斥其他个体或团体的使用。例如,当社区公共健身器械有人在使用时,就必然形成了对他人的排斥;公共篮球场地所能容纳的使用人数同样有限,达到一定数量时也会产生排他性,这种自然排他属于公益性体育设施的基本特征。而基于管理需求的排他主要表现为,企事业单位作为管理主体因使用权限、维护成本等要素进行的排他性管理,包括收费、时间限制、身份限制等措施。另一方面与纯粹的私人产品不同的是,俱乐部产品使用可能会产生拥挤,即俱乐部产品的使用可能会对其他人施加外部性,过多的共享将产生产品使用的拥挤,从而降低所有人的福利[10]。当公共健身场地涌入过多的人群时,个体使用的场地面积就会减少,从而产生拥挤降低使用体验感从而产生排他性。这种排他性或以冲突形式呈现。

第二,公共体育设施消费或共享具有非竞争性。俱乐部产品的消费或共享虽然会导致利益部分竞争,但这种竞争取决于某种程度的利用率,包括如消费共享人群的数量、设备使用总次数或是设施与人员之间的比例等因素[11]。一方面个体对公共体育设施使用并不影响他人再次使用,如社区健身器械使用过后,其他人仍然能够继续使用;另一方面即便是企事业单位作为管理主体的需要支付一定对价才能使用公共体育设施,某个个体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其他个体的再次消费。因此,与私人产品不同的是公共体育设施的消费共享并不产生所有权的转移,只不过是产品服务一次体验,同一产品的不同消费共享之间不具有竞争性。

综上所述,公共体育设施的俱乐部产品属性意味着开放与共享之间并非有着必然因果关联。公共体育设施共享在根本意义上是实现共同体体育价值和福利的最大化。俱乐部产品完全开放一方面在缺乏管理的情况下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可能走向“公地悲剧”境地;另一方面在未能有效管理的情况下公共体育设施的“拥挤”也可能导致共同体福利的下降。可见,公共体育设施的共享始于开放却不止于开放,更多强调共享有序性和价值的创造性。即公共体育设施共享是指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主体向公众开放和有效管理公共体育设施,公众协同、有序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行为。从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的外延看,包括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主体为开放其体育设施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及使用主体通过适当途径掌握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的相关信息等。具体而言:第一,无需支付对价的公益性体育设施无法通过价格机制转化共享的负外部性,那么可以通过强化政府主体之于公共体育设施维护、保养和更新等具体职能的方式,以国家体育建设义务作为实现公民公共体育设施共享权利的基本保障。第二,对于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而言,时间、空间以及适当的价格调整机制可以作为共享义务履行主要方式。当然,无论是政府主体或是企事业单位管理主体,实现公共体育设施有效共享的基础,取决于国家层面是否建构有效公共体育设施共享制度,其制度规范体系是否完备、制度运行是否流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