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县区文物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作者: 赵宝利摘要:文物保护是文物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责,县区文物保护现状堪忧,存在文物管理和利用水平较低、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文物保护工作体制不健全等问题。基于此,笔者提出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等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文物;保护和利用;解决矛盾;执法管理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5)06-185-001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对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的历史遗留物采取的一系列防止其受到损害的措施,这个过程叫做文物保护。目前,县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滞后,现状不容乐观。
一、县区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一)文物保护现状堪忧,文物管理和利用水平低
1.历史遗存自然损坏严重。由于文物保护经费不足,文物保护专业人员短缺,我区一些珍贵历史文化遗存处在自然损坏的状况中,尤其是多数未定级的文化遗存自然损毁现象严重。不少古遗址、古墓葬、石碑等地面文物,由于长时间处在自然界的风雨浸蚀之中,加之未能给予定级,没有纳入保护范围,变得面目全非,极不利于文物保护。
2.库房文物自然毁损不容乐观。由于库房条件差,没有调湿调温设备,使得收藏于其中的古籍字画、古代文书等纸质文物霉变、虫蛀、酸化脆变严重;出土的铁器、青铜器等金属文物出现锈蚀、朽烂现象。没有合适的陈列柜,许多珍贵文物要么简单地挤放在木架上,要么堆积在铁柜里。如果这些情况不尽快改变,祖宗留下的部分珍贵文物将会从我们这一代人手里永远消失。
(二)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文物保护工作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
一是各级领导重视不够。尽管各级领导都认同“文化是一个城市(地区)的灵魂”、“文物是有形的历史文化载体,是物化的历史,具象的教科书”等观点,但对如何加大对文物遗产的保护力度往往只停留在口头上,文物工作的“五纳入”也只是写在文件上,没有很好地得到贯彻实施。各级党委、政府没有形成文物工作的议事机制,只是在遇到文物突发事件后临时开个紧急碰头会,进行一事一议。
二是人民群众认识不深。从1982年10月旧《文物法》颁布实施,到2002年10月新《文物法》颁布实施,直到现在已三十三年之久,但由于宣传的不够,导致广大群众,甚至许多国家工作人员也不甚了解,认识不深,甚而出现盗掘墓葬、破坏古文化遗址、隐匿私藏文物等违反《文物法》规定的事件发生。更为甚者,少数群众对文物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进行阻挠、刁难,影响文物工作进度。
(三)文物保护工作体制不健全,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突出
《文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事先报请文物部门组织从事考古调查、勘探。然而,实际操作中,许多规划、建设项目,不通知文物部门参加,文物部门甚至连每年有哪些建设项目都不知道。往往只是在建设过程中文物被破坏后,接到群众举报后才知道哪里在进行工程建设。纵然如此,涉及到抢救性发掘经费问题,时常是磨破嘴皮,也很难争取到相关费用,极大地挫伤了文保干部的积极性。
(四)文物保护工作科技含量低,专业干部素质普遍不高
文物保护工作一直停留在七八十年代的水平,工具是探铲、铁锹、傻瓜照相机等原始工具。出土的器物用水洗、纸包来进行处理。干部职工很少有机会接受专业培训。工作水平仍停留在经验层面上,缺乏科学依据。理论知识的欠缺导致考古行业的勘探证、发掘证等资质证拥有为零,许多岗位,如鉴定、修复等工作无人能开展。
二、建议及对策
当前县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所面临和存在的问题,保护意识不强是根本原因。当代人不能以积极的态度进行传承保护,更有甚者以自身利益为目的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破坏。作为文物工作者应正视现实、冷静应对。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一是加强政府主导和法制健全的背景支撑。通过党委和政府组织的力量,通过对城市化有效的宏观引导和政策支持,动员并实现多种形式广泛的政治参与,不断完善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发展规划体系。二是加大文物保护相关资金投入。三是提高文物管理工作者自身的业务水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四是加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重要意义的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文物保护及重要性的认识。
2.文物部门适时应变。文物管理和执法部门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城市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在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指导下,做到“主动配合、提前介入、有理有度、争取两利”。“主动配合”要求文物部门应该积极主动把工作做到前头,主动配合城建有关部门把好基建审批关,不要等到出了问题,木已成舟时才去干预。“提前介入”要求文物部门要有一种责任在身、当仁不让的责任感。要针对有些部门对文物法规的不甚了解,自己“提前介入”,将本地的文物分布情况提供给规划部门,以便他们掌握文物资源状况,在审批基建项目时,避免矛盾的产生。
3.加强执法,强化管理。县区文物管理主要表现在行政执法管理和业务监管上,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以《文物保护法》为依据,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树立《文物保护法》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县区文物执法和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认真履行执法和保护职责,将文物保护单位纳入科学、正规的管理体系,执法监督落到实处,做到守土有责。
总而言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全民支持,政府的法令执行需要群众的支持,才能更好地落实。只有这样,中华民族先进的文化才能继续熠熠生辉,屹立于世界文化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