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罗马的政权权力分配看其政治民主程度
作者: 韩海莲摘 要:古罗马政治生活发生的场所从最开始罗慕路斯建立的“罗马城”,到古典文明末期的罗马帝国,这种转变不仅仅是地域的扩大,更有政权组织形式及其内在政治权力分配的转变。本文通过介绍古罗马不同时期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内在的政治权力分配状况,进而分析得出这样一个趋势:古罗马的政治民主程度在降低。
关键词:古罗马;政权组织形式; 政治权力分配; 政治民主程度
中图分类号:K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4)07-136-002
政治有很多解释,孙中山先生说:“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而政治权力的分配一直是政治的核心问题,杨光斌先生在其《政治学导论》一书中为政治下的定义是:“政治权力就是在政治关系中,权力主体依靠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作用于权力客体的一种政治力量。”1而亚里士多德在对政治体系进行分类时说明了他的时代的权力是如何分配的,他的分类法不仅描述政治体系,而且也在评价政治体系,因此,权力分配制度是一个政治体制问题。而民主是指在一定的群体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共同事务的制度。而本文的主旨是要讲述古罗马的政治民主程度,比如政治民主程度高说明的是在这种政治生活中,多数人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并且整个群体遵从并执行了这个意愿。
本文的结论是古罗马从公元前753年到公元前395年之间的政治民主程度在降低。我们要如何论证这个论点呢?首先,根据政治体制的不同,将罗马历史划分为四个时期:军事民主制的王政时期、共和制的共和国时期、元首制的帝国时期、君主制的帝国时期。然后,对四个阶段进行比较,其分析方法是:根据民主的定义“在一定的群体内”,确定这个群体是哪些人,确定政治权力主体与客体;第二步是根据民主的定义“按照平等原则”,确定这个群体是否平等,纵观四个阶段,即使是在军事民主制的王政时期,也存在特殊的权力主体,那么平等原则无从而论了,那么论证不平等团体间的政治权力大小就成为判断民主程度的标准;根据民主定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那么,在论证政治权力分配状况的同时,必须对比权力主体中每个不同团体所占比例以及权力主体与客体的比例关系,这些比例同样能反映政治民主程度。
首先,王政时期为公元前753至前509年,其政权组织形式是原始社会末期的军事民主制。这一时期的权力主体是王、元老团体、氏族成员,权力客体全体人民。最初氏族成员分布于三个特里布斯,每个特里布斯有十个库里亚,每个库里亚包括十个氏族,氏族成员选举氏族首领,族内公共事务秉持“自由,平等,民主”的原则,由全体成员共同决定,各氏族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库里亚大会是氏族表达权力的机构,其权力有:宣布战争,表决法案,对死刑案件的最后定夺,选举国王。塞尔维乌斯改革中,将没有编入氏族的外来客民编入罗马人民之列,改革还包括根据人口和财产普查结果,把罗马人按财产分为六个等级,作为征兵和纳税的基础;六个等级各出若干百人队,第一等级出的百人队最多,依次减少,共一百九十三个百人队;以百人队为单位,建立森都里亚大会,取代库里亚大会成为主要的民众大会。王,即勒克斯,他拥有军政,司法和宗教大权,职位为终身制,没有民政权,即没有处理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国王拥有任命元老的权力。元老是罗马氏族长老,对很多重要的事情有讨论、建议甚至决定的权力。元老虽受命于国王,但这些元老的氏族长老身份决定其处理事务时肯定要考虑所在氏族的意志。这样看来,在政治权力分配上,三个团体各有自己独特的权力,但从下列事实来看,即民众大会选举国王,国王任命元老,高傲者塔克文被元老和人民一起赶下王座,在军事民主制时期,政治是全民事务,最大的权力在人数最多的民众手里。再有,主体与客体比例关系,无论是在塞尔维乌斯改革之前还是改革之后,其比例都是一比一的关系,因为没有编入氏族的外来客民在没有成为罗马人民之前,并不能称之为权力主体和客体。另外,权力主体中不同的团体比例是:1个王,300元老,80000人民(根据塞尔维乌斯时的人口普查结果,有80000人登记注册)。总结起来就是:在权利主体与客体1∶1的前提下,权利主体中占最大比例的人民享有最大最多的权力。
第二,共和国时期,即公元前509年至前31年,古罗马实行共和制。相比前一阶段,这一时期最重要的政制改革莫过于同僚执政官代替了王。同僚执政官,每一执政官同等享有最高权力,但根据同僚性原则,一个执政官权限以内的事,另一执政官可以随时任意干涉,于是就产生了这种相互竞争最高权力的制度。执政官的任期不得超过一年,这一原则也是颠覆性的,它的决定性意义在于破除了终身任职制度之后,国家最高权力者只能在任职期间受到其职位的保护,而这仅仅是一年时间,这样就杜绝了出现在终身制的王的弊端。元老院,要说在这一时期与前一时期有何相同的话,那就是同样是贵族在执掌元老院,要说有何不同的话,那就是原来的王高于贵族,现在的执政官本身就是贵族,所以由贵族组成的元老院,相比与终身任职的王的合作,与执政官的合作更加顺畅,简而言之,元老院的实际权力在这一时期扩大了。共和国的两大基础是元老和人民,而各种公民大会就是后者的体现,这一时期的公民大会包括库利亚大会、森都里亚大会、平民大会、特里布斯(部落)会议。这一时期另一重要变化是人民的变化,不仅人口数量倍增,人民被分成各种类型:自由人和奴隶,公民和非公民,贵族和平民等等。
共和国时期的权力客体是全体人民,权力主体是罗马全权公民,所以主客体的比例关系为:
权力主体:权力客体=罗马公民:全体人民
全体人民=罗马公民+非公民
从公式中大家完全可以理解,共和时期的比例小于王政时期的比例(1:1),这无疑是政治民主程度下降的一个表现。共和国时期,作为权利主体的罗马公民分为不同权力的团体,即贵族和平民。在共和国早期历史里,贵族和平民的等级斗争持续了将近200年,直至公元前287年,“……平民再次也是最后一次撤离罗马,……这样,平民与贵族在政治上的不平等现象开始消失。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至此结束。”2这里似乎看到了一个反面例证,难道平民等级斗争的胜利不是证明了罗马民主进程的进步吗?确实是一大进步,无可否认,但是,本文不是讨论共和国时期的民主问题,而是整个罗马历史的政治民主程度问题,我们需要比较的是整个共和国时期和王政时期,并不是共和国前期与后期。而且,到公元前287年,平民与贵族政治上不平等的现象虽然消失了,但是这只是法理上的平等,我们可以从下面一段话中了解本质问题:“到公元前3世纪,但并不是立刻就有许多平民能当高官。元老院和高级官职的贵族性质不变。最早进入贵族圈子的有两家……随后100年左右陆续进入罗马统治阶层的平民家族不过十来家……拉丁和意大利城市望族移到罗马也有进入统治阶层……这些平民和非罗马望族做了高官之后,就变成罗马高官阶层,与旧的父族贵族结合起来成为罗马共和国的新贵族或称豪门。他们和旧父族贵族根基不同,但作为统治阶层是一样的。担任过高官的新豪门贵族成员卸任后照例进入元老院。元老院是罗马共和国家一切政策的策源地。总之,公元前3世纪,罗马共和国虽然已经成为意大利的主人,但它本身依旧是一个贵族当权的国家。”3“总之,到公元前2世纪,罗马政府实际上又回到了贵族型政体,只不过这时当权者的成分已略已改变,他们已不是旧式的父族贵族,而是公元前4世纪以后形成的豪门贵族。”4因此,在权利主体中仍然存在贵族与平民之分,无疑,掌握最大最多权力的是贵族,而王政时期权力主体中掌握最大最多权力的是人民,这一点明显是政治民主程度降低的又一表现。最后,虽然拥有最大权力的贵族团体确切人数无从知晓,但是元老人数直至凯撒增加元老数量之前,一直保持600人。而根据波利比乌斯的《历史》记载,公元前3世纪,罗马男性公民人数达30多万。那么权利主体中掌握最多权力的团体与权力主体的比例为:
王政时期:80000/80000+301
共和国时期:600贵族家族/30万男性公民
比例下降得很明显,这当然是政治民主程度下降的第三个表现。
第三,元首制帝国时期,即公元前31年至公元284年。这一时期最重要的政制改革就是元首的确立。公元前31年至公元前23年间,屋大维一直担任执政官;公元前30年,屋大维获得终身保民官一职,长期握有保民官的一切权力,尤其是否决权;公元前28年获得组建新元老院的权力,将自己列为首席元老;公元前27年初,屋大维宣布辞去全部职位,元老们为了表示感谢,授予他一个带有宗教特色的称号“奥古斯都”;而后他接连以合法途径获得一系列大权,有执政官兼检察官权、终身保民官权、首席元老权、首席公民即元首权和行省总督权,这些行省被称为元首省,与元老管理的元老省相区别,行省治理人员均由他自己任命,由于这些行省部署了帝国绝大部分的军队,所以实际上掌握了帝国的军权;公元前23年,由于一些原因,屋大维辞去执政官职,但不久又获得执政官权,即无职却有权,而后这一权力又变为终身权力;掌握行省总督权的时间由10年继续延长,并且总督权扩展到全国所有行省;他还可以随时召开元老会议,通过与自己有利的法案。总之,屋大维掌握了罗马的一切大权,但是保留了共和制的外壳,为其自身统治服务。
以上就是元首制政体,其权力客体是帝国全体人民,权力主体是元首、元老和罗马公民。其中,关于罗马公民方面有一个重要转折点,即在公元212年,卡拉卡拉颁布敕令,居住于帝国境内的自由人全部成为罗马公民,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消失,也就是说权力客体变为公民与奴隶。而元老团体,通过上一段的论述,能明显的看出其仍然保留部分权力,比如部分行省的管理权,不过显然,这一时期,元首才是掌握最大最多的权力的人,那么权力主体中掌握最多权力的团体与权力主体政体的比例关系是:
1/1+元老+罗马公民
而据公元前29年,屋大维进行的人口普查的数据,那时的罗马公民数就达到4063000,显然这个比例与共和国时期相比要低得多,所以政治民主程度在下降。
第四,君主制帝国时期,即公元284年至公元395年。这一时期的政治改革由戴克里先始,他首先剥夺了元老院的权力,彻底取消了元老院的政治地位,而后建立四帝共治制,即将帝国分成四个辖区,分别由两位“奥古斯都”和两位“凯撒”治理,四位君主独立行使权力。到了君士坦丁时期,又确定了家天下的专制君主制政体,实行家族治理,皇帝建立自己的官僚体系,完全由皇帝任命,对于官僚来说,效忠皇帝是他们的职责,皇帝的旨意就是法律,皇帝已被神化,涉及皇帝的一切均要冠以“神圣的”字样。到此,我们已经无需再用一些比例数据来进行证明了,因为与前一个时期相比,共和制无论从表面还是本质上都消失殆尽,所有权力集于君主一身,所以一人独权,君主专制是政治民主程度下降最有力的证明。
参考文献:
[1]杨光斌.政治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33页
[2]杨共乐.罗马史纲要[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46页
[3]杨共乐.罗马史纲要[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56页
[4]杨共乐.罗马史纲要[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