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现象学遭遇艾希曼
作者: 毕思竺 王祖书1961年,阿道夫·艾希曼(Adolf Eichman)从藏身地被以色列特工绑回耶路撒冷受审。艾希曼1941年至1945年任纳粹犹太事务部主管,负责组织协调将犹太人押往集中营。当时已经因发表《极权主义的起源》而享誉西方学术界的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自荐作为特约记者前去报道。一个政治学者为什么要化身新闻记者去现场?作为海德格尔、胡塞尔、雅斯贝尔斯三位现象学巨擘的共同弟子,阿伦特注定只能是政治学领域的现象学家,习惯于把结论建立在现象的直接性上。阿伦特声称艾希曼的平庸乏味从开庭第一天就攫住了她:他无足轻重得像“巫师药汤里的鬼魂”,以至于如果不是因为他感冒了,她都没有理由长时间地关注他。而且,他感冒的样子也跟普通人无异,就是一个劲地打喷嚏。她在这种“从某个人的脸上就能看出来的东西”上得出了著名的“平庸之恶”(the banality of evil)的概念。
考察阿伦特如何让呈现在审判全过程中的艾希曼符合她在第一时间就得出的“平庸之恶”的结论是一件令人困惑的工作,因为这里总是存在反向解释的可能。比如,她把艾希曼回答问题时的颠三倒四——用她的话说就是“语言连贯上的无能”——视作缺乏思考能力的症状。不过通常的情况是,缺乏思考能力的人最不缺的就是那些把他的大脑当作容器的人云亦云的观念,所以他在回答任何问题时都不会被犹疑或拿不准这类情绪所困扰。在公开庭审之前,艾希曼把负责录口供的警察当成倾诉对象,喋喋不休地向人家解释为什么他在党卫军只干到了中校。这在阿伦特看来,表明他“远离现实”,完全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尽管这更像是避重就轻的脱罪伎俩。
为什么一向运思缜密的阿伦特在艾希曼的问题上表现得如此“一厢情愿”?笔者的假设是,阿伦特现身审判现场,是带着相对自足的结论,即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中已经接近于形成的结论,来此寻找这种结论的证据。她的所谓调查报告,即随后出版的《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与其说是产生于对艾希曼案件的调查采访,不如说是直接移植了《极权主义的起源》中已经隐含的结论。
哪里有什么纯粹的直观?任何的直观都渗透着预设。艾希曼的“平庸”不是他由内而外显现出来的,而是由他在阿伦特理论中被给定的位置决定的。并且越是这样,阿伦特在行文中越要表现得好像完全是对艾希曼的直接观察决定了她的观点。正是由于这种“艾希曼理应如此”的先入之见,艾希曼在庭审中堪称精彩的自我辩护被轻描淡写地处理了。艾希曼宣称“他的一生都是依据康德的道德律令而活,他所有行动都来自康德对于责任的界定”。就是说,作为公民,他所做的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作为军人,他在服从不可以违抗的命令;作为公职人员,他必须成为体制的化身,时刻提醒自己要忠于组织,不能让多愁善感、脆弱和犹豫这些人性的弱点妨害了这种忠诚。对此,阿伦特只是在书中揶揄他偷换了康德道德命令的内涵,用希特勒的意愿取代了实践理性。但当斯坦尼(Bettina Stangneth)在艾希曼的笔记本中读到他对康德道德哲学的类似见解时,“我在书桌前坐了三天,思考这个问题,我完全震惊了。我简直不能相信这个人能写出这样的东西”。
艾希曼在逃亡期间曾接受亲纳粹记者萨森的长篇访谈,斯坦尼根据这份访谈写成《耶路撒冷之前的艾希曼:大屠杀者未被审视的人生》一书——这个书名已然表明她把阿伦特作为拟想中的对话者。通过这本书,斯坦尼要告诉阿伦特的是,她被艾希曼在法庭上的表现愚弄了。艾希曼在海外写了大量的回忆录,证明他对自身的经历有着强烈的历史意识,仅凭这一点他就区别于绝大多数只是生活在历史中却不能反过来思考历史的普通人。第三帝国没有废除《魏玛宪法》,但魏玛的法律系统被悬置了,希特勒的命令在第三帝国就是法律。艾希曼不想跟别人一样假装“一直就反对(纳粹)这种做法”。事实上,艾希曼对自己在纳粹时期的做法从无歉疚之感。萨森指望艾希曼提供否认大屠杀的证据,或者至少让六百万的大屠杀数据降下来,但是艾希曼让他失望了:在艾希曼看来,六百万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他理想中的数字是“一千零三十万”,这样的说法让人们对纳粹分子的精神世界感到不寒而栗。
到底是纳粹的意识形态制造了“艾希曼们”,还是“艾希曼们”赋予意识形态以生命?纪实文本《我的母亲是纳粹》向我们提供了一个隐匿在维也纳养老院的“女性艾希曼”的形象——“我的母亲”。她跟女儿谈论的总是年轻时担任集中营女看守的岁月,沉溺在可以任意支配同类的权力快感之中。她恶毒地说起屠杀孩子的情形,脸上满是不屑和幸灾乐祸的神情,在遭到女儿质疑时就转而辩解说她的“全部职责只是服从命令”,自己没有权力对受害者表示同情。但女儿直言不讳地指出“服从命令”只是借口,即便没有命令(多数情况下的确如此),他们也会争先恐后地去做。设立奥斯威辛集中营的决定当然来自权力的高层,但让奥斯威辛变成人间地狱的,还因为“艾希曼们”把这里当成了纵情释放人性之恶的天堂。
奥斯威辛174517号囚犯普利莫·莱维就震惊于看守殴打他时的那种面无表情和例行公事:“他如何做到了不带愤怒地殴打一个人呢?”还有一次,另一名看守夺走了他在极度饥渴中掰断的一根冰凌,对此,他得到的回答是:“这里没有‘为什么’!”他们变着花样折磨犹太人。暴行在这里司空见惯,但对一批彻底丧失了反抗能力的同类横加摧残,这是完全无法从理性或良知的角度加以解释的。无法解释不是由于理性或良知的缺席,即在“损人利己”这种情形中,恶(利己)战胜了善(利他),从而导致善的退场;而是像“损人不利己”那样,完全与理性或良知无关,是恶本身的出场。
有关人性善恶本质的争论在历史上从未间断过,因为这个争论往往与总体性的政治构想有关。阿伦特的现象学立场只能与“性善论”勾连,即假定只有善才是本质的、有深度的,而恶作为它的反面则只能是非本质的、平庸的。否则,只是投向人性幽暗处的短短一瞥,都足以动摇她对仅仅基于表象的政治美德的信念。
由此造成的问题是,这种非本质的“平庸之恶”该如何惩罚?
首先,惩罚基于罪行,针对的却是人格(所以人格不完整的精神病患者就无法治罪),而平庸如艾希曼这样的“nobody”根本没有人格,或至少人格是残缺的。其次,在阿伦特的语境中,导致“平庸之恶”的“无思”的责任不应由艾希曼个人来承担。阿伦特在《人的条件》一书中把“无思”归咎于作为政治行动中介物的公共空间的萎缩乃至消失。被剥夺了在公共空间中与他人既相联系又相分离的那种客观关系,完全囚禁在自己单一经验的主观性中,每个人所经历体验到的只是世界恰好呈示给自己的那一部分,这就从根本上取消了在不同主体之间形成有意义的对话的可能,无论是“我与他”之间,还是“我与自我”之间。而发生在“我与自我”之间的语词的活动,即对话,正是阿伦特用现象学方式描述的“思考”或“思想”。因此,在极权政治下,“无思”不是“不愿(will)”思考,而是“无力(can)”思考。
最后,阿伦特在《独裁统治下的个人责任》一文中还提出,在按机械原理设计的现代科层制官僚体系中,权力体现者被置于确保权力运行的各种功能性的交叉点上,并无内在的个人意义可言;而且这些交叉点只有上下或左右的位置坐标上的差别。每个人看似在行动,实际上他仅仅在等待,在依赖,依赖于体制的角色分派,等待着看其他人干什么。这个体系的运转建立在这样的信念之上,即理性化或一般的通用理性已上移到体系整体,并通过个体在各自职能上强烈的异化体验来表现。为了最大限度地钝化这种体验,“无思”甚至成为体制内人员的美德,被表述为中立性或客观性,其实就是最大限度地摒除思考的习惯。
法庭在审判前已经默认,犯下种族灭绝罪的是二战时期德国这个国家。但“抽象的德国”既不能被审判,也不能受惩罚,最终被带上法庭的只能是“具体的德国”,即那些被认定对犯罪负主要责任或以自己的方式强化了罪行程度的“德国人”。只有德国的罪责被落实为德国人的罪责,惩罚和救赎才有了真切的着力点。反之,如果涉罪的每个德国人都以体制、命令、“他人也是如此”之类的说辞请求法外开恩,说自己不过做了任何一个在其位者都会做的事情,这就好比一个罪犯引用每十万人的犯罪率数据来为自己开脱——即便他不做,别人也会做。
但是,这些人中可以包括艾希曼吗?艾希曼有资格,甚至有这份“殊荣”为德国的种族屠杀罪行负责吗?艾希曼的律师澄清说“艾希曼在上帝面前感到自己有罪,但不是在法律面前”。这等于说,艾希曼是作为堕落的民族共同体的一员感到有罪,而不是作为个体犯下了什么具体的罪行。这里的“有罪”如果褪去其神学政治的修辞色彩,就相当于雅斯贝尔斯《罪责论》意义上的政治罪责,即他与其他普通德国人一样,负有为德国犯下的罪行进行补偿,以及承受由此导致的物资匮乏的义务。因为“权利—义务”关系在现代国家中是普遍性的,德国并不是被外族统治的,希特勒也不是一个人在统治。因此,如果法庭基于政治罪责判艾希曼死刑,他也可以接受,因为他“在大众面前被绞死”,就可以将“年轻的德国人从罪感的重负下解脱出来”。阿伦特不能同意这种说法,她坚持认为,只有当一个人勇于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政治责任的承担才是有意义的。否则,充满悔意地承担政治责任,也可能为的是法律责任的豁免;或者,即便不能换取豁免,这种承担也已然不是在接受应有的惩罚,而是在扮演为民族共同体赎罪的“圣者”的角色。
然而,要让艾希曼首先承担法律责任,它的观念前提是什么?如果根据阿伦特的“平庸之恶”,艾希曼在权力的传递和使用中并没有展现出个人面貌和个人品质,或者在体制的为恶中艾希曼并没有增加任何可以归咎于他自身的部分,那么,对艾希曼个人的惩罚就失去了根本的正当性:他从来就不曾以主体的方式参与过共同犯罪,又如何让他以主体的方式(单独审判)负责?如果出于某种不得已的原因——总得有人为这场政治灾难负责——非要把艾希曼从体制背景中拽出来接受惩罚,那就又跌回了艾希曼律师的话语陷阱:他不过是在代体制甚至整个民族受过。因此,即便为了让惩罚成为可能,也必须假定艾希曼既不平庸,也非“无思”。进入体制和在体制内钻营奔竞,是他自己的选择;他放弃有油水的石油推销员的工作而投身党卫军,是因为他在这种先锋队式的组织结构和仪式中找到了自我。他不是浑浑噩噩地爬到了犹太事务部主管的位子上,在这个体制内如鱼得水的正是他这种有意迎合体制从而彻底体现了体制之恶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至少在犹太事务部这个环节上,对体制的追讨完全可以转化为对艾希曼个人的追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