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惩戒实施中的问题、成因及路径探析
作者: 于盼 黄伟[摘 要] 教育惩戒之问题表现为惩戒权责难辨,教师在该惩戒时不敢惩戒;惩戒尺度难以拿捏,惩戒方式难以选择;惩戒法规不清,教师在不该惩戒时滥用惩戒。分析其原因有:赏识教育理念落实中存在偏差;学生对惩戒存在认知偏差,心理应力较低;家长对惩戒的过度关注和过度解读以及网络媒体对教育惩戒施加的压力。解决路径:教育主管部门应“听取”“研讨”到“完善”,以法律法规为惩戒正名;教师要艺术惩戒,实现从“敢用”“慎用”到“不用”的转变。
[关键词] 教育惩戒;教育惩戒权;艺术惩戒
[中图分类号] G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4634(2022)01-0082-05
0 引言
教育惩戒无疑是现代教育中的热点亦是难点。教育部近期发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教育惩戒界定为: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1]。教育惩戒被应用于各国教育实践之中,并有斯金纳操作性条件理论作为心理学支撑,其应然教育效果原不应忽视。出台的《征求意见稿》,足见教育主管部门已然意识到惩戒的教育威慑作用不可或缺。然而,要走出教育惩戒当前所处的“学生反感,家长敏感,教师不敢”的尴尬境地,道路仍需上下求索。
1 教育惩戒实施中的问题表现
1.1 惩戒权责难辨,教师在该惩戒时不敢惩戒
媒体曾曝光的教师过度体罚事件令人触目惊心,教师也在诸多的前车之鉴中感到“寒心”。教育二字本就复杂难控,惩戒则更是难行、难辨的手段。当部分家长产生了不满情绪问责教师时,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出自于教育目的还是个人情绪的宣泄?若学生产生了极端行为是否应归责于教师的惩戒?教师到底应该承担多大责任?面对这些问题,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教师一是缺乏法律法规的绝对保障,二是缺乏社会舆论的支持和信任,三是一旦自己的教育行为真的给学生造成恶果,教师本身也实受内心谴责。因此“不敢惩戒”的趋向随即产生,既然学生说不得,打不得,惩不得,惩得不当还会惹来麻烦,那么教师干脆“不作为”,不惩戒了。如果有重大违反校规校记、违反课堂秩序的行为可以上报学校处理,而学生细琐的失当行为仍然选择性地忽略。虽然《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表明主管部门对正当惩戒的支持态度逐渐明朗,但一线教师对此仍持悲观态度,没有明确的惩戒权的赋予,没有十分详尽的惩戒方式作为参照,多数教师尤其是新教师绝对“不敢”惩戒。其实,比起管得严厉些,不管才更加可怕,中小学生缺乏必要的规约和督导,极易迷失自我,甚至是价值观扭曲[2]。但是教师们在实施教育惩戒时确实面临着困难,身处尴尬境地,这也是未来完善教育惩戒相关规定亟需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1.2 惩戒尺度难以拿捏,惩戒方式难以选择
当前研究成果中对于实施惩戒的尺度和边界尚不明晰,“恰切”二字实难达到,实施惩戒主要依靠教师的以往经验和主观感觉去掌控,实则很难拿捏。惩戒轻了,学生不以为意,于修正错误无益;惩戒重了,异化成了体罚或心罚,对学生身心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这表明实施惩戒的具体方式很难选定,以往教师惩戒的案例中有许多方式逐渐被认识到是失恰的。例如,对罪犯进行的劳改教育逐渐演变而来的罚劳动的教育方式,实际上对学生的失当行为针对性作用不大,而且将劳动作为惩罚的条件会让学生厌恶劳动,反而不利于学生德行的培养。再如备受教师青睐的罚抄写方式,极有可能因抄写次数太多而对抄写内容、对写字甚至对某一学科产生抵触,戕害了学生在某一学科中生成发展之灵根。总之,适度惩戒的度或边界到底如何确定?在选用惩戒方式时,哪种惩戒方式更适用于学生特定的失当行为和特殊的年龄阶段,某一惩戒方式在实施过程中易发生哪些意外事件,有哪些注意事项,等等,这些问题是教师们的困惑并亟待研究。
1.3 惩戒法规不清,教师在不该惩戒时滥用惩戒
教育惩戒不只存在惩戒行为不恰当,更存在着滥用惩戒的问题。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无法对教师行为进行细致的限定,这也让许多教师披着以生为本之名,行着滥用惩戒之实。即学生并未有失当行为,原本勿需惩戒。或者“唯惩戒论”一切教育事件都以简单粗暴的惩戒方式对待。不可否认确有一些师德败坏的教师出于对某些学生或家长的不满,寻机找茬,并非出于教育目的,滥用惩戒来宣泄自己的情绪。或者以此方式“暗示”家长,谋取私利。还有部分教师在根深蒂固的教师中心、教师权威观念影响下,将惩戒行为作为巩固其教师权威之法,在班级管理中“大权在握”,并习惯于对学生“发号施令”,学生无法理解更不愿接受惩戒。这些现象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确实存在,个别教师的恶行恶举使教育惩戒变得敏感,使整个教师队伍遭到质疑,教育失去了社会应有的尊重与支持。因此,在大力提倡赋予教师惩戒权的同时,还应关注到个别教师滥用惩戒的可能性。
2 教育惩戒问题的原因探析
教育惩戒自古就有,须知教师权威的年代里教师的惩戒方式更为严厉,但为何教育惩戒在现代社会就变得如此敏感?可知除教师惩戒不当外必定还有其他时代性、特殊性的原因使然。
2.1 赏识教育理念落实中存在偏差
20世纪以来,随着人们对学生主体地位的重视,赏识教育随之兴起。正面的、赞赏的教育方式备受推崇,但在落实中存在偏差。一方面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可见一斑,细读《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会发现:保障学生权益的导向比较明显,对于教师则更偏向于约束其惩戒行为,具有“偏奖废罚”的暗示。另一方面表现在人们对惩戒概念的误读上。长期以来,社会普遍将教育惩戒解读为与赏识教育相左的教育方式,常常泛化为“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概念,将惩戒片面理解为对学生的体罚,与侵犯学生权益联系起来[3]。对其内涵与形式等理解并不理性、客观。大多数教师也已经在主观意识上将惩戒误解为教育中不可逾越的红线,即使用到了惩戒,也不愿意更不敢承认。《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显然是教育部门意识到了以往“残缺”的、缺乏威慑性惩戒的教育实践需要纠偏,希望从上位政策法规上予以支持。但要改变人们对惩戒固有的态度仍然任重道远,尚待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舆论的积极引导。
2.2 学生对惩戒存在认知偏差,心理应力较低
学生是惩戒行为的受动者,学生对于惩戒的态度至关重要,然而学生大多“理解不了”也“承受不住”惩戒。“理解不了”是因为现代社会极易对学生形成畸形保护,学生大多在娇宠的环境中成长,习惯于被家长“哄着”,被教师“捧着”,自然对教师的责罚无法正确认知,容易理解为侮辱性行为,理解成教师对自己的体罚和辱骂[4]。“承受不住”是因为现代学生对教育惩戒普遍有较低的心理应力,能够承受惩戒的心理域限十分有限,惩戒行为极易超过学生可接受的范围而引起心理畸变。特别是独生子女群体已成为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频发的易感人群,甚至是违法犯罪等恶性事件的高危人群[5]。学生本身没有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心理和人格上具有娇气、矫情、敏感、脆弱,以自我为中心的特点。当面对学业的压力,再加上教师带有威慑性的惩戒,部分学生就不能理智地接受,甚至还会产生极端的想法。另外,学生对教师惩戒行为的认知往往受主观意识的影响。学生对教师的评价有显著的个体差异性,所以对不同教师的惩戒行为也有不同的接受态度。当学生欣赏某位教师或对某一学科感兴趣时,对于教师的惩戒行为容易接受;反之,则容易产生抵触情绪。这也使惩戒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2.3 家长对惩戒的过度关注和过度解读
教育惩戒在现代社会如此敏感,绝大多数案例实际上并不在于教师惩戒行为本身会对学生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关键在于家长能否理性地解读教师的惩戒,能否将事件平息。现如今,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投入可谓“倾尽全力”,对教育的期待极高,教师的每一次评价和反馈都被家长高度重视,关注的同时也极易将事情放大,过度揣摩和解读教师的惩戒行为。部分家长在孩子受到惩戒之后,关注重点不在辨析学生的行为上,不考虑如何配合学校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而是思虑孩子是不是受到了教师的差别对待,不能将教师的惩戒作为育人的手段来看待。甚至有的家长出于对孩子的宠溺以维权为名与学校和教师发生冲突。这实际上源于家长对学校教育的不信任、对教师的不信任。加之媒体的渲染和传播,越来越把家长和教师放在对立面上,让双方关系变得敏感、紧张。教师既要教导“熊孩子”,还要应对“熊家长”,这也让教师产生困窘、无力、如履薄冰之感。
2.4 网络媒体对教育惩戒施加的压力
教育惩戒是近年来的敏感事件,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但教育惩戒更是一个非常专业的话题,没有专业的教育学、法规学知识不宜妄加置评。而媒体却常常为了媒体效应而夸大事实、过度渲染,将部分教师的行为扩大化,对教育惩戒进行不专业的、脱离实际情境的评论,以此博人眼球,营造热点。由于普通民众同样对于教育领域自身的规律、原则了解不深,很容易在媒体的误导之下盲目地、从众地否定和批判惩戒行为,从而增加了教育惩戒问题的敏感程度。
3 解决教育惩戒问题的路径探索
根据以上的分析,解决教育惩戒问题的路径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需要出台法律法规,给予惩戒上位法律的支持,以此对教育惩戒形成正向的、积极的舆论导向。另一方面,需要从教师这一最终的施惩者的角度分析,教师如能以审慎的态度、富有艺术的方式来实施惩戒,或许有利于缓解家长、学生对惩戒的敏感状态。
3.1 “听取”“研讨”到“完善”——法律法规为惩戒正名
教师的惩戒权应尽快在宪法中得到落实。教育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表明了对教育惩戒的支持态度,但法治社会一切权利当有法律保障,教师的惩戒权也急需法律赋予。2019年2月教育部印发《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年工作要点》,明确指出于2019年启动《教师法》的修订工作。教育部门应把握这一时机,促进教师惩戒权写入宪法,使惩戒行为能够有法保障、有法可依[6]。另外,由于原来的法律法规中也有涉及惩戒相关的概念、要求等,比如教育处分、体罚、变像体罚等,在本次修改过程中要将相关概念归类研讨,解决好“教育惩戒”概念与原先教育法中措施之间的关系,形成法律共识,保持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性[7]。教育部门及相关专家学者应广泛听取人们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对相关问题展开充分的研究和讨论,对于一些争议问题形成符合现代社会特征的理性认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再进一步通过网络媒体积极的宣传和引导,更新并转变人们对惩戒的认识。只有形成了正确的认识,教师才能谨慎施惩,家长和学生才能理性地分析和对待教师的惩戒。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评议,笔者通过对一线教师的访谈和已有研究的梳理总结出以下三个关于教育惩戒的困惑点和关注点:(1)惩戒细则进一步细化到提供学生的具体行为与对策建议。教师希望惩戒的细则能够更加细致,能够就学生某些具体的失当行为提供有针对性的惩戒方式的指导,并提示相关惩戒方式的注意事项。虽然,教育事件需要预判,但教育过程也有无限生发和生成的可能,法规细则不可能将其完全罗列,但教师实施惩戒存在的顾虑和困难是需要关注并展开研讨的。(2)亟待“惩戒”与“体罚”二者的探析。关于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一直是人们容易泛化和误用的几个概念,《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不可采用对身体造成痛苦的体罚方式,然而正当的惩戒亦需要以造成学生一定程度痛苦的方式以达到教育目的,那么如何判定是正当的惩戒还是体罚呢?如果是适度的身体责罚是否可用呢?有学者曾对世界各国法律中关于教育惩戒种类的内容进行梳理,体罚也被作为惩戒重要方式之一[8]。如美国、英国、法国、韩国、新加坡等允许体罚,且对体罚工具、体罚条件等作了细致的规定。而韩国规定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实施体罚时,初高中生不超过十下,小学生不超过五下,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等[9]。这为教师实施惩戒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方法,而我国也曾有用“戒尺”进行体罚的历史,可否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允许且按照具体的操作规则地进行适当体罚还需进一步研讨。(3)关于心理惩罚的问题。心理惩罚与体罚不同,心罚直接指向学生的心灵,是一种精神的惩罚,具有隐蔽性。由于现代学生心理承受能力较低,比较敏感脆弱,教师或失当的或无意识的心理惩罚对学生的影响绝不亚于体罚,往往有过之而无不及,国外研究者称之为“看不见的灾难”[10]。惩戒规则还需对心理方面的惩戒提供规范和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