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我国教学评价改革的着力点
作者: 李丹阳 林芝兰
[摘 要] 促进教学评价改革是推进我国教育评价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我国教育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对于改进教师教学、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教学评价改革非一日之功,而是一项牵扯多方的复杂工程,应以《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为指导,以教学评价的逻辑起点、管理体系、评价标准、评价内容、评价方式和工具等方面为着力点,综合多方努力,加快推进我国教学评价改革的进程,提高人才素质。
[关键词] 教学评价改革;着力点;评价标准;评价方式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4634(2022)05-0016-07
新时代背景下,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我国教育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创新人才培养、促进核心素养落地,我国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教育评价制度,建立贯通大中小幼的教育质量监测评估制度,建立标准健全、目标分层、多级评价、多元参与、学段完整的教育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健全第三方评价机制,增强评价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是新时代关于教育评价系统性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要求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五唯”顽疾,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教育评价作为教育发展的指挥棒,在教育改革中具有引领性作用,因此教育评价改革势在必行。而教学是教育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一环,教学评价不仅有利于教师了解自己的教学情况,还有利于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在教学中起到诊断、筛选、反馈、激励的作用,因此在教育评价改革的大势之下,亟待厘清教学评价的误区,寻找我国教学评价改革的着力点,发展高质量教育。
1 教学评价改革的前提:厘清教学评价逻辑起点
新时代教学评价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厘清教学评价改革的逻辑起点,即价值取向问题和思维理念问题。教学评价理念与价值取向是教学评价体系的核心和灵魂,决定了教学评价的内容、标准,影响教学评价的实践走向,对教学评价改革具有深远影响。但是纵观以往的教学评价理念或价值取向,不难发现其问题。
一是功利化理念。功利化的教学评价主要指教学评价的过程、结果与评价对象的利益诉求(如考核选拔、职称晋升、获奖、声誉、学术权力、升学、就业等)挂钩,追求利益是其评价标准。而在教学过程中,最核心、最重要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因此对教师教学过程以及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是教学评价的核心,从而起到改进教学、提升教学质量的作用。但是在功利主义思想影响下,教学评价过分强调指标任务完成度、效率评估、可视化数据、结果排名、成绩绩效等,不仅导致教育者遗忘立德树人的教育初心,助长教师间、学校间由利益引发的恶性竞争,也会使教学评价浮于表面,陷入“唯分数”“唯升学”的误区,忽视了师生主体在教学过程中复杂交错的情感投入和个性化需求,从而使得课堂教学工作模式化、统一化和表层化,师生发展片面化和同质化[1]。
二是工具化思维。此种评价思维把教学活动中的人抽象成一种实体性存在,即在具体的教育评价设计与实践中,将参与教育活动中的所有本质趋同的具体现实的人作为一种实体一并观之,如所有教师都具有教的本质,所有学生都具有学的本质,这时,抽象的教师和抽象的学生就成为了某种实体性的存在[2]。这种思维只抓住了评价对象的某一共同特征,然后将其放大化、夸张化,其结果是忽略了评价对象,即教师和学生作为教学活动主体的多样性特征,窄化了他们在教育活动中发展的多维价值,遏制了促进个性发展的多样化教学活动的开展以及教学评价方式的创新。
教学评价理念与其价值取向,从根本上影响着教学评价实践的发展与走向,错误的评价思维阻碍了素质教育的发展,阻挡了教育本位的回归,也阻挠了创新人才的培养,因此要正确把握教学评价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取向,奠定教学评价改革的思想基础。
1.1 以培养核心素养为教学评价价值追求
2016年《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指出:“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主要是指学生应具备的,能够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3]随着信息化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学生必须接受更全面的教育,发展诸如批判性思维、创造性思维和协作性思维等高级能力,以及以道德意识与审美判断为核心的“人性能力”[4],以便在更复杂的社会中可以更加自如地解决各种难题。因此,教学理念转变的同时,教学评价理念也需要转向更宽阔的视角,扭转以往“唯分数”“唯升学”的错误理念,不能只关注学生的成绩排名,更重要的是评价学生在学习中所表现出来的有关核心素养高级能力,以及学生情感、态度等的投入程度,使教学评价为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服务。
1.2 以回归育人本质为教学评价的精神内核
不管是教育评价还是教学评价,都只是实现教育目的的手段方法,而非教育目的本身。教学评价作为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改善教学,提升学生的学习能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实现教育的育人本质。杜威认为,教育的本质不只是使新生一代适应当前环境,还要养成他们继续不停地适应那向着未来迅速发展的广大世界和日新月异的民主社会[5]。雅斯贝尔斯认为,教育的本质是人的潜力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并加以实现,以及人的内部灵性与可能性如何充分生成[6]。作为教育发展的工具,教学评价价值取向应与教育的本质的内在价值保持高度一致性,即坚持把育人本质作为教学评价的精神内核。而此前提到的“功利化理念”和“工具化思维”无疑都与教育育人本质背道而驰,不仅导致教育目的的异化,更遏制了人全面发展的活力,弱化了人的生存价值。因此,摒弃不良理念,树立以育人为主题的教学评价价值取向,可以从源头推动我国教学评价改革的深入发展。
1.3 树立智能化评价思维
我国教育改革伴随着信息技术革命、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的发展而发展。当前我国在“互联网+教育”“教育信息化”“人工智能+教育”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尝试,给我国教育的发展带来无限的潜力和更大的可能。在教学评价方面,同样可以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获得更多以往只依靠人力无法测量的课堂数据,譬如学生情感态度投入值等,从而为教学活动作出更加准确、更加深刻的价值判断。“以技术的变革为主要特征的教育时代,必然需要人们通过教育评价对所作的教育政策、教育设计、教育活动、教育结果等进行价值判断,并对整个教育评价活动作出慎重的反思,从而为科学的教育预判、教育选择和教育实践等提供价值引领和支撑。”[2]因此,必须树立智能化评价思维,有意识地把智能技术和人工测量结合起来,为教学评价提供更有利的数据支持。
2 教学评价改革的基石:完善教学评价管理体系
完善、成熟的教学评价管理体系是统筹规划教学评价各项工作,使整个教学评价流程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教学评价客观、中立的前提。完善成熟的教学评价管理体系,应该在法律依据、工作细则、人员安排、管理方法等方方面面都有明晰的规定。而我国教学评价的法律依据薄弱,且从我国整体的教育评价管理体系来看,教育评价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管理者自上而下组织的基于权力、控制、管理、甄别等逻辑的评价工作[2]。这种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本是协调各方工作、推进教学评价改革的有力抓手,却因为实际操作中的过度宏观调控和过度干预,衍生出教学评价体系过度行政化、评价主体单一、管理主义色彩浓厚等问题。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评价管理的法律依据薄弱。评价是改善教学质量、提高教育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推手,任何活动的开展都应该有一定的法律依据,这样才能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查阅我国有关教育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我国对教育评价有基本的规定,但是不够明确、清晰。评价主体的责任、义务、权利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由于缺乏法律规定,甚至导致评价责任互相推诿、评价过程混乱、评价过程中数据收集使用等泄露个人隐私和评价结果的功利化滥用等问题。
二是教学评价管理的行政化。在由教育管理者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教学评价管理体系中,行政化愈演愈烈。首先,在现实教学评价过程中从其评价主体的确定和指派,到评价标准与评价内容的分析和厘定,再到评价方法的选择和执行,无不渗透着行政化的力量和痕迹[7]。是否需要开展教学评价、什么时候开展教学评价、谁来评价、评价谁,悉数由行政部门决定,显示出浓厚的管理主义色彩和行政化色彩。其次,评教学实质是评“政绩”。评价具有诊断、筛选、反馈、激励的作用,因此部分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只要加大评价力度再加之教育督导部门的问责、监督就可以发现问题,改善问题,提高教育质量。因此,把“以评促建”作为工作理念,以花式理由对学校、教师的教学进行评价,因而表面上是对教学成效进行评价,实际上是对政府工作、管理业绩以及工作水平的评价。再次,由于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评价活动对于相关学校、教师、学生有较高的利害关系,因此无人怠慢,为了“高效”“优质”地完成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价指标,下属单位把追求效率、追求分数发挥到极致,从而导致评价方法简单化和表面化,如单单使用标准化测验、量表调查等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定性评价基于评价过程中的人性关怀,导致评价过程失真、评价结果失效,从而限制了多样性教学评价活动的开展。
三是教学评价主体的单一化。在行政化管理体制的影响下,教育行政部门既是教育的主办者、主导者,又是教学评价的管理者,管理者通过制定教育评价目标、评价标准,规定评价程序,调配评价资源,来保证自己的意志和价值取向的实现[8]。这导致教学评价的客观性、专业性、独立性、可信度都受到了影响。此外,作为下属机构,摄于上级部门的权威,部分地方教育部门、学校、教师在进行教学评价时会有意识地迎合上级领导的价值取向和评价目的,最终使教育评价目的行政化。为了克服教学评价主体单一的弊端,我国也进行了许多有益尝试,比如在基础教育阶段,除了教育管理部门、学校、教师之外,把许多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等第三方机构加入到评价主体行列中来;在高等教育阶段,除了学校内部评价外,也增添了以社会评价为主的外部评价。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论是同行专家还是社会团体,都由教育行政部门挑选并指派,因此仅仅以完成教育行政部门的任务为主要工作,甚少提出具有创造性和创新性的教学建议,而且由于社会团体的公信力、权威性不足,大家对社会团体的认可度并不高,最终导致教学评价主体仍旧是行政化、单一化的。
针对教学评价管理体系方面的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提出改进思路。
2.1 完善我国教学评价治理体系
首先,推进教学评价管理体系中管、办、评分离改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9]。深化管、办、评分离改革的前提是政府简政放权,改正以往越位、错位现象,弱化对教学评价的过度干预和过度的宏观调控,而非放任不管。因为作为主管部门,政府要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在教学评价改革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学评价的根本标准和根本目的,树立正确的教学评价观念,深入基层结合实际,发现问题,制定科学的人才培养标准、课程标准、教学评价标准等,对各项教学评价工作进行宏观调控。管、办、评的分离并非使各类主体相背而驰,而是为了更好地进行合作,促进教学评价改革的顺利进行。其次,应该立足实践、采集专家意见、听取一线教师呼唤,审定和修改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如《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等,明确各项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学评价中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同时就各类教学评价的性质、内容、方法,以及教学过程中个人隐私的保护、教学评价结果的合理性使用给出明确法律规定,使教学评价工作有法可依。教学评价治理体系的完善不仅关系到教学评价改革,更关系到教育评价改革的前途和命运,同时承担实现教育目标现代化、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