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小学教师教育发展的回顾与瞻望
作者: 肖菊梅 汤雪峰摘 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小学教师教育发展经历了整顿巩固期、曲折动乱期、恢复重建期、快速发展期、改革创新期等五个阶段。小学教师教育发展在实现开放化的小学教师教育体系、建设专业化的小学教师队伍、形成多元化的教育培养模式以及进行规范化的小学教师教育管理等方面取得一定成就。瞻望未来,小学教师教育发展应以“兴国必先强师”为理念,建设新时代小学教师教育体系;以服务小学教育发展为目标,推动优质小学教师教育均衡发展;改革师范生招生制度,优化课程体系,推动小学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改革;依托“互联网+”技术,促进小学教师教育信息化。
关键词:新中国成立;小学教师教育;教育发展
中图分类号:G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995(2022)05-0011-09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小学教师教育发展经历了一段曲折之路,取得了一定成就。瞻望未来,小学教师教育须加快各方面发展,为国家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创新型人才。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小学教师教育发展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可把我国小学教师教育的发展历程分为五个阶段:整顿巩固期、曲折动乱期、恢复重建期、快速发展期和改革创新期。
(一)整顿巩固期(1949—1957年)
其一,对师范学校进行调整与改革。解放初期,全国初等教育有大规模的迅速发展。1951年,教育部召开师范教育会议,决定今后三五年内应重点以短期训练的形式培养师资,今后五年培养百万教师就依靠这种办法。1952年《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和《关于高等师范学校的规定(草案)》提出当前师范教育的工作方针是把正规师范教育与大量短期训练相结合,把短期训练作为今后三五年师范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且对初级师范进行调整,促进了初级师范学校的迅速发展。1953年全国高等师范教育会议要求调整中等师范教育,裁并大量初级师范学校,小学师资又出现短缺。1956年《师范学校规程》、《师范学校教学计划》等文件提出,通过举办短期训练班和速成师范的方式培养小学师资。同时对师范学校的性质、学制、课程、招生、培养目标等予以规范,加快了中等师范教育的发展。至1957年,全国中等师范学校共592所,其中中级师范为492所,在校生244万人,初级师范10所,在校生51万人。[1]
其二,开展小学师资培训。1952年《关于大量短期培养初等及中等教育师资的决定》提出改正前期小学师资培训过程中出现脱离实际和盲目冒进的现象,自1953年起停止招收小学师资短训练班新生(除少数民族外);对小学师资短训班的学员通过升学、保留作小学教师、动员回家等方式进行安置处理;师范学校可附设修业年限为一年的短期师资训练班;经省、市、局批准,可设函授部。 这种急需下的急用措施,使得中等师范生数量大增。据统计,1951年上半年中师在校生共188167人,1952年初,中师在校生即达29.5万余人。[2]1954年,教育部规定拟将初级师范学校逐渐改办为师范学校或小学教师轮训班。今后小学师资主要来源于师范学校以及招收初中毕业生进行训练一年的师范速成班。这一时期我国在整顿巩固中等师范教育、建立正规化的中小学教师培养和进修制度等方面,均取得了可观的成就。
其三,开展小学教师进修。1952年“中小学教育行政会议”提倡建立教师业余进修学校,并与函授学校和教育刊物结合起来。1953年,东北、北京、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等省均举办了函授师范学校或在师范学校内附设函授部,有很多教师参加函授学习。教育部将各省市小学教师进修学校重点设置数、开支标准、老区小学教师在职学习重点补助费列入预算,使新中国中小学教师进修体系逐步形成。1953至1957年,《关于函授师范学校(师范学校函授部)、业余师范学校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关于举办小学教师轮训班的指示》等文件颁布,规定小学教师开展各种形式的进修学习,实现了小学教师进修制度化。
(二)曲折动乱期(1958—1977年)
其一,调整与改革中等师范教育。1958年《1958学年度中等师范学校的教学计划》规定,在新形势面前,各地对原有教学计划,可因地制宜作适当变动。师范学校的教育实习……鼓励学校大胆创造。我国各级师范院校在“大跃进”的影响下进行了一系列“教育革命”,对原教学计划和教材进行了所谓“革命性的大变革”。这些做法使中等师范学校的教学处于无序状态,教学质量严重下降。1960年,《关于师范教育教学改革的初步意见》、《关于改革中等师范教育的初步意见(草案)》等文件指出,中等师范学校设置的课程有22门之多,其中教育课程竟达七八门,占教学总学时的30%以上;中等师范学校的课程内容根本没有反映现代科学技术的内容等。此“革命”潮流从一个侧面推动了师范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据统计,1959年我国中等师范学校发展到1365所,在校学生540 075人,而大跃进之前的1957年,全国中等师范学校只有592所,在校学生295 784人,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内,中等师范学校的数目增加了近两倍,学生人数几乎翻了一番。1960年,中等师范学校增至1964所,在校学生838 480人。[3]因盲目发展师范教育,导致师范教育质量大幅度地下降。1961年,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中等师范教育的任务、招生、培养目标、课程等。师范学校办好附小,附小教师应该挑选优秀的师范毕业生担任。这样有利于师范学校做好实习指导工作,提高师范生质量。1963年《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了小学教师的任务、教学等。经过1961至1964年的调整,使得发展过快、规模过大的中等师范教育得以控制和压缩。据统计,至1965年,中等师范学校由1960年的1964所减到394所,学生由838万减到155万,甚至降到低于1957年的水平。[4]
1966至1976年十年“文革”极大破坏了中等师范教育的发展,使得小学教育质量急剧下降。1976年国家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恢复设施和应急手段等。暂时缓解了“小学毕业教小学,中学毕业教中学”的现象。至1976年,全国中等师范学校的数目达到了982所,相当于1952年全国中等师范学校的数目,在校学生达到了304 356人,与1957年数目相当。[5]
其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小学师资培训。新中国成立后,小学教师学历不合格,据1960年对几个省市的统计,未达中师毕业的小学教师占80%以上(上述情况系指教师的学历统计,实际水平可能更低)。在业务能力上能够较好地完成现任教学任务的仅占20%,一般能胜任的占60%,不能胜任的还占20%。[6]1960年“师范教育改革座谈会”规定小学教师中具有小学、初师和中师水平的,除胜任自己所教学科外,8年内还应在几门主要学科上分别达到将来的高中、大学专科、本科毕业的水平。因采取多形式、多规格、多渠道的师资培训工作,全国小学教师进修学校学生数从1957年的558万人,到1965年增加到109.5万人,增加到2倍。毕业生数从1957年的3800人,到1965年增加到91000人,增加近24倍。[7]1977年《关于加强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确定了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目标、机构、队伍、规划、形式等。
(三)恢复重建期(1978—1985年)
其一,积极恢复和加强教育学院的建设和管理。1977年以来,担负中小学教师培训任务的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虽得到恢复,但不少院校还是人、财、物缺乏,办学条件很差。这种情况不适合承担培训中小学在职教师、开设相关培训课程以及开展研究等。1978年《关于恢复或建立教育学院进修学院报批手续的通知》要求恢复兴办全国各地教育学院及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1982年《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指出,作为社会主义师范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学院具有示范性质的高等学校,其任务在于培训中小学教育行政干部和在职教师。上述政策促进了教育学院数量的增长,即由1978年的17所发展到1985年的216所。[8]
其二,加强和发展中等师范教育。粉碎“四人帮”后的三年,中等师范学校的教育质量正逐步提高,在校生人数比1965年增长了两倍多。但从整体来看,小学师资数量不足、质量堪忧。据统计,“小学在校学生人数,1977年比1965年净增约3千万人,按1965年小学生与专师实际比例30:1计算,应增教师100万人。小学教师中中师毕业及以上的,1965年为47.4%,1973年下降到28%。1979年小学教师中具有中等师范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的只占47%。”[9]这样出现小学生毕业后教小学,中等师范、中学毕业教中学的普遍现象,小学教师队伍未能形成梯队,出现“青黄不接”状况。1980年《中等师范学校规程》、《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文件要求普及小学教育、提高小学师资业务水平,并确定了中等师范教育的办学方针、教学计划等。该时期中等师范教育发展在充分吸收文化大革命前中等师范教育办学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需要加以发展,使全国1000多所中等师范学校在拨乱反正之后,终于有“规”可依。
其三,加强小学师资队伍建设。1981至1985年,《关于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草案)》等文件规定,严格考核中小学教师,合格后发给教师合格证;初中毕业生由中等师范学校招收;中小学教师要具备为人师表、以身作则等道德素养;落实毕业生到师范院校任教情况,任何机关和单位不能要求合格的中小学教师担任其他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新教师的数量。
其四,培训中小学在职教师。198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规定有教学困难的教师在系统学习专业知识时,须先过好“教材教法关”。1982年《小学教师进修中等师范教学计划(试行草案)》规定,小学教师要学习与中等师范毕业程度相当的学科知识,能胜任小学教学。函授和业余面授一般学习四年,离职进修为两年。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由高校教师组织中小学教师培训,考核并认真培训现有教师。小学在职教师进修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有效地保证了小学在职教师培训目标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四)持速发展期(1986—1999年)
其一,确立了小学教师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1987年《中等师范学校培养目标(初稿)》规定,小学教师的培训须具备有理想、师德、创新精神、知识和技能、健康体魄、艺术修养等条件。1989年《三年制中等师范学校教学方案(试行)》颁布,为编写中等师范学校教学大纲和教材以及必修课、选修课、课外活动与实践相结合课程提供依据,给予学校和地方办学自主权,突出师范生,有力地推动了中等师范教育教学改革。1995年《全国小学教师基本功训练现场经验交流会》指出小学教育处于启蒙教育阶段,是基础教育中最基础的教育,对小学教师素质要求高,有其特殊性并把小学教师的基本功训练(三字一话一画)作为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
其二,加强小学在职教师培训,提升培训质量。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师范教育是培养中小学师资的工作母机,要加大投入办好,鼓励更多优秀的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扩大师范生定向招生比例,要求师范生毕业后定期任教中小学。1993年《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培训。1996年《关于师范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对学历合格率低的学校教师进行重点培训并达到合格学历,提升培训质量。1999年,教育部相继颁布《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关于师范院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几点意见》等文件,规定小学教师在2010年前后须达到专科学历;中小学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办好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中等师范教育,部分中等师范学校可以并入高等师范院校,少数条件好的中等师范学校通过联合、改组、合并的方式组成师范专科学校,其余中等师范学校可以改为培训机构或其他中等职业学校等。与恢复与整顿时期相比,该时期中小学在职教师更注重培训质量的保障;明确各级各类在职教师的学历层次。
其三,规范教师进修院校,教师教育体系逐渐走向开放。1986年《关于加强在职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培训由教师进修学校完成。教师进修学校的办学特点在于其师范生、在职性和成人教育。至1989年,小学教师达到中师学历水平的比率从1977年的471%上升到714%。[10]1996年全国第四次师范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九五期间要加强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即适度发展本科、按需发展专科;中师学制由三年向四年过渡,普九教师的学历合格率要达到经济发达地区水平,扩大具有专科学历小学教师的试验规模。会后,全国各地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小学师资队伍建设的步伐,我国中等师范教育事业又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1998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正式提出小学教师的学历大专化。在此精神指导下,中等师范学校开始升格和转制。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强力推动下,我国小学教师培养向高等教育迅速迈进。如何用“教师教育”来统整和总揽,从而建立一个既具有小学教师专业性质又具有高等教育学术水准的小学教师高等教育体系,这应成为小学教师教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应当继承百年中师的优良办学传统,吸取其在服务小学、培养小学教师方面的成功经验,将其合理地带入专科、本科小学教师的培养体系中去,进一步推动小学教师教育专业化。1999年《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要求调整师范学校的布局和层次,师范生和非师范生高等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培训中小学教师,师范学院的创办也可由有条件的综合性高校参与。这说明教师教育体系由单一封闭走向共同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