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新能源法实施情况与不足

作者: 陈宇星

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一直占据我国能源消费的主要部分,这不仅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长远来看也会影响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所以我国一直在积极推动能源改革,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助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在2006年初,我国第一部《可再生能源法》生效,标志着我国为了减少污染;保护公民与环境健康;发展农村地区的能源供应;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投资等走出了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一步。该法是一个框架,需要各省级政府机构和地方当局以更详细的计划、规章与条例来实施该法。在2009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正案,于10年4月初起实施。而在2020年《能源法草案》的提出,更表明了我国政府对优化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决心。该草案不仅仅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高到一个战略地位,更建立了一个强制消费可再生能源的制度,这具有重要的意义,意味着消费义务将从电网公司扩大到供应商、销售商和消费者。而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也进入到了一个快速发展与扩张的时期。

据统计,从可再生能源法颁布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规模显著扩大,装备技术得到了革新。在18年时,全国地区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达到了一万九千亿千瓦时,占总的发电量的27%,比05年未颁布可再生能源法时高了10个百分点。其中,非水可再生能源的装机总容量为05年的94倍,发电总量为05年的91倍。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12%,也比05年时番了一番。以此来看,可再生能源法得到了有效实施,基本达到了立法的目的。

修订后的法律旨在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相关产业的发展,特别是电网行业的发展,因为电网行业目前的发电成本较高。其中有一条重要的条款是要求电网公司购买所有由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并网服务。如果企业没有达到可再生电力的标准,国家的监督机构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果拒不改正,会处经济损失两倍以下的罚款。而在实际中,电网公司往往达不到这些条款的要求,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与电力公司的发展不一致,导致电网公司往往缺乏实际利用生产大量可再生能源的能力。

其中一个例子就是,我国目前是世界上第二大的风力发电国,风力发电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必不可少的部分。但实际上我们有30%电力因为无法接入电网而不能有效的利用。其中有各式各样的原因,有的是缺乏技术,有的是难以把发电区域(偏远的区域)与沿海的高耗能城市连接起来,还有就是成本的问题,电网公司购买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往往要高于其他能源的成本,因为需要投资一定的基础设施,这是一笔不小的固定成本。

同时,随着新能源产业的规模迅速壮大,财政补贴的资金缺口也越来越大。有关数据显示,在2016年上半年间,我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已达到了550亿元左右,十三五期间90%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还拿不到补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未能及时的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导致缺乏资金的来源,使补偿的缺口变大。二是未依法征收电价附加价,地方存在着只对公共电网商户征收费用,而对地方电网用电、自备电厂的用户或少征甚至不征的问题。据有关数据显示,2015到2018年三年间可再生能源电价的平均附加征收率只有84.4%,近六分之一的征收无法依法按时征收。最后是发展规模扩大速度过快,而政府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来控制。在新能源产业发展初期,部分企业为了追求高回报,进行非理性的投资,想先行一步抢占市场份额,而政府这边监管不到位,加剧了补贴缺口。

此外,各类型可再生能源之间存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非电应用的发展落后于发电类的项目,太阳能、地热能以及生物质能燃料的发展落后于风电水电的发展。部分技术存在技术瓶颈,一些关键的核心组件依赖进口,无法实现国产化。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处在全球能源都在转型的时代,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安全、气候变化、空气水污染等问题上有着无可替代的地位。在联合国大会上,我国还宣布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并在本世纪60年代年达到碳中和。这就需要我们尽快行动,通过修订相关法案来补齐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