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宋时期地震影响及紧急救灾措施
作者: 赵雪
北宋时期,自然灾害频发,且灾害种类繁多。地震在整个北宋时期虽然不是发生频率最高的灾害,但它仍以其突发性强,破坏性大的特点困扰着人类。地震不仅造成一定的伤亡与财产损失,也产生一定的政治影响。古人已经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应对灾害的方式,时至今日仍对我们有一定的价值。
地震产生的影响
古代人民敬天守时,再加上对于自然变化还没有产生一个客观的认识,所以对自然灾害的应对是从多方面着手的。地震所带来的影响往往有一定警示作用,从而引起重视。
对军事的影响。地震的发生在军事方面则会预示兵祸的到来。英宗治平三年(公元1066年),河东与陕西地区发生地震,时任监察御史里行的马默“以为阴盛,虑为边患,宜备之”。而随后数月,西夏果然来犯。河东与陕西地区靠近西夏,属于边境重地,常年面临着西夏的滋扰,而地震所带来的巨大破坏力往往会使边境防线以及工程建设有所损坏,再加之人困马乏,伤亡严重,所以地震发生后会引发外敌的侵扰。除了己方境内的灾害要考虑外,敌对方也可能会遭受灾荒的影响。在发生重大灾害时,或出于转嫁国内矛盾的需要,或出于己方物资缺乏而不得不从别处掠夺的需要,一些当权者会发动边境战争。例如真宗时,(大中祥符四年六月)“镇、眉、昌等州皆言地震。契丹界自应州而北,地震裂有声,室宇摧圮,人多压死。上曰:‘此必辽境民灾,宜谕边臣,常为之备。’”地震不仅有可能带来兵灾,有时也可能会制止兵灾的进一步发展,例如宋太宗至道二年(公元996年)时,李继迁准备攻打夏州,但由于当时发生了地震,且余震百余日不止,军队无法安营扎寨进行军事进攻,此次军事活动也就不了了之了。
兵祸,有内外之分,即外敌扰边与内部变乱。庆历六年(公元1046年),京东、两河地区发生地震,而登州与莱州尤其严重。时任知制诰的胡宿通晓阴阳五行灾异之学,于是上疏道:“明年丁亥,岁之刑德,皆在北宫。阴生于午,而极于亥。然阴犹强而未即伏,阳犹微而不能胜,此所以震也。是谓龙战之会,其位在乾。若西北两边不动,恐有内盗起于河朔。”胡宿认为明年是丁亥年,是阴极盛的时候,所以才会发生地震。而“龙战之会”在《易经》中代表阳将胜阴的意思,应在乾位,即西北方,若西北没有战事,那么河朔地区将会有内盗。当时的人都认为这是迂腐之说,但到了第二年,果然发生了贝州王则起义的事。
所以有宋一朝在一些地区遭遇地震时,往往会进行军事调动与准备,既预防外部的军事变化,也防止灾后未能安置好的流民和军士爆发起义,即“内安民而外待夷狄”。例如神宗熙宁年间河朔地区发生大地震时,就曾“命沿边安抚司及雄州刺史候辽人动息以闻”。而仁宗庆历年间登州等地发生地震时,知青州的叶清臣也曾上书“请增屯禁军以防兵寇之变”。
对人事变动的影响。仁宗时,知制诰刘敞曾就因耿直被中书厌恶“不与含容”而致使吴充出官、冯京落职一事上奏,认为这是中书“蔽君之明,止君之善,侵君之权,增君之过,依势作威”的行为,并深感“此事逆于伦理,必恐感动阴阳,或能遂致灾旱、风雾、山崩、地震、日月之眚”。此奏不过几日镇戎军便发生了地震。古人认为万物分为阴阳,天属阳,地属阴,相对应的君主为阳,臣下为阴,而地震的发生则意味着阴盛,即臣下权力过盛侵吞君权。而两汉故事,在遭遇日蚀、地震、水旱等大灾异时,要策免三公以示戒惧。所以在北宋,当发生一些灾异时也会有宰相自请罢职或被人弹劾的情况发生。
地震除了影响到宰辅之臣的罢免外,也会影响其他人事变动。景祐四年(公元1037年),京师发生地震,叶清臣上疏道:“陛下忧勤庶政,方夏泰宁,而一岁之中,灾变仍见。必有下失民望,上戾天意者,故垂戒以启迪清衷……顷范仲淹、靖以言事被黜,天下之人,龉舌不敢议朝政者,行将二年。愿陛下深自咎责,详延忠直敢言之士,庶几明威降鉴,而善应来集也。”景祐三年(公元1036年),范仲淹因不满吕夷简把持朝政而接连上疏,因此被贬至饶州,余靖也因求情被贬。而叶清臣因地震上疏言事后不久,范仲淹等人皆被内迁。
对宫廷的影响。“地震者,阴之盛也。阴之象,臣也,后宫也,兵革也。三者不可过盛,盛则阴为变而动矣。”地震除了与臣下、兵革有关系外,还与后宫女性有关。而后宫女性能影响前朝政治或造成灾异多是由于干政或僭越。仁宗时,谏官孙甫曾援引唐故事进行劝谏,唐高宗即位后,曾经的封地晋州经岁地震,当时的宰相张行成便说:“恐女谒用事,大臣阴谋,宜制于未萌。”而随后“武昭仪专恣,几移唐祚”也被认为是地震预警的结果。所以有宋一代,为吸取教训,对后宫女性有干政或僭越的情况时便会及时进行制止。如孙甫曾谏言道:“张修媛宠恣市恩,祸渐已萌。夫后者,正嫡也,其余皆婢妾尔。贵贱有等,用物不宜过僭。自古宠女色,初不制而后能制者,其祸不可悔。”张修媛也就是后来的温成皇后,孙甫认为皇后为正位嫡系,与其余嫔妃贵贱有别,而张修媛所用之物已有僭越的迹象,不符合传统儒家礼法尊卑,要求皇帝及时戒止,以防皇帝因专宠而导致女祸的发生。
由于后宫妃子随着品级升迁,可以使其亲属受到加官的封赏,所以除了后宫嫔妃的尊卑混乱在人们看来会带来灾祸外,后宫的影响也体现在前朝用人的情况上。如侍御史知杂事梅挚曾就日食、地震频发而引《洪范》之道劝诫皇帝,认为皇帝应“责躬修德,以回上帝之眷德”,并提出:“权陕西转运使张尧佐非才,由宫掖以进,恐上累圣德。”而御史李京言也曾提出:“苗继宗,嫔御子弟,乃缘恩私,为府界提点,宜割帷薄之爱,重名器之分,庶几不累圣政。”张尧佐是温成皇后的伯父,苗继宗则是福康公主生母苗贵妃的父亲,二者皆因是后宫嫔御的亲属,缘恩私以进。
北宋官方震后救灾的紧急措施
震后的救灾是重中之重,灾情重大时相应的灾后重建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而及时的紧急应对措施是维护灾后地方稳定的重要举措。
人员安排。北宋继承前代传统,遇有大震并造成比较大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时,朝廷便会派遣官员担任临时的差遣,如体谅安抚使之类的职位,作为中央的代表进行视察工作并安抚民心,如仁宗时,忻、代、并三州发生大地震,朝廷特命侍御史程戡前往并、忻州体量安抚,以及熙宁元年(1068年)七月,河北路发生地震,时判大名府的韩琦也同样“充安抚使”。而出于对官员的信任以及方便处理紧急灾情,安抚使往往被赋予“便宜从事”的权力。
经济救助。发生地震后的官方救助措施中经济层面有许多种,首先,会采取赈给的方式,对死伤者进行直接的抚恤,如熙宁元年(1068年)七月,河朔地区发生大地震,朝廷就曾下诏“赐压死者缗钱”。再有仁宗时忻、代、并三州地震,由于伤亡数量比较大,对于地震中死亡的知州、都监等官员都赐钱抚恤,而军民有死伤的则“皆赐有差”。除赐钱的方式外,还有赐粮的方式。哲宗绍圣元年(1094年),大原府地震,当时朝廷则“发京东粟赈之”。通过调用别地粮食来解决灾区粮食问题。
但在受灾地区范围比较大,受灾人数比较多的情况下,官方对直接赐予的方式也会吃不消,这时就会采取赈贷即借贷的方式进行抚恤,如太宗时,潼关、灵州、夏州、环州、庆州多处发生地震,朝廷下诏“发官仓粟数十万石,出贷给畿内灾民为种”。在王安石对赈灾条例进行变动更改之前,这种借贷都是不限灾伤程度、民众户等,“均令免息”的。
除了经济上的直接赐予外,随后还会有政策上的帮扶。当受灾地区损失严重时难以在短时间内恢复生产,这时朝廷会采取直接免除税收的方式,如景祐四年(1037年)时,受震灾影响“除并、代、忻州压死民家去岁秋税”。这种方式被称为“蠲免”,即政府免除应征赋税以及积欠政府的财物。这种方式在前代也多有施行,而到了北宋,由于灾害频繁,渐渐产生了另一种免税方式,即“倚阁”,政府延缓征收应得赋税。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河北路秋季多发淫雨,继发地震,导致河水泛滥决堤,民众多迁徙无法耕种,当时河北路转运司认为无法交纳夏税,希望得到朝廷蠲免赋税的许可。对此朝廷下诏:“应河北州军输纳未及七分,被灾甚者并除之,余听倚阁。”可见,对于受灾没有特别严重的地区多会采取这种方式。
治安维护。地震属于突发性灾害,往往带有不可预知性,人们无法提前避难,而当震级较大造成严重危害时不仅会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灾区相关政府的职能施行也会受到影响,在不法之徒的煽动下也很容易发生民乱,所以及时对灾区治安进行维护,稳定灾民情绪也是极为重要的。熙宁元年,河北路发生地震,有民众讹言将有大水灾造成民众恐慌,当时知瀛洲事的李肃之知道情况后便派遣吏员分别进行抚慰,由此讹言才被制止。而当灾害初发时,李肃之即调兵警戒维持治安,等灾情平息之后便“人无争偷,里巷安辑”。除此之外,李肃之还严明法纪、严禁盗贼,他下令如果有民众趁灾行劫掠之事便军法处置,而后果然发生叛卒劫掠民财的事情,这些人最终被逮捕处斩以示吏民,由此以后“人遂安息”。李肃之对地震灾情的紧急应对避免了民乱的发生,而他对灾区的处置方式也受到了皇帝的嘉奖,数年之后他迁天章阁待制,权知开封府。
中国古代信奉天人感应的观点,自然灾害的发生往往与政治行为相挂钩。北宋时期的官员往往借地震这种灾祸的发生用于劝诫皇帝或借此达成自身的政治诉求,如朝廷中官员利用灾害的发生相互攻讦,或者抑制某一方的势力发展。而统治者或统治集团内部为了应答上天遣告也会作出相应的调整。此外,中国古代坚持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所以对灾情极为重视,而在科技落后的古代,古人也渐渐总结出了一套比较成熟的灾后重建的方法。而在北宋时期,朝廷往往通过及时的紧急救灾措施,或通过中央官员视察,或通过钱粮援助的方式,主要目的是在救灾的时候能稳定灾区的治安问题,不致造成更大的危害从而危及统治。所以北宋时期,在面对地震这种突发灾难时,朝廷往往会及时作出政治上的应对并施行切实的救灾措施。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