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星堆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 杨小龙
三星堆体现了古蜀国璀璨的文明,知识产权对三星堆文物和衍生文化可以全方位地保护。文章分析了三星堆文化遗产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著作权归属、进行著作权登记、及时注册商标、加强商标管理、合理申请专利、加强专利行政保护等措施。
三星堆遗址是我国西南地区迄今为止发现最大的古国遗址,昭示了中华民族璀璨和源远流长的文明,其出土的文物是我国多元一体、多民族融合发展的有力印证。传统上一般是通过公权力保护文物,但其对文物的保护有一定的局限性,更侧重于文物管理,同时容易出现权责不清及推诿的现象,很难对文物和衍生文化进行全方位的保护。相较而言,私法对文物的保护更全面、更立体,特别是随着近年来文创产品兴起,3D扫描、VR技术在文物数字化上的运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对文物的衍生品的保护效果凸显,彰显出知识产权对文物保护的优势。
三星堆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
三星堆文物复仿制品的著作权。由于一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博物馆在研究和陈列时会使用出土文物的复仿制品。随着越来越多新文物被发掘,人们收藏三星堆出土文物复仿制品的热情也大幅提升,市场上涌现了一些制造、销售三星堆文物复仿制品的企业,那么三星堆文物复仿制品是否有著作权?
文物复制,是指采用翻制模具等方式,制作出与文物相一致的复制品。我国《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规定了文物复制的资质等级要求和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因此,文物复制不仅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还有程序支持,其保护已经高于著作权法的保护。
文物仿制的著作权在实践中确有争议。一是因为出土文物的时间久远,而我国对于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保护仅为其身后五十年;二是出土文物的创作者大多难以寻找,其著作权主体难以明确。但我国著作权法有佚名作者的规定,况且著作权有人身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财产权已经过期并不会影响人身权的保护。著作权还保护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而文物的仿制品粗制滥造、品质良莠不齐,严重歪曲背离了出土文物的价值所在,需要制止。
三星堆文化创意产品的著作权。文创产品是有创新特点的,在创作过程中开发者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成本,其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受到尊重。如果其创新的产品成果无法受到法律保护,那么将有大量仿制、劣质的产品充斥于市场,打击文创产品的原创性,最终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三星堆文创店的产品琳琅满目,囊括了摆件装饰、生活用品、文具礼品等,但针对文创店游客的问卷调查显示50.6%的受访者不会区分是否为正版,他们更注重文创产品的纪念意义、美观程度,因此其知识产权保护更值得关注。
目前三星堆文创产品的开发有自主开发、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三种模式。自主开发的文创产品,著作权归属有三种情况:一是三星堆博物馆组织开发的,属于法人作品,著作权归三星堆博物馆所有;二是工作人员为职务创作的产品,如文创研发人员,属于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仍归博物馆享有;三是博物馆员工自己创作的文创产品,其著作权归属员工本人。委托开发的文创产品是博物馆委托专门的文创产品公司或个人,依据其要求创作的,其著作权的归属一般由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自主和委托结合的产品是双方共同创作的,一般也需要双方签订合同来约定。
三星堆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明确著作权的归属,诚如上文所言,三星堆文物的复制品一般并无独创性,因此复制者并不具有著作权。如果复制者在复制过程中使用了某种独特工艺,满足《专利法》的要求,那么可就该项工艺和技术申请专利保护。对于文物仿制品的著作权而言,博物馆作为文物藏品继受的所有权人,其应当享有出土的文物的著作权,因此三星堆博物馆可以依法对仿制行为进行制止。
文创产品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品创作完成后原则上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对于职务作品,虽然《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列举了职务作品归属单位的情形,但其只明确了报社、电视台等人员的职务作品著作权法定归属于单位,博物馆并不能适用,其只能适用列举的第一种情形即需要提供主要创作条件且承担责任。因此,为避免争议,职务作品最好签订合同约定归属。而委托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若未约定著作权直接属于受托人,因此博物馆应当和受托的自然人、法人等组织订立合同明确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合作作品,分为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以分割使用,类似于民法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权利归属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双方应当事前拟定协议明确归属。
进行著作权登记。我国著作权自创作者完成作品时自动产生,为著作权的取得提供了便利,但由于技术的快速发展,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非常容易,原创者要证明自己的权利异常困难,因此我国实行著作权登记制度。登记证书在法院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在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时,登记证书可以起到信任背书的作用,有助于流转。
三星堆文化遗产的商标权保护
三星堆文化遗产的商标注册。截至2024年7月,四川广汉三星堆博物馆为申请人的商标共有839项,申请时间从2010年陆续延续至2023年。早期主要申请注册的是文字商标,包括“神树”“立人”“纵目人面”等。近年来,三星堆博物馆的商标保护意识显著增强,申请注册的商标类别覆盖面增强,并且进行了近似商标的防御性注册,注册内容包含了近年新出土的馆藏文物,如“三星堆青铜太阳轮”“三星堆陶猪”“三星堆金面罩”等。
实践中将馆藏文物注册为商标仍有争议。如有学者认为恭王府管理机构将“天下第一福”注册为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禁止性的规定,应当禁止将文物藏品注册为商标。但现实中文物藏品的种类繁多,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部分馆藏文物可以注册商标,这是因为出土文物生动的形象和名称是其别致造型派生出的权利,既然法律赋予了实体文物保护的权利,那么对其派生的权利也应当保护。
三星堆文化遗产的商标授权。我国《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鼓励博物馆将商标权对外授权。商标的价值在使用中才能累积,但授权不当可能会损害商标信誉。三星堆博物馆在授权时应当注意:第一,商标是否注册,有一些商标可能被抢注,此时授权容易产生侵权纠纷;第二,授权范围,授权范围不当会导致商标被滥用在不适合的商品上,损害商标形象;第三,授权报酬,商标是无形资产,其估值是一个难题,博物馆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人,授权时报酬过低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星堆文化遗产的商标权保护。三星堆博物馆应积极开发商标资源,及时申请注册,挖掘商标资源。三星堆文化拥有充分的可被识别的标识,应当充分挖掘。故宫博物院的“故宫贡酒”等商标即是商标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结果。另外,商标设计应当简洁明快,易于口耳相传,有良好的寓意,避免不良谐音和禁忌字,不易模仿,可从源头杜绝假冒。
进行防御商标注册。三星堆商标美誉度的提升会引来假冒现象,因此需要对三星堆各文物商标进行提前防御性的保护。一是注册三星堆的联合商标,即在已注册的商标分类中再去注册近似的商标;二是进行三星堆防御商标的注册,即在现有注册商标的不同分类上注册相同的商标。
注重商标使用,加强商标管理,规范商标使用许可。三星堆博物馆应当甄别质量良好、管理完善、诚实守信的企业,在签订商标许可协议时,明确许可方式是普通、排他或是独占,同时应当明确使用的商品种类、期限、质量保证等多方面的内容,主动监督其产品质量,防止商标商誉的受损。
争创驰名商标。我国的驰名商标受特殊的保护,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可以跨类别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有专用权,我国的“故宫”和“紫禁城”等商标都已被认定成驰名商标,因此三星堆博物馆应当加强商标的管理和经营,不断提升商标的美誉度,争创驰名商标。
三星堆文化遗产的专利权保护
三星堆文化遗产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不仅保护技术方案,还保护能工业应用的产品。文创产品具有和专利外观设计契合的特点,是将富有美感的图形应用于工业品,如“故宫娃娃”等文物,就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在三星堆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外观设计同样必要。
三星堆文化遗产的文物修复技术专利。以现有文物资源为基础,在文物修复、数字化等过程中对以往技术有新的改进,可以对成果进行保护。当下文物展示和利用越来越依赖高科技,因此更应当注重专利的保护。如在马维里与贝罗修复公司的专利侵权案中,法院保护了马维里“中国字画清洗方法”的专利。
三星堆文化遗产的专利权保护。专利保护需要承担对应的义务,每一年缴纳专利年费维护专利,因此,合理申请专利应当综合专利收益情况和成本支出。如果专利许可或者使用能获取更高的收益,则可以申请专利,如果成本与收益不成正比或者专利不宜公开,则应当考虑以商业秘密方式保护。
加强行政手段保护。专利诉讼的程序长,其间,可能会被对方宣告专利无效而拖延时间,且获赔费用不高。而行政保护具有效率高、成本低、职权主动性等特点,三星堆博物馆可以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加大专利的维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