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时代宗法式家族制度的历史考察

作者: 李明徽 李永芳

奴隶制社会的宗法式家族至迟在商代即已兴起,时至周代发展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主要体现为将大宗和小宗加以区分,从而确定宗族与宗族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将嫡长子和别子加以区分,从而确定一个宗族内部族众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对宗族、宗庙实行百世不迁和五世则迁的原则;规范宗庙别子为祖和继别为宗;规定五等服制以表示血缘关系的等级;实行大功同财以从经济上团结族众等。到战国中叶,宗法式家族制度趋于瓦解,主要表现为周王大宗子共主地位丧失;大小宗两者之间的争夺和兼并激烈,关系混乱颠倒;王位、君位的争夺加剧和嫡长子继承制发生动摇等。究其瓦解的主要原因在于,封建生产关系逐渐取代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政治制度变革;各国之间的长期战争以及新旧贵族之间的斗争;井田制的废除和土地私有制度的确立;户籍赋税制度的改革以及家庭分居的奖励政策等。

奴隶制社会的宗法式家族至迟在商代即已兴起,至周代时发展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到战国中叶以后归于瓦解,其前后维持了约千年之久,在中国家族制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位置。宗法式家族的基本特点就是政权和族权与君统和族统等紧密结合在一起,根据地域而划分的国家各级行政组织与按照血缘划分的大小家族基本上合二为一。

奴隶制时代宗法式家族的形成

家族亦称宗族,其发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父系氏族社会。父家长制家族是父系氏族公社的最后阶段,是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的过渡。因此,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孕育着导致其解体的因素。当时农业经济的迅速发展、手工业生产水平的提高以及商品交换的产生和私有财产制度的逐步确立为父家长制家族的解体和阶级社会的产生奠定了物质基础。父家长拥有对家庭私有财产的支配权,是家族成员的所有者和家族事务的主宰者,这破坏了原始共产主义的产品平均分配制度和氏族成员平等的民主制度,而这些恰恰是原始社会的根本制度。所以,“父家长制家族解体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父家长们的权力和财产的膨胀过程,当膨胀到一定程度时,父家长们就成了剥削阶级,作为原始社会的家族形态的父家长制家族就随之解体,人类就进入了阶级社会”。

夏朝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奴隶制社会。奴隶制家族同父家长制家族的区别在于,家族内部已经分化成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对立的阶级,族长已经变成拥有剥削和奴役他人特权的奴隶主。因此,夏朝父家长制家族转变为奴隶制宗法式家族是中国家族制度的一个新阶段。到殷商时期,家族已成为基本的社会组织,“殷人活着时聚族而居,合族而动,死后合族葬在一起”。但是,商代家族相较于原始社会时期的氏族组织则有着本质区别,其宗族内部不再是平等的关系,而是有明显的等级划分与地位上的差别。

商代家族从始祖契时转变为父家长制家族后,到汤灭夏的400余年中,据《史记》所载,其族长共传了14代15人。商代前期和中期为了稳定政治统治,抛弃了夏代以及先公长期实行的王位传子制度,而是挑选年长的人为国王,即“国赖长君”,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王位传弟世袭制,直至后期的康丁时止。从商王盘庚于公元前14世纪初迁都殷(今安阳)至商灭亡的250余年,史学界习惯称其为商代后期,这是商家族的鼎盛阶段。根据甲骨卜辞、铜器铭文辅以历史文献,我们对商代家族组织和宗法制度可以作出一个粗轮廓的描述。

第一,存在众多子姓家族和异姓家族。据《左传》《国语》《史记》等文献记载,由商家族繁衍出来的有殷、赖、宋、空桐、稚、北殷、目夷等氏;被周成王罚作奴隶的有条、徐、肖、索、长勺、尾勺等“殷民六氏”;至于甲骨文中多次提到的“三族”“五族”,可以解释为“三个家族”“五个家族”,它们是否同姓还不确定。

第二,宗法制度开始萌生。首先,商代同姓家族中开始划分大宗和小宗。所谓大宗即直系祖先,小宗即旁系祖先。在祭祀祖先时,其规格、次数和隆重程度具有显著区别。“祭祀旁系祖先时,只祭先王而不祭先妣,大宗、小宗的区别甚为明显。” 其次,商王诸子有嫡庶之分,嫡长子继承制已经产生。如《史记》记载,帝乙长子微子启,因母贱不得嗣位,故传给了少子辛(纣)。最后,开始出现记载直系祖先宗子名讳的世系表。如甲骨文中就记载了“兒”的祖先从“吹”之后的十一代世系名讳,其中两代有兄弟二人,共十三位祖先的名字。

第三,实行家族和政权合一的分封制统治。商王朝同夏王朝一样,也是一个家族和政权合二为一的组织,对全国各地的统治同样采取二者合一的方法,即通过分封制把子姓家族和与其联姻的异姓家族以及归附于商代别的家族均分封到全国各地做诸侯。这种分封在血缘关系上系一个家族组织,从政权上则是地方的一级政权组织,族长即诸侯。时至周代,宗法式家族制度已经发展到了十分完备的程度,“宗族成为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其家族组织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即王族型、贵族型和庶民型。

宗法式家族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时至周代,完备的宗法制度最终形成,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大宗和小宗加以区分,以确定宗族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周王室是全国政治上的共主,周家族是各姬姓家族的大宗,周王为大宗子及总族长,其掌握政权与族权,集国王与宗子于一身。王位和大宗子之位由嫡长子(太子)继承;周王的同母弟和庶兄弟分封到各诸侯国,他们新建立的家族对于周王室来说是小宗,应接受大宗的统治,而其在本国又为大宗,国君是本国大宗的大宗子,即集国君与宗子于一身。君位和本国大宗子之位也由嫡长子(世子)继承,世代保持本国大宗和大宗子的地位;国君的同母弟和庶兄弟则分封到各采邑,建立新的家族成为大夫,他们对于诸侯来说是小宗,在本邑则为大宗,大夫就是本邑大宗的大宗子。大夫再按上述办法继承和分封,直到最低一级的小宗。

第二,对嫡长子和别子加以区分,以确定宗族内部族众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由于宗子的显赫地位和种种特权对人们具有巨大的诱惑力,因此往往会引起一系列争夺宗子的内部争斗和残杀,故周代宗法制度对宗子继承问题的规定非常具体和缜密,其主要内容为:(1)立嫡长子,“立嫡以长不以贤”;(2)如果嫡妻无子,或者嫡子在宗子之先死光,则立最贵之妾之子,“立子以贵不以长”;(3)如果两个同等级的贵妾均有子,则立长者,“王后无适,则择立长”;(4)如果两个同等级的贵妾之子同年同月同日生,则立贤者;(5)如果宗子无子,则立其孙;(6)如果宗子断子绝孙,则看这个宗是大宗还是小宗,是小宗就让其绝代,若是大宗则在其所属的小宗中找一个小宗之别子来继承,此谓“小宗无子则绝,大宗无子则不绝”;(7)继承大宗子的小宗之子,必须是别子而不能是嫡长子,此谓“以支子后大宗”“适子不得后大宗”。周代宗法制度对宗子继承问题进行了具体而缜密的规定,为以后整个封建社会帝王的继承所沿用。

老一代宗子之诸子,除继承宗子之位的一人外,其他人都称别子,又叫余子、支子。别子有嫡、庶之分,嫡妻之子为嫡,妾媵之子为庶。不论嫡、庶,凡别子都要侍奉宗子,宗子同他们的关系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

第三,对宗族、宗庙实行百世不迁和五世则迁的原则。从西周开始,人们就利用宗法制度对家族的分裂时间及家族的规模大小进行规范。普遍而论,每个家族至多延续五代就需要分化组建成新的家族,并另立新“宗”。分化后的旧家族仍为大宗,由嫡长子和嫡长孙世代相传而“百世不迁”。分化出去的新家族谓之小宗,其再传到五代之后重新分化出新的小宗,则原来母体之小宗变为大宗而 “五世则迁”。宗庙同样实行百世不迁与五世则迁的原则。在宗族中,要对死去的宗子立庙祭祀。关于立庙的数目规定为天子七庙,一始祖庙,三昭三穆;诸侯五庙,一始祖庙,二昭二穆等。

第四,规范宗庙别子为祖和继别为宗。周王之别子分封为诸侯,为封国的第一代宗子,死后即封国之始祖,为其立始祖庙。诸侯之别子分封为大夫,为采邑的第一代宗子,死后即采邑之始祖,亦为其立始祖庙,这就是“别子为祖”。始祖永远享受祭祀,不得中断,即百世不迁。不论哪一级家族的始祖之嫡长子继位为第二代宗子,其死后只能立宗庙。因为他是继承别子为宗子而建立宗庙的,所以叫作“继别为宗”。

第五,规定五等服制以表示血缘关系的等级。丧服分为由亲及疏的五个等服,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斩衰是儿子和未嫁女对父母、妇对舅姑、嫡长孙对祖父母、妻对夫、弟对兄等至亲所服的丧服,用最粗的麻布制成,且不缝左右及下边;齐衰的对象是继母、庶母、祖父母、伯叔、未婚姑以及妻和弟等,所用材料与斩衰同,但辑左右边并缝齐下边;大功是为堂兄弟、已婚姑、已婚姊妹、未婚堂姊妹等所服的丧服,用熟麻布制作;小功是用较细的熟麻布制成的,主要为曾祖父的兄弟、伯叔、子侄的丧服;缌麻是五服中最疏远亲属的丧服,用疏织细麻布制成,主要用于同高祖父的亲属。

第六,实行大功同财在经济上团聚族众。宗法制度规定,凡同祖父的堂兄弟等大功亲,虽已异居各爨,仍有同财的义务。富者有赈济贫者的义务,贫者有得到赈济的权利。这样,宗族的贫者就不至于穷困流徙,导致宗族溃散,而是起到收族的作用。“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大功同财的还有一个表现就是收养孤子。大功亲死,其子不得随母改适他姓,而应由大功亲收养。只有无大功亲时,才允许孤子随母改嫁。这也是防止宗族溃散,团聚族众和巩固家族统治的办法。

宗法式家族组织的瓦解及其原因

至迟在商代已经兴起的宗法式家族组织,在维持了近千年之后,至战国中叶趋于瓦解,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周王大宗子共主地位丧失。公元前770年西周灭亡,周平王东迁洛邑(今河南洛阳),史称东周,一般史书以此作为春秋的开始。从此,周王的天下共主和大宗子地位逐步丧失,原来镐京周围的大片地区为秦国所有,周的王幾只限于函谷关以东的一小块地方。

二是大宗、小宗之间的争夺和兼并激烈,两者关系混乱颠倒。如春秋以后,晋国之曲沃武公攻灭晋后缗而夺取大宗子的地位;鲁国的三桓以小宗控制鲁国公室大宗等。一些强大的异姓大夫甚至会控制国君,最后夺取国君之位。如齐君本为姜姓之大宗子,春秋初年,陈国贵族田敬仲完在内争失败后举族逃到齐国,被封为异姓大夫。后陈氏强大,长期控制齐国政权,实际上成为齐国的大宗子。

三是王位、君位的争夺加剧和嫡长子继承制发生动摇。如西周最后一位国君周王幽王,本已立嫡长子宜臼为太子,后来变卦,公然违背宗法制度拟立庶子伯服为太子,引起诸侯不满,最后诸侯联合进攻,导致西周灭亡。到了春秋后期,嫡长子继承观念已十分薄弱。如鲁国大夫三桓就不看重嫡长子继承制。另废嫡长而立次或立庶的例子有季武子舍弥而立纥、孟庄子舍秩而立羯、叔孙穆子舍孟丙、仲任而立婼等。

究其宗法式家族组织瓦解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

首先,封建生产关系逐渐取代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政治制度变革,致使宗法式家族组织趋于瓦解。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经济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封建生产关系逐渐取代了奴隶制生产关系,各国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新贵族逐渐登上政治舞台,这种新的政治制度迅速分解了宗法式家族组织。

其次,各国之间的长期战争以及新旧贵族之间的斗争迫使人民四处逃散、远服兵徭或死徙他乡,造成“族类离散”。春秋战国时期,列国争霸,战争绵延。到春秋末期,除去七大强国和宋、卫、鲁、陈等国家之外,所有小国均先后被灭。而一国之亡即意味着这个国家家族及其派生同姓分支家族的消亡。同时,在战争中征发大量兵役、徭役,使得大批家族成员出征远戌,长久不归甚至客死他乡,这无疑是对家族组织的削弱。

再次,井田制的废除和土地私有制度的确立摧毁了宗族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宗法式家族制度的存在是以土地名义上的王有为基础的,因为土地王有,周王才有权力将土地逐级分封给各个大小家族。平民的宗族村社也是实际上以土地的村社公有为条件的。但从西周末年开始出现了私有土地,到春秋中叶以后,私有土地已相当普遍,其主要来源一部分是奴隶主利用奴隶在公田之外开垦的荒地,另一部分是公田的私有化。到战国以后,土地公有制彻底崩溃,土地买卖盛行,兼并现象日益严重。春秋中叶,鲁国实行“初税亩”,即废除八家共井、同耕公田的收税办法,改为不分公田私田,一概根据田亩之大小来征税,这意味着井田制始被废弃。秦国商鞅变法则进一步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度,土地私有制度得以完全确立。土地既已私有,任何人包括君主也不能随便将土地分封给某个家族,宗族组织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被彻底破坏。

最后,户籍赋税制度的改革使家族成员独立于家族组织之外,而直接隶属于封建国家。西周春秋时期,人们都隶属于各自的家族,即以封国、采邑、村社等为单位,向自己的统治者纳税、赋役等。这些宗法式家族是没有户籍的,族员充其量只是载于家谱之中。战国以后,各国在变法中都对户籍以及赋役制度进行了改革,将一夫一妇数口之家的个体小家庭作为户籍、赋税的基本单位,国家政权则不再通过家族组织这个中间层,而是直接同这些个体小家庭发生联系。由此可见,家族组织不再是人们的活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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