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私了,过后能反悔吗?

作者: 阿兵

她因一起交通事故受伤,为早日拿到赔偿款,与肇事者签订协议,约定由肇事者赔偿部分损失,其余损失由她向第三方索赔。事后,她发现医疗费非常高,赔偿款不足以支撑,而第三方又拒绝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为尽快拿到赔偿款,她与肇事者私了

2024年3月中旬的一天,家住湖南省长沙县的李佳芯,搭乘男友曹博西到浏阳市送货的卡车去浏阳玩。途经浏阳市区时,曹博西驾驶的卡车与临时停在路边的一辆货车相撞,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李佳芯身受重伤,曹博西受轻微伤。

李佳芯被救护车送到医院后,经检查脊柱胸段损伤、腹部损伤,后经鉴定为五级伤残。交警对事故现场勘察后认定:曹博西和另一货车驾驶员刘洪泉负同等责任,李佳芯无责任。

事故发生前,刘洪泉已为自己的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并与浏阳市湘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卓公司”)签订了统筹合同。所谓统筹合同,是一种内部管理性质的合同,主要用于特定单位或组织内部的资源统筹与调配,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但其法律适用和监管不如保险合同严格。于是在双方协商赔偿时,刘洪泉告诉李佳芯,他的赔偿责任由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湘卓公司承担,李佳芯可以去找这两家公司索赔。

随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浏阳市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李佳芯19.8万元。为了早日拿到湘卓公司的赔偿款,2024年5月,李佳芯授权其家属与刘洪泉签订了一份协议:刘洪泉一次性支付李佳芯1.2万元后,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李佳芯的其余各项损失,由她本人或家属向湘卓公司索赔。

双方签字画押,确认协议真实有效。同时,李佳芯承诺,放弃向男友曹博西主张赔偿的权利。

发现损失远高于赔偿,她将肇事者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私了协议,由肇事者履行赔付义务

2024年10月,李佳芯的家人发现,她受伤后的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高达116万多元,远超她获得的赔偿21万元(含保险公司赔付的19.8万元和刘洪泉赔付的1.2万元)。而她和刘洪泉所签协议中涉及的湘卓公司一直未履行赔付义务。

李佳芯在家属陪同下去湘卓公司讨要赔偿款,公司负责人拒绝赔付,说发生交通事故是刘洪泉单方面的责任,与湘卓公司无关。李佳芯转而向刘洪泉索赔,刘洪泉以双方已签订协议为由拒绝赔付。

无奈之下,李佳芯向浏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她与刘洪泉签订的协议,并要求刘洪泉和湘卓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8.6万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调查发现,李佳芯和刘洪泉都对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无异议,就是说,刘洪泉承认在事故中应承担50%的责任。双方仅就签订的私了协议有分歧。李佳芯称,在和刘洪泉签订协议时,她尚处于治疗期,而且未做伤残鉴定,因此她对自己的伤情没有清晰的认识,对刘洪泉和湘卓公司签订的统筹合同也缺乏明确判断,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她与刘洪泉签订的协议,要求刘洪泉和湘卓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刘洪泉则认为,他和原告在自愿前提下签订了协议,双方都已签字画押,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过后反悔,他依照协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洪泉和湘卓公司签订的统筹合同,并非机动车商业险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理赔、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就是说,刘洪泉作为侵权人,其赔偿责任不会因为和湘卓公司签订了统筹合同而免除。但原告在不知情、不懂法的情况下,与刘洪泉签订的私了协议中却免除了他大部分赔偿责任,这对原告显然是不公平的。

法院:私了协议明显有失公平,予以撤销

法官认为,一般情况下,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赔偿协议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但是如果其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刘洪泉与李佳芯签订协议后没有通知湘卓公司,湘卓公司也未履行赔付义务。虽然涉案协议在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但李佳芯的家属在签订协议书时,对统筹合同没有正确认识,以为统筹合同和普通商业险合同性质一样,他们同样可以从湘卓公司获得足额赔偿,属于重大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李佳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五级伤残,在住院期间和刘洪泉达成私了协议所获得的赔偿款,远低于其实际损失,赔偿协议明显不公平。而且,协议是在李佳芯家属对统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的前提下签订的。现李佳芯请求撤销协议的要求,处在行使撤销权规定时间内。因此,李佳芯要求撤销协议、再次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经法院核定,李佳芯各项损失合计116.5万元,除交强险赔付19.8万元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曹博西和刘洪泉各承担50%。因此,刘洪泉应承担48.35万元的赔偿责任,扣除已经赔偿的1.2万元,仍应赔偿47.15万元。

2024年12月,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刘洪泉赔付原告李佳芯47.15万元,被告湘卓公司对统筹合同互助范围内的44.5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民众,签订交通事故和解协议,最好等伤情稳定以后。同时,伤者应与赔付当事方充分沟通,搞清赔偿主体,确定赔付金额、赔付方式和期限,以确保赔付款项能够实际支付到位。车主在购买车险时,应尽量选择具有从事保险业务资质的正规保险公司,仔细阅读合同中的保障范围、免责条款和理赔流程等重要内容。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冯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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