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也有“保质期”,主张权利要趁早

作者: 宋永兵

把钱借给别人,对方10年未还还抵赖,他愤而向法院起诉,却被法院判决不予支持诉讼请求——

借给曾经的同事兼好友15万元,对方承诺半年后归还,可借款到期后拖了10年未还。当他上门讨债时,对方说借款已如期归还

家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的周俊杰和罗勇曾经是同事,在同一家工厂工作,关系特别好。2003年两人同时离开工厂,周俊杰在一个安置小区开了一家超市,罗勇跟朋友合伙做起了钢材生意。之后两人虽然各忙各的,但一直保持着联系。

2014年1月7日,罗勇来找周俊杰。好久不见,两人自然少不了吃吃喝喝。酒过三巡,罗勇提出借钱请求,说他接了一单大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想跟周俊杰借15万元,并拍着胸脯保证:“兄弟,我这一单生意是坛子里摸乌龟—— 十拿九稳,你放一百个心,不出半年我连本带息还给你。”周俊杰爽快答应,随即和罗勇一起到附近的农商银行转了15万元到他账上。罗勇给周俊杰打了借条:今借到周俊杰一十五万元整,6个月内(即2014年7月7日前)偿还。下面是借款人罗勇签字画押加日期。

半年时间一晃而过,可罗勇并未按时还钱。周俊杰想着他一定是手头不方便,没有追问。之后一年多,罗勇跟周俊杰两次口头打招呼,说暂时没有闲钱,借他的钱过段时间再还他。碍于情面,周俊杰也没有逼他还。

再后来,不知是罗勇自己觉得尴尬,还是真的忙,他和周俊杰渐渐不再联系。时间一年一年过去,直到2024年,罗勇不仅没有还钱,连提都不提还钱的事了。

周俊杰怀疑罗勇把借钱的事给忘了,于2024年1月初,拿着那张已经泛黄的借条去找罗勇,要求他还钱。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罗勇说,早在2014年7月,他就如期归还了15万元借款,只因当时信任周俊杰,没跟他索要借条,而是让他将借条撕毁。罗勇还气愤地指责:“你现在突然跟我要钱,太不仁义了!”两人一个说借款已还,一个说没还,当即吵了起来,最终不欢而散。

回到家,周俊杰越想越生气,一纸诉状将罗勇告上法庭,要求他偿还10年前的借款15万元,并按民间借贷的年利率24%给付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子。根据原告周俊杰提供的证据,法官确定借据是真实的。被告罗勇也承认借据是他所写。同时,被告罗勇说15万元借款他已如期归还,但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钱已归还。而且,借条仍在周俊杰手中,法官认为被告没有还款的可能性极大。

从周俊杰出具的借条可以看出,双方只约定了6个月内即2014年7月7日前偿还借款,并未约定利息及利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0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但如果债务人逾期还款,债权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就是说,周俊杰可以向罗勇讨要逾期后的利息,即借款在2014年7月7日至还款日之间所产生的利息。

法官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4年7月7日,至原告起诉索要借款,已超过近10年。其间,原告未向被告主张权利,也提供不出任何主张权利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原告的起诉明显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对周俊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因为诉讼时效已过,不支持原告周俊杰的诉讼请求,但认定被告罗勇欠原告周俊杰15万元属实,原告可向被告追讨欠款,且可以同时追讨从2014年7月7日至今的借款利息。

周俊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4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权利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理力和保持力

周俊杰怎么也想不通,明明法院判了罗勇确实借了他的钱,怎么他就败诉了,钱还得自己去讨要呢?这就关系到一个法律知识点——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督促,也是对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一种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权利也有“保质期”,超过时效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周俊杰在借钱给被告罗勇之后,双方书面约定了还款日期,但之后的近10年间,原告从未向被告要过账,比如向被告发送短信、催告函件或提起诉讼、仲裁等,因此无法提供曾经主张权利的证据。原告因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所以需要承担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才会在诉讼中败诉。

但是,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权利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理力和保持力。这时债权人可以尝试与债务人进行友好协商,达成还款协议。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就可以得到实现;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到期款项的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也可以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从而使债权得到法律保护。债权人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投诉,由第三方主持调解或仲裁。

本案中,周俊杰虽然败诉,但只是失去了让法院强制罗勇还款的权利,他本人仍然可以向罗勇讨要欠款,也可以重新拟定新的借条,协商还款。

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所以,主张权利要趁早,不要等过了“保质期”而后悔。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冯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