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必须共同偿还吗
作者: 潘家永夫妻中的一方在外借钱,另一方到底要不要一起还?对于这个问题,关键是看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认定一方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标准有三个: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三是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的。
丈夫借款妻子担保,属于“共债共签”
2024年3月18日,季先生向黄某借款10万元,借条中写明了借款的金额、利息及还款期限。季先生的妻子杨女士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了字,并明确属于连带责任担保。次日,因季先生出差在外,黄某就将10万元借款交予杨女士。杨女士当时出具收条,写明:“今代季先生收到黄某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借款到期后,季先生未偿还。黄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季先生夫妇共同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季先生向黄某所借的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季先生、杨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黄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对外举债,或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生产经营而对外所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是“共债共签”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本案中,季先生向黄某借款,有借条为证。杨女士作为季先生的妻子,代为季先生出具了收条和收取借款10万元,说明黄某已将借款予以交付。杨女士与季先生系夫妻关系,杨女士作为担保人签字,说明双方具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故该笔10万元借款无疑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季先生、杨女士应当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
妻子曾帮还的借债,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陈先生私自向葛某借款8万元,借款期满后未予偿还。鉴于葛某多次上门索要,陈先生的妻子毛女士迫于无奈,就帮陈先生偿还了3万元。半年后,葛某以毛女士帮助丈夫陈先生还过借款,等于追认该笔借款属于他们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毛女士偿还余款及利息。那么,夫妻一方曾经帮助另一方还过借款,就可以认定为对债务的“事后追认”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追认,是指夫妻一方单独向外举债后,未举债的另一方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上的事后追认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但构成夫妻一方对共同债务的事后追认只限于“明示”方式,如在电话、短信、微信、邮件中承认夫妻“共同举债”的事实,或明确表示愿意共同偿还借款等。对于夫妻一方个人举债,若另一方曾经帮助偿还过一次或数次,但未明确表示与债务人共同还债,就不能推定是另一方对债务的事后追认。
本案中,陈先生私自对外举债,妻子毛女士并不知情,虽然事后帮助陈先生还款3万元,但这并不足以定义为毛女士对陈先生所负债务的事后追认。
独自举债且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王女士和丈夫韩先生的离婚案件正在法院审理时,韩先生的朋友张某却突然要王女士夫妇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依据是韩先生单独签名的一张借条。可王女士不知道有该笔借款,而且夫妻俩的收入均较高,近几年家里也没有出现家庭急需用钱的情况,根本无须借钱过日子。王女士遂以该笔借款与其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结果被张某告上法庭。那么,王女士是否需要与丈夫韩先生共同偿还这笔债务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还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对于夫妻一方单独对外举债且另一方未予以事后追认的情况,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该笔债务是否被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以及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是否被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所谓“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日用品购买、医疗费支付、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合理费用。所谓“共同生产经营”,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一般包括夫妻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韩先生独自对外举债,最终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债权人张某能否举证证明。在诉讼中,如果张某拿不出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共同生产经营,那么法院就会判定属于韩某的个人债务,王女士无须承担偿还责任。
丈夫瞒着妻子借钱赌博,妻子无须担责
林女士和蒋先生2024年年初结婚,婚后,林女士发现丈夫蒋先生有赌博的恶习,于是掌控了家中经济大权。2024年1月23日,蒋先生以购买住房为由向朱某借款12万元,并向朱某出具借条,借条中写明了还款期限。蒋先生在借款逾期后未偿还借款,朱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蒋先生及其妻子林女士立即还款12万元。庭审中,蒋先生辩称其向朱某借款12万元是事实,但均用于赌博。经调查取证证实,蒋先生平时的确喜欢赌博,且输的时候比较多。法院认为蒋先生自认将案涉借款用于赌博的事实能够成立,遂判决案涉借款系蒋先生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我国,赌博、吸毒均属于违法行为,其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更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其配偶负担。
本案所涉借款应属于蒋先生的个人债务。一方面,蒋先生独自对外举债的时间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声称是用于购买家庭住房,但事实上并未用于购房,而是用于赌博,蒋先生对此也自认,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另一方面,蒋先生以个人名义借款12万元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且出借人朱某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借款是用于蒋先生和林女士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该笔债务系蒋先生个人所负债务,妻子林女士不必承担偿还责任。
编辑|郭绪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