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自律视角下行业协会参与体育赛事监管的价值、困境与策略

作者: 刘晴

摘      要:完善行业自律是提高体育赛事监管效能,推动体育赛事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运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方法,深入探讨行业协会参与体育赛事监管的价值、逻辑、困境与发展策略。研究认为扩充赛事监管资源、拓展协会发展空间和提升赛事监管效率是行业协会参与体育赛事监管的内在价值;行业协会参与体育赛事监管面临自律主体力量薄弱、自律职能定位模糊、自律机制建设滞后、自律权力监督缺位等现实困境;应从明确行业协会权责、优化行业自律机制和加大行业自律监督等方面入手,优化体育赛事行业自律。

关  键  词:体育社会学;体育赛事;行业自律;赛事监管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25)02-0054-06

The value, dilemma, and strategy on the participation of industry associations in sports events supervis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LIU Qing

(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s Science,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006,China)

Abstract: Enhancing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sports events supervision and to promote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sports events. Using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review and logical analysis, this paper explores in depth the value, logic, challenges, and development strategies of industry associations' participation in sports events regulation. Research has found that expanding competition supervision resources, expanding association development space, and improving competition supervision efficiency are inherent values for industry associations to participate in sports event supervision. Industry associations' participation in sports event regulation faces practical challenges such as weak self regulatory entities, unclear self regulatory function positioning, lagging self regulatory mechanism construction, and lack of self regulatory power supervision. The study suggests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start from clarifying the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industry associations, optimizing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mechanisms, and increasing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supervision to optimize the self-discipline of the sports events industry.

Keywords: sports sociology;sports events;industry self-discipline;events supervision

行业自律是指行业协会为了行业共同利益,通过行业规则、规范和公约等形式,进行自我监督、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的管理模式[1]。相较于行政监管而言,行业自律具有鲜明专业属性,在行业信息、专业能力、人才储备、监管独立性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可以有效弥补行政监管在赛事监管中资源不足、专业性不强、过于强制等短板。为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在体育赛事监管中的积极作用,党和国家先后出台系列政策法规,明确了行业协会在体育赛事监管中的法定主体地位。新《体育法》明确指出单项体育协会应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提出“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这表明行业自律已成为我国赛事综合监管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在政府职能转移和法律授权的带动下,单项体育协会、学生体育协会、体育产业协会等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健全内部机制等方式,逐步参与体育赛事监管,但由于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建设滞后、自律职能定位模糊等原因,制约了赛事监管职能的发挥。基于此,本研究从行业自律视角,深入探讨行业协会参与赛事监管的内在价值,剖析行业协会参与体育赛事监管的现实困境,进而提出行业协会参与赛事监管的优化策略,旨在完善我国体育赛事行业自律,推动体育赛事高质量发展。

1  行业自律视角下行业协会参与体育赛事监管的价值

1.1  政府视角:扩充赛事监管资源,弥补行政监管不足

行业协会是以维护行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体利益为目标、以规范行业行为和稳定行业秩序为手段自发建立的非营利性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2],是有别于政府的强制力量和市场的逐利力量的第三方力量,也是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重要方式。行业协会具有社会性、灵活性、自愿性等特征,在体育赛事监管中具有独特优势,可以有效缓解行政监管压力,弥补行政监管不足。一是扩充行政监管物质资源。近年来我国各类体育赛事飞速发展,但与之相应的行政监管主体在人员、经费、物资等方面具有固定比例,无法有效匹配体育赛事的飞速增长。我国已经形成多项目、多层级的单项体育协会架构,行业协会脱钩进程也在不断推进,具有强大的监管潜力,可以有效扩充监管资源。二是扩充赛事监管法理渊源。从法律性质看,行业自律作为监管的“软法”,可以有效补充“硬法”。虽然行业协会具有法律授权的赛事监管职能,但主要依托协会内部制定的规则、章程、专业标准和宣言等规则进行自律。此类规章制度形成是成员自我私权的让渡,是软法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其本质是“自我立法”[3]。软法的多样性、灵活性、回应性、协商性和柔性等特点,可以降低法治现代化的成本,推进公共治理模式的完善,实现社会的善治。推动行业协会参与体育赛事监管,促使行业自律“软法”与行政监管“硬法”相互衔接,不仅可以扩充我国体育赛事监管的法律体系,也将有效推动体育行业协会法治化发展的进程。加之,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公共性、民间性、自主性等特征与体育赛事监管的公共性、公益性目标高度契合。因此,行业协会成为弥补行政监管不足的最佳伙伴。

1.2  协会视角:有效吸纳外部资源,拓展协会发展空间

资源依赖理论认为组织受制于外部环境,为了维持生存,组织必须引进、吸收、转换各种资源,而这些资源往往来自环境中的其他组织。当然,组织也能够并且需要主动地给予环境中其他组织所需资源来控制或改变环境,以达到改善依赖的目的[4]。行业协会与行政监管之间存在明显的资源依赖行为,行业协会在参与体育赛事监管中有效弥补行政监管资源不足,也在参与体育赛事监管中吸收、引进了大量的发展壮大所需要的社会资源、行政资源。一方面,行业协会在承接赛事监管职能过程中,通过赛事督导、专业性指导、业务培训、评级评优等业务开展,不仅深入对接了运营企业、体育专业爱好者等社会资源,为协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强大力量,还依靠专业性能力在赛事监管中获得社会认同、提升公信力,扩大协会社会影响力。另一方面,在承接赛事监管职能过程中,政府通过制度文本和制定行为牵引,使得行政部门与单项体育协会等行业协会之间的资源依赖关系会进一步加强。单项体育协会等行业协会通过参与体育赛事监管能够获取更多资源、社会表达与合法性权益,并得以取得生存性扩张[5]

1.3  监管视角:发挥专业监管优势,提升赛事监管效率

随着体育赛事精细化、规模化、创新性发展,体育赛事中的新业态、新技术、新设备层出不穷,专业性与技术性不断增强,对赛事监管专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行业协会聚集了专业性监管资源。以单项体育协会为主的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内部组织,集中了体育赛事领域的专业人才与技术资源,既可以为行政监管提供管理运动项目赛事、行业咨询、赛事业务培训、赛事调研、赛事评估、赛事监督等专业性事务,还可以向行业内提供以提升公共利益为目标的项目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等公共产品。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具有整合行业信息的成本优势。行业协会是体育赛事从业人员、项目爱好者等群体基于“私序”的再组织,相比于政府而言,其获取信息的渠道更直接、方式更多元、效率更高、成本更低[6],可以缓解赛事监管主体与赛事组织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赛事安全风险。此外,不同于行政监管“命令-服从”的强制逻辑,行业协会采取的培训、激励、协商等柔性监管工具,不仅实现了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的平等,还通过提升被监管对象能力的方式,为传统体育赛事监管带来社会效能增益。

2  行业自律视角下行业协会参与体育赛事监管的现实困境

2.1  自律主体力量薄弱,导致自律能力偏弱

行业协会是开展行业自律的实施者,是推动行业规范、行业标准有效落实执行者。因此,拥有完善的行业组织和健全的组织结构,是实现体育赛事行业自律的有效保障。但从当前发展实践来看,我国体育赛事领域行业协会主体力量偏弱,制约了行业自律效果。第一,行业协会组织单一。按照与政府关系紧密程度,我国行业协会可以分为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权和行业调控手段的管办色彩较浓的行业协会、成为独立社会团体的半官方性质的行业协会和自下而上由法人发起成立的行业协会三大类别[7]。但受行业自治属性与市场发育程度影响,我国体育行业协会呈现特殊性,即主要以管办色彩较浓的行业协会为主,如单项体育协会、学生体育协会等,其他消费者、商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尚未建设。第二,行业自律资源受限,导致监管专业性缺乏。专业性是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基本期待,也是社会组织参与体育赛事监管的前提。在举国体制运行中政府承担了大量的体育治理任务,但也遮蔽了行业协会能力成长,导致行业协会在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场地资源等专业性能力上还存在较多不足[8],难以满足体育赛事监管的信用监管平台搭建、归集信息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赛事培训与指导等需要。第三,独立性不足,难以实现自主监管。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市场的中介组织,既代表内部成员的集体利益,又接受政府公共管理权力的委托。但长期受“管制-依附”的政社关系的影响,行业协会在体育赛事监管中的话语权被行政权力所左右,导致其难以完全公正、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尤其是政府与会员利益冲突时难以做出有效平衡性决策,一旦倾向于行政命令,往往与市场中的会员利益背道而驰,加剧了双方的利益冲突。如广州足球协会假球事件、新疆男篮退赛等事件,反映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参与体育赛事监管中受行政命令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