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中朝之间的“非礼”事件

作者: 郝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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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贡体系以“礼”为基础,在宗主国和被册封国之间形成稳定状态,当出现违反“礼”的行为时,宗主国往往会利用多种方式对其进行惩戒。虽然明初为打击北元和高丽的联合,中朝两国保持了和平的外交关系,但是当高丽再次接近北元时,明朝选择使用“非礼”手段对高丽进行问罪,具体包括利用贡马事件对高丽武力恫吓、高丽弑明使事件中却贡并索要高额贡品进行经济制裁迫使高丽重回“礼”秩序等。

明朝初年,中原地区尚未稳定,东北、西南等地仍存在割据势力,北逃的元顺帝也蠢蠢欲动,试图联合高丽进行反扑。同时,由于连年的战乱和元朝的苛政,百姓流离失所,人民生活困苦,整个社会再也无力承担战争的后果。在内忧外患之际,明太祖朱元璋吸取前元的教训,推行睦邻友好的外交政策,与周边国家特别是高丽保持了积极的外交关系,主动将其纳入礼治的范畴。

朝贡体系中的礼与刑

传统儒家社会中“礼”一直被认为是理想化的社会秩序,《论语·为政》提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的这句话表明了礼与刑二者相辅相成,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礼作为软工具,以教化为手段,从礼仪、服装等方面对各阶层成员作出规定,要求社会成员自发服从并遵守,从而达到保持等级差异下稳定社会的目的。当出现违反“礼”的现象时再施之以“刑”,特别是当道德教化无法感化犯人时需要施以刑罚。从这个方面来说,即使刑是强工具,需要依靠暴力手段实施,在礼与刑的关系上刑仍然是礼的辅助。汉代经过董仲舒改良后的新儒学将礼和法融合,于是礼又有了法的形式。后汉的陈宠认为:“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礼和刑由先前的“礼主刑辅”变为了礼刑二者互相补充。

在传统的朝贡体系中,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亦是建立在“礼”的原则上。最为典型的代表是两国之间使者的遣送,由于地理原因和政治目的,皇帝不能离开国都,因此派遣使者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执行了“代皇帝权威”的情况。对于被册封国来说,派遣使者是来自宗主国的贵客,表示了皇帝对两国之间关系的重视。因此在“礼”体系下,使臣除表示礼节外,还具有政治目的;但并不是只有礼存在,除了礼之外还有与之相伴的刑,外交上的刑不是指具体的军事惩戒,而是非军事的手段。对于违反“礼”的被册封国,宗主国往往会对其发出“非礼之罪”的警告,其中,派遣问罪之师,利用军事力量对其惩罚是最为严重的惩罚,相当于刑罚中的死刑。

洪武初年册封关系的确立

1368年8月,明军攻占大都,元顺帝携残余势力北逃,自此元朝在名义上灭亡。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元顺帝及其部下仍有很大的势力。《明史纪事本末》记载:“引弓之士,不下百万众也,归附之部落,不下数千里也,资装铠仗,尚赖而用也,驮马牛羊,尚全而有也。”

洪武三年(1370年),元顺帝死后其继任者仍然统治着漠北地区,企图有朝一日东山再起,重新恢复对中原的统治。面对日益强大的明朝,北元将目光转向了与之有姻亲关系的高丽,一方面,利用高丽作为战略大后方,与之联合共同夹击辽东,虎视明朝北部边防;另一方面又直接寄希望于高丽要求它帮助自己复辟。

为打击北元和高丽的联合,明太祖即位之初就对高丽展示出了积极友好的态度。首先,洪武元年(1368年)谕告周边国家时,在时间上将高丽放在第一位,比东南亚国家和日本早了近一个月。其次,积极安抚高丽。洪武二年(1369年)八月,册封高丽国王并赏赐金印,“龟纽,方三寸,文曰‘高丽国王之印’(如图1所示)。”根据《明史》记载,同年明太祖送回了高丽流人,并赏赐给高丽国王王颛锦、绮等贵重布匹,当高丽派来使者表示感谢时又出于教化目的赏赐了“六经”“四书”和《资治通鉴》,此后逐渐将高丽纳入明朝的礼治体系中。最后,在军事上积极支持高丽抗倭。沿海的倭寇和东北的女真人一直都是威胁高丽的两大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在沿海地区,百姓深受倭寇侵扰之苦,甚至到了方圆五六十里无人居住的地步。洪武六年(1373年)高丽打算造船下海捕倭,但因器械、火药等物资匮乏而合议向明朝请求帮助。次年,明朝赐给高丽硝50万斛,硫磺10万斛,极大地支援了这一次抗倭活动。综上所述,明初对高丽的和平外交政策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稳定北部边防形势,拆解北元与高丽的“同盟”,进而维护自身的统治。

非礼事件

虽然明朝在建立之初奉行“十五不征之国”的对外基本国策,但明朝与高丽的实际交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

首先,贡马事件。洪武六年(1373年)高丽使者将50匹贡马送往南京的途中, 两匹贡马因故死去,为了如约送上贡马使者用“私马”补足。朱元璋觉察后大为不满,以“不诚”为由拒绝接受高丽的贡马。此外,明太祖还将此事上升到“礼”的高度,斥责高丽“此果以小事大之礼乎?”甚至提出要派遣“讨伐之师”对其问罪。仅仅因为两匹贡马就被指责“不诚”乃至要派出军队讨伐,在今天看来未免有些小题大做。作为一国之君,明太祖未必没有容人的气量,尤其事关朝贡事务。在并非恶意的“贡马事件”这种小事中扬言派军队讨伐,这其中一定是发生了某种事情,以致于皇帝借此小事对高丽加以警告。

根据《高丽史》记载,1373年2月北元使者出现在高丽国都开京,恭愍王出于事明的考量打算杀死这些使者,后来在大臣的建议下改变主意在夜间会见了他们,然而北元使者送来了北元皇帝要求高丽协助复兴统治的诏书,提出“宜助力,复正天下”。此事发生在“贡马事件”之前的几个月,从这个时间线来看,不难推测得出身处南京的皇帝至少掌握了高丽与北元仍然有联系,并且存在私下会面后没有及时上报的情况。

“贡马事件”中明朝皇帝并没有针对高丽和北元私下的联系直接提出质问,表达不满,而是借口贡马数量有误指责高丽方面心不诚并对其进行武力恫吓。笔者认为原因有两点。第一,受传统儒家教育的影响,中国人在语言表达的过程中倾向于使用委婉的表达方式。尤其是皇帝作为天子,在上对下的关系中往往需要树立权威,因此在语言表达和处事方式上会采取遮掩本意的方法,给予下位者一定的猜测空间,使其通过揣度圣意增强对皇帝的尊敬和畏惧。第二,是出于对明朝与高丽两国关系的考量。明初对高丽进行册封赏赐,两国建立起朝贡关系,高丽被纳入朝贡体制中。朝贡体制建立在“礼”的基础之上,礼作为一种软工具,主要通过规劝、谴责的道德教化手段约束被册封国。不同于“刑”的强硬,刑是对于确凿犯罪的严厉处罚。高丽与北元使者私下会面一事中,明朝政府并没有掌握具体的来龙去脉,缺乏实质上的有效证据,贸然对高丽进行警告乃至处罚会引起高丽疑心,使本就与北元有姻亲关系、态度模糊的高丽宫廷内部对明朝政府产生不满,从而进一步激起高丽的辩解,这样一来即使明朝皇帝身处高位也难免会落下口实。

其次,是高丽弑明使事件。洪武七年(1374年)明朝使者在由高丽归国的途中被高丽护卫使臣杀害,凶手逃到北元的势力范围内寻求庇护。明朝使者被杀害且凶手未被绳之以法乃至逃之夭夭引起了明朝皇帝的震怒,认为高丽失去了诚意,下令对两国的朝贡贸易加以限制。同年高丽恭愍王(如图2所示)被杀,在权臣的拥护下辛禑继位,接受了北元的册封并开始使用“宣光”年号。为了寻求王位的正统性、使自己的国王地位被承认,辛禑派使臣前往南京,表达了请求明朝对故王追加谥号以及册封自己的诉求。然而明太祖高度赞赏了恭愍王,“当即位之初,派遣报四夷酋长,便知中国之有君,而高丽国王王颛,闻命即称臣入贡,斯非畏力也,心悦故也。”认为辛禑通过篡夺手段获得国王之位,请求追加故王谥号是为了掩盖自己非正当手段所得之实,其心不诚,故而拒绝给予王颛追谥、拒绝册封新王。在高丽使臣回国之际,明太祖多次采用诏谕等形式表达对新王的不满,内容主要包括:杀害恭愍王、杀害明朝使者、没有履行朝贡诺言。

除了谴责新王和拒绝对其进行册封之外,对于高丽送来的贡品,明太祖也多次“却贡”,如:“洪武十年五月,高丽遣礼仪判书周谊贡马及方物,明却而不受。”洪武十一年(1378年),北元皇帝爱猷识理达腊死,新君称汗,高丽敏锐地意识到北元的衰微之势,于是重新使用“洪武”年号,并多次请求明太祖允许重新入贡。朱元璋为表达对高丽弑明使的不满,向高丽索取高额岁贡,从现实中的经济角度制裁高丽。他提出,除了恭愍王时期允诺的每年贡马一千匹之外,额外增加“金一百斤,银一万两,良马百匹,细布万匹”,同时还要补足前五年的马匹和金银,只有这样才能赦免高丽使者的不敬之罪。虽然自元朝起,济州岛就被辟为马场专门为元提供战备用马,但一口气进贡数量如此多的马匹,对高丽来说也是巨大负担。何况高丽本土不产金银,明太祖允许用马匹代替,又进一步增加了贡马的数量。直到洪武十七年(1384年)高丽才全部补足上述贡品,次年高丽国王被正式册封。

在这次经济惩罚中,可以明显看到,根本矛盾是高丽恭愍王死后新王对明朝不诚,除了使凶手逍遥法外之外,还改用北元年号,引起了明太祖朱元璋极大的不满,认为这是高丽心怀二心的叛主行为。但纵观事件的整个过程,明朝皇帝始终未提及高丽接受北元册封,对明怀不忠的内容。而朱元璋之所以没有进行质问、没有出兵高丽是因为朝贡体系下,宗主国并不会干涉被册封国家的内政事务,缉拿逃犯、杀之以慰人心本就属于高丽国家内部应该做的事情。被册封国家往往会承受来自宗主国的巨大压力,册封是形成“礼”秩序的必要途径,当宗主国认定该国违反所必须遵守的礼的时候,实行非军事的惩罚进行问罪是维系礼治统治的重要手段。

明初,中朝之间的关系并不稳定,受北元的影响两国之间时有摩擦,北元对高丽的争夺最终以明朝的胜利告终,两国的关系逐渐向友好的方向发展。明太祖吸取元亡的教训,确定了睦邻友好的外交政策,为后续的中朝关系打下了良好的开端。纵观明朝与高丽的关系,两国之间因“贡马”产生的分歧不在少数。册封关系下明朝利用马匹事务控制和要挟朝鲜政权来达到立威目的,尽管有时甚至是欲加之罪。贡马贸易从本质上来说是带有政治目的的官方贸易,朝鲜有巩固边防的需要,即使在挑选马匹等问题中出现困难,除了接受明朝的诘难外别无他法。

(作者单位:北华大学 东亚历史与文献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