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立法:套上笼头还是松开缰绳

作者:王星

(文 / 王星)

网络立法:套上笼头还是松开缰绳0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因得失共存,网络立法才显得两难(娄林伟 摄)  

一号议案

在本次的人大会上,一位八旬老人跻身于年轻人热衷的新兴事业,他呼吁“制订电子商务法”成为第一号议案。随后,关于互联网立法的议案如雪片纷至。孔繁超等30名代表要求制订《网络法》,李成博等32名代表提议制订《网络安全法》。李成博说:“立法的目的在于建立网络‘警察’机构,防止‘黑客’攻击。”

近两年,中国的电子商务从“星星之火”已呈“燎原之势”。中国银行从事电子商务的朱涛说:“现行法律的诸多方面并不适用于电子商务。比如,进行交易需要签名,而在网上只有数字化的签名,这种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再比如,银行已从信用卡上将购买者的钱划走,但发生退货如何处理?”

安达信公司的合伙人林慧静认为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远不止于此,她举例:“一个香港特区的人,在东京上网向新加坡公司订购印度的货物,要求运往中国内地。如果商品有破损而公司又不肯解决问题,消费者该向哪个国家的法庭提起诉讼呢?”

立法与平衡利益

一桩交易因为涉及多个国家,显出非凡的复杂。这样的交易如若在欧盟的管辖区内,会变得简单一些。欧盟15国的司法部长早在去年5月一致通过这样一项草案:电子商务的消费者若想打跨国官司,可以在自己的国家进行,而不必跑到国外法庭。不过,草案引起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的不满,他们认为,不管有没有对某国销售商品,自己在欧盟的15个国家都有成为被告的可能,这将限制电子商务的发展。一些行业专家和分析家也同意这些企业的看法,此外,专家们还担心欧盟与美国因此产生极具破坏性的贸易摩擦。

对于网络这样一个飞速发展的新兴行业,在一些特征还不明了和成熟之前制订法律,难免差强人意。但当网络上黄色信息成堆,黑客攻破一个个私人密码的时候,又必须用法律来约束。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的王宏认为,电子商务的立法,至少要解决7个方面的问题:市场准入、税收、知识产权、隐私权保护、安全与保密、电子签名、电子支付。

“市场准入是电子商务跨国界发展的必要条件。”上海经贸学院的沈根荣副教授说:“在WTO通过的有关电信和信息技术的各项协议中均贯穿着贸易自由化的要求。”

而安全更是网络运行中的常见问题。黑客在网络上“畅游”,这些程序高手破解密码,让电子支付和个人隐私都受到威胁,甚至导致网站瘫痪。美国总统克林顿3月上旬与硅谷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时说:“在线公司应保证消费者信息在网上传送和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性;应向消费者声明收集了他们的哪些个人信息,将如何使用;消费者信息被在线公司之外的第三方使用前,在线公司应该先征得消费者同意;一些涉及消费者利益的医疗和金融数据应得到重点保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的冯飞解释:“交易过程的安全与保密只能通过政府颁布安全标准,建立安全制度和安全系统才能实现。”

电子商务要求网络业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但在互联网上,图像能很容易被复制,个人身份难以确定。英国在去年颁布的《电子通信法案》征求意见稿中确定了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法律诉讼程序将可采用电子签名作为证据,法庭也有权对电子签名是否得到正确使用做出判断。

在方方面面的立法中,争论最激烈的还是与经济利益最为密切的网络销售税。联合国最近发表的一份报告预计,今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价值将达3770亿美元,而明年会增加一倍,达到7170亿美元,2002年将达10234亿美元。这同时意味着,如果WTO继续推动电子商务零关税的施行,将有更大一笔的网络销售税不会进入政府的腰包。虽然失去这一经济来源让地方政府心痛不已,但WTO部长们普遍认为,政府不应该对新生的电子商务干涉过多,否则将失去网络销售的竞争力。WTO总干事穆尔甚至警告:“那些要树立壁垒的国家,是在进行经济自杀。他们在伤害自己。”

然而,正是电子商务的“竞争力”将传统商业推向不平等的竞赛场,美国传统零售大亨沃尔玛特发起一个以传统零售业为主要成员的“电子公平联盟”,矛头直指网络销售的免税现状。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免税也代表关税保护屏障完全失效。

一些研究网络税收的学者建议再维持几年的延迟征税。即便在经济发达的美国,电子商务目前也只具雏形,网络销售只占整个零售业的1%,到2004年,也只会刚刚超过2%。若现在就对网络征税,将导致网络销售下降1/4。

网络立法难保一致

正因得失共存,网络立法才显得两难:法律约束能够提供某些保障,同时也会束缚这一新兴行业的发展。

“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具有以往科技革命不具备的特点,电子商务的立法才显得很特殊。”沈根荣副教授说,“电子商务无国界限制,任何一个国家单独制订的国内法规都难以适用于跨国界的电子交易,因此网络立法是由国际法规推广到各国,与以往协调各国法律来制订国际法正好相反。再者,电子商务仍在高速发展,新问题将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不断出现,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不可能一气呵成。另外,电子商务程度高的发达国家会左右国际法规的制订,将发展中国家置于不利地位。”

沈根荣建议,“电子商务本身并非同过去的交易方式相对立,立法的重点在于对过去经贸法规的补充和修改,使之适用于新的贸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