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软件代码的统治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胡泳)
信息社会是法治社会,还是软件代码统治下的社会?
20世纪就要走到尽头的时候,美国政府起诉微软的案子有了结果。杰克逊法官认定微软存在垄断事实。很快,加州三位律师代表数百万微软用户向微软提起诉讼,指控该公司利用其在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高价出售Windows 95和Windows98。1999年12月6日,美国司法部联合19个州政府正式向法庭列举了微软违反《反垄断法》的罪状。为避免被肢解,微软主动出击,宣布重组。
对这一案件人们众说纷纭,法官的裁决也引起巨大争议。不过,在我看来,争执的各方纠缠的都是比较细枝末节的东西,未能触及信息社会中一个更大的问题。
问题不在于微软是否应被肢解,也不在于法院要不要允许微软将网络浏览器和其他功能加入视窗操作系统中。更为关键的是,人们应全面理解软件的本性以及它对全球社会的日益强大的影响。政府或其他权威机构有没有必要采取行动控制这种影响?
在法官初步裁定微软有罪之后,大部分消费者在接受访谈和调查时似乎并不认为微软有什么大逆不道之处。尽管微软在软件领域一手遮天,但消费者觉得,软件不过是他们购物清单上的一种普通消费品,就像最新的音乐光盘和时装一样。
这种观点是过于天真了。软件并不是装在漂亮的包装盒内的普通商品,它具有强大的力量,其强大远远超过我们愿意承认的程度。它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孔不入,但由于它的影响以一种微妙的方式表现出来,大部分人对此都视而不见。
个人计算机在20世纪80和90年代大行其道的时候,即使是那些最狂热的计算机迷也不得不承认,计算机上装载的软件程序强制性地改变了他们的工作习惯。今天,可以说,那些由夜不成眠的程序员在“鸽子笼”里所编写的软件,规定了我们数字化生活的界限。在信息社会中,软件代码就是法律,我们没有改变代码的自由。我们的选择是,要么喜欢它,要么抛弃它。
在微软的案子中,抛开它滥用自己的垄断权力这一点不讲,真正的战役是围绕一事进行的:哪一种法律更具有决定性意义,政府的法律还是软件的法律?对这一问题没有清晰可见的答案。哈佛大学的法学教授劳伦斯·莱西格新近出版了一部关于软件与法律之关系的著作,书中尽管没有直接论述微软的垄断行为,但却提出了一个鲜明的观点:电脑化空间受软件代码管制。它在本质上决定了我们享受隐私权和匿名权的条件,以及谁拥有和如何拥有这一空间的准入权。
当运行全球性网络的软件建立在开放标准之上时,上述事实还并不如何让人担忧;但是,商业化进程使软件代码日渐具有私密性,逃脱了公众的监督,情况因此变得复杂起来。
尽管互联网的本质是自由的,然而当商业代码开始决定网络的架构时,公共的利益和价值能否得到民主的体现就成了问题。莱西格写道:“就在我们必须为电脑化空间的未来作出最为重要的决定之时,我们却缺乏决策的体系和经验。”
微软将其视窗操作系统和网络浏览器捆绑在一起,为的是获得对超文本标记语言(HIML)的控制权,而此种语言正是互联网的基本代码。微软可以生产只能被它的操作系统所认可的软件模块或插件,由此迫使网站的设计者和用户继续购买微软操作系统的升级版,否则的话,这些人将无法在网络上自由行动。
莱西格说,商业软件架构统治着目前的电脑化空间。它们代表着私人的利益,但公众明白这些利益是什么吗?公众能肯定这些利益的价值吗?整个社会的行为越来越多地受到程序代码的影响,但它公平吗?合乎人性吗?它保护我们的隐私、财产和自由吗?它对我们实行了不必要的限制吗?还是能使我们按希望行事?
无论是游戏机,个人计算机,字处理窗口,自动取款机(ATM),还是网上的聊天室,所有的微电子世界都是由程序所创造的。在技术的层面上,软件的条件——即编码的规则——决定相应的行为:这些规则指定,如果某一条件成立,那么就会发生某种行为。比如,进入由ATM系统的软件所营造的空间,你必须通过对你个人的公开审查,你要么被系统所接纳(如果你的证件合格),要么就被系统排拒在外,受到边缘化的对待,而这就发生在大街上。你无法与之辩论,要求它再次斟酌,或是哄骗或贿赂它。可能的回旋余地完全被限制在正式的规定之内。
因此,掌握代码即拥有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