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龙”告不倒国药局?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文 / 朱子峡)

“飞龙”告不倒国药局?0

黄曙海,原国务院法制局副局长,参与《诉讼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曾任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法律顾问,现为国家行政学院教学顾问,中国卫生学会副会长  

记者:作为原告,你们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有哪些?

黄曙海:国药局对“伟哥开泰胶囊”的处罚主要有4条,一是药品名称不符,即报的是“开泰胶囊”,上市的“伟哥开泰胶囊”。我们认为这只是商标问题。包装盒上的“伟哥”旁边标有“TM”,这个问题我问了原国家商标局局长李继中,他说“TM”的意思是指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国内外都有使用,我国的法律没有说禁止使用。从法律上说,法律上没有禁止的,公民或组织可以去做任何事情。第二条处罚的理由是药品成份的问题,研究报告中提到了一个药品成份,叫“去氢紫堇碱”,它对治疗男女性冷淡有疗效。药监局认为该成份处方中并没有涉及到。实际上这种成份存在于处方中16味中药中的“延胡素”中。第三条提到的是药品包装盒里的 一份药理报告,内有和美国“伟哥”的对比,即“开泰胶囊和美国伟哥药理作用比较研究”,国药局认为这是违规行为。我认为,包装盒里放什么,不放什么,《药品法》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四是“功能和主治”一栏有所变更。据姜伟介绍,这种变更只是将原来难懂的文言用语改成了通俗用语,目的是便于老百姓理解。而这种变更是经过辽宁省卫生厅的同意,并且由该厅药政处姓王的同志亲笔所改。另外,从法律角度讲,处罚中提到的“误导”、“危害人民健康”等,这要拿出法律事实来,是吃死了人还是吃伤了人?到目前为止,我还没发现有一点这方面的证据。像美国“伟哥”,国外有统计,已吃死了60多人。还有很重要的一点,这些不规范的东西主要是出在2月1日到2月12日期间放进包装盒里的说明书,事实上,辽宁省卫生厅已及时发现,并查禁销毁,还罚了1万元,即2月12日后,原来违规的东西已经不再存在,这种情况下,国药局再以此作为处罚理由是不妥当的。这件事发生后,各种反应都有,当时美国“伟哥”正处于临床试验,有人猜测,是否在为美国“伟哥”进入中国市场扫除障碍、开辟道路?

记:这种猜测有证据吗?

黄:国外媒体有这样的说法。

记:人们更为关心的是,该药是否是伪药或劣药?国药局将它定性为劣药有没有事实依据?

黄:“开泰胶囊”是专家和技术人员经过多年的研制生产出来的,经过了药检局的检测,是中药中的一个开发性药品。据科研院所做的实验报告,1/3指标超美国“伟哥”,1/3指标相同于美国“伟哥”,1/3指标不如美国“伟哥”。国药局在处罚文件中应用了《药品管理法》第34条的规定,该条原文是:“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1.药品成份的含量与中国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2.超过有效期的。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而“开泰胶囊”的药品标准一符合辽宁省卫生厅规定的标准;二没有超过有效期,三是该药没有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所以我认为对“伟哥开泰胶囊”定性为劣药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包装和使用说明书的问题不能作为劣药的定性依据。

记:沈阳“飞龙”这次起诉的是国务院直属局,不少媒体认为这是我国自《诉讼法》颁布10年来最大的一起民告官案件,在这起诉讼中,您感到难点在哪里?

黄:国药局没少出过庭,最近他们手头还有一些其他官司,所以说这不应算是第一起。对于胜败主要看法律依据。但民告官的案件出于地位的悬殊打起来相对来说比较难,过去我是政府官员,参与起草的法律文件往往站在有利于行政管理执法这个角度考虑,现在实际体会起来,我认为依法行政不是说行政机关管理老百姓或企业,而要更多地从为老百姓或企业服务的角度看问题,不要一棍子打死。二是民和官在诉讼时,表面看,地位是平等的,可事实上并不平等,一个有权,一个没权,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做出一些举动,比如取消其商标注册,收回专利等,而没权的就很难做到这一点。第三点的难处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条例有些模糊,标准不清。比如前面所提到的《药品管理法》第3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这个“其他”一词我们认为是指药品成份及其内在质量,而国药局认为“其他”指的是包装和使用说明书等。另外,老百姓在心理上有一种思维定势,认为国家部门做的事说的话肯定是对的。因此,打这场官司,对我们来说难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