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和司法公正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文 / 伍剑)

《南方周末》报道:9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说:“要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流行于英、美等英语国家和地区的陪审团制度有所不同。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理》规定,“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英语国家和地区陪审团垄断了对事实的判断,陪审制度中的小陪审团对刑事以及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侵权作出判断,大陪审团则负责对犯罪的调查,或对执法部门关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及证据加以审查,以确定是否向法院起诉。

50年代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受到极大的欢迎,普通公民找到了当家作主的感觉。1956年的《新建设》报道:普通市民、农民“和法院干部平起平坐,吃饭睡觉都在一起,法庭的事,都由我们共同研究,一点没有两样的地方”。但是这以后,很快,人民陪审员制度便成为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阶级斗争的一种有效的武器,根本无法要求专业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相互制衡。之后经过几起几落,陪审员制度变得可有可无,关键是陪审员的素质难以达到要求。1983年,当对的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王汉斌说:“不少法院提出,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都要有陪审员参加,在实践中有许多困难,特别是请有法律知识的陪审员困难很大,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进行,要求作比较灵活的规定。”

在美国,每年有500多万人被征召当陪审员,其中只有200多万人中签入围以备最后筛选。正式当选陪审员后,在审判期间每天除准时出庭之外,还有许多限制,如不许看报纸电视对案件的报道,不准与别人谈论案情等。

有人提议中国移植英、美的陪审团制度,但这一尝试在日本和法国都以失败告终。在中国讨论恢复陪审员制度的时候,对陪审员的资格筛选和陪审程序的规定都将决定中国陪审员制度的成功与否。 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公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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