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备忘录:“渤二事件”始末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文 / 三联生活周刊)

对于渤海二号钻井船的沉没细节,人们已经淡忘。但“渤二事件”在当时留给人们的震撼,过来人至今难以忘怀。17年前,1979年11月25日,渤海二号在迁移井位的拖航途中翻沉,死亡72人,直接损失3700万元,如此灾难在世界海洋石油勘探历史上实属罕见。8个月后,这起中国石油行业最重大的死亡事故被新闻界曝光,由此掀起一起政治风暴。

1979年11月,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决定,把渤海二号钻井船拖航至距原井位117海里的新井位。在拖航之前,“渤二”钻井船队长刘学于11月12日、20日、21日,三次从海上发回电报,要求有三:一是卸载,二是用三条船拖航,三是打捞从平台上掉到浮力舱的潜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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矗立在风平浪静的小水池里的“渤二”模型

11月22日上午,由海洋石油勘探局总调度室负责人主持,召开拖航会议,为尽快把“渤二”钻井船拖到新井位,没有同意刘学队长的三条要求,做出三条决定:一、不在原井位卸载(此条违反操作规程,应该卸载使全船负荷减到最小);二、是不打捞潜水泵,在平台与浮力舱之间留一米间隙(此条违反操作规程,应该下降平台,提升浮力舱使两者贴紧,但由于潜水泵掉于两者之间而无法贴紧);三、只用282号一条拖轮拖航,不采用三条拖航(此条违反规程)。

11月23日,局领导开碰头会,总调度室汇报三条决定,局领导未表示异议。24日晨,天津、河北、山东三地气象台均发布大风警报。局调度室向局领导汇报,但只将大风警报通知渤海二号,并未及时采取措施。

24日10点44分开始拖航,当时渤海二号的干舷高度距海面高度约1米左右(应为3米左右,由于没有卸载,钻井船吃水过深)。晚20点以后,风力逐渐增强,阵风达到十级。因为干舷距海面低,甲板不时浸没在水里。23点10分,开始出现险情。

25日凌晨2点10分,渤海二号通风筒被打断,海水大量涌进泵舱内,全船职工奋不顾身,英勇排险,终因抢堵无效,船体很快失去平衡。3点10分,渤海二号发出电报:“我船开始下沉”。3点35分,负责拖航的282拖轮已看不到“渤二”的灯光,它在渤海海面倾倒沉没。船上74名职工,除两人得救外,其他同志全部遇难身亡。

“渤海二号”钻井船翻沉后,282号拖轮没有按照航海规章立即发出国际呼救信号并测定沉船船位,迟迟报不出沉船准确位置。船上救生艇、救生筏均未投放救人。

1979年11月28日,事故发生3天后,海洋石油勘探局拿出事故分析报告向上汇报。该局对“渤二事故”形成三点基本看法:一、气象突变,突遇大风事故不可抗拒,二、在拖航作业中,指挥无误;三、当渤二遇险后,船上人员抢救英勇。

1980年1月18日,事隔54天,天津市组成联合调查组(参加者为市经委、劳动局、公安局、检察院、市工会)。4天后,市调查组到达海洋石油勘探局。又4天后,石油部的调查组匆匆赶到。两个调查组各怀心腹事,互不通气,各行其道,动机和目的迥异。

海洋石油勘探局对事故的分析,还是原来那三条。局领导的认识是:“要奋斗就会有牺牲,战争年代会有牺牲,搞四化也要付出代价。七十二位同志为了石油,付出了代价,是值得的。海洋事业是新兴事业,要交学费嘛!”

天津市的调查组不敢苟同这种认识,他们的调查从“突遇大风”入手,力图排除“事故不可抗拒”的因素。他们发现,海洋局判定风力的依据,一是幸存者的描述。一是282拖轮轮机长回忆当时看了风速仪。索取282拖轮的航海日志,风力无记载。索取气象记录,发生事故的25日的那一页竟被撕掉。经过一周努力,终于查实:25日零点到5点,“渤二”翻沉海域的最大风力为8至9级,阵风达到10级。由此,天津市的调查组否定了海洋局关于“气象突变,突遇大风,不可抗拒”的说法。

天津市调查组下来20天后,已得出结论:“渤二”翻沉主要是“违章指挥”,依据有三:一是没有按规定排出压舱水;二是没有把浮力舱与平台尽可能贴紧;三是没有卸载,这三条原因均导致吃水加深,使平台仅高出海面1米,遇大风大浪翻沉。

不过,海洋局并不接受这一结论。2月21日,大年初三,海洋局召开党委会,传达石油部有关“渤二”事故的指示。第二天,召开处以上干部的大会,试图定调子统一认识。

2月下旬,天津市调查组上北京,向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最高检察院汇报。与此同时,石油部给国务院打报告称:“渤二”是遇到11级特大风浪翻沉。

3月8日,海洋局召开井队长以上干部的1200人大会,石油部一位 幸免副部长及两名司长到会。会前没有通知天津市调查组成员,他们不仅闯进会场,而且要求讲话。在会上,海洋局对事故的结论仍然是“老三条”,而天津市调查组则抛出一个重磅炸弹——“渤二”翻沉是“由于严重违章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至此两派意见头一次当众亮相,针尖对麦芒。面对关于事故原因和性质的严重分歧,石油部副部长没有明确表态。

会后,石油部副部长在与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的同志交换意见后,同意将石油部、天津市、海洋局三个调查组组合起来工作。

此后,天津市调查组独自向各级领导做了一连串汇报。4月21日,天津市调查组向天津市革委会,独自提交了调查报告,并提请市检察院对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

1980年7月22日,也就是“渤二”翻沉8个月后,这场灾难才被新华社公诸于世。这个迟来的报道,在当时引起巨大反响。

1980年8月2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处理渤海二号事故的决定”。国务院将“渤二事故”定性为“严重违章指挥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国务院决定还指出,“渤二翻沉是由于石油部领导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不尊重科学,不重视安全生产,不重视职工意见造成的。”对此,国务院决定:一、解除宋振明的石油部部长职务;二、给予国务院主管石油工业的副总理康世恩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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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学军(右二)与同事:船医高洋(右一)后来遇难,常万福(左一)因换班而幸免

同一天,天津市检察院对海洋石油勘探局部分领导提起公诉,以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四人成为被告:局长兼党委书记马骥祥、副局长王兆诸、副总调度长张德经、滨海282号拖轮的船长蔺永志。

起诉书称:被告马骥祥身为局长党委书记,在11月23日上午,他主持召开的局领导干部碰头会上,没有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审查研究拖航方案。在24日局领导干部碰头会上,得知河北、山东、天津三个气象台发布的大风警报后,没有引起警惕,表现了对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不负责任。被告王兆诸身为主管副局长,对渤海二号钻井船队长刘学的合理建议不认真考虑;在得知大风警报后,不通知现场停止拖航,对拖航表现了轻率和不负责任的态度。被告张德经身为副总调度长,在主持制定渤海二号钻井船的拖航计划中,不采纳钻井船队长刘学的合理建议,也没有按照《稳性计算书》、《渤海二号钻井船使用暂行规定》、《富士号自升式钻井船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提出排出沉垫舱里的压载水,以轻率的态度做出了错误的拖航决定,因而导致事故的发生。被告蔺永志身为282号拖轮的船长,在渤海二号钻井船翻沉后,没有及时发出国际呼救信号,争取友邻船只投入对落水人员的抢救;没有及时测报“282号”的船位和渤海二号钻井船的准确船位,对抢救落水人员很不得力,使可能减少的人身死亡未得避免。

9月7日,天津市中级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渤二翻船”案件,旁听者达1000多人。被告马骥祥在回答法庭讯问时供称:“石油部下达‘渤二’移动井位的任务后,我们认为有困难,并且向部里提出意见,未被采纳。于是,我们就坚决执行了部里的决定。”审判长问他:刘学的电报大体内容是什么?马回答说,“我连名词都听不懂,什么话也没说。”法庭问他有关“渤二”拖航的几次碰头会的情况,他答,“我对航海业务一点不懂,连拖航也没见过,提不出什么意见,没表示什么态度。”

法庭经过一天审理,于当天下午6点予以宣判。

审判长宣布了对犯有渎职罪的四名被告的判决:被告海洋石油勘探局局长·马骥祥有期徒刑四年;被告海洋石油勘探局副局长王兆诸有期徒刑三年;被告海洋石油勘探局副总调度长张德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滨海282号”船长蔺永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部分图片由陈富生提供) 刘学中国海洋石油石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