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的权利也不是“终身制”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席殊君)
1996年11月11日,山东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布依法撤销一名名叫郝明慧的9岁女孩父母的监护权。至此,这起历时近一年,女儿因不堪恶父虐待离家出走,从而引起“变更郝明慧监护权”的起诉案有了结果。这起我国自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首例撤销父母监护权案,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怕回家,9岁女孩编谎言
1996年2月24日,大年初六,济南市解放阁派出所收到了由巡警转交过来的一名流浪街头的女孩。这位女童自己讲:她叫王慧,今年10岁了,被继父抛弃街头。她的亲生父亲几年前得了败血症死了,她与16岁的哥哥(名叫王元元)随母亲来到继父家里,从此她常遭打骂,10岁了还没上学。继父经常撵她走。有一天继父又用棍子打她,把她眼都打肿了。后来继父说带她去姑姑家,坐了好长时间车,继父说到站了让她下车,而继父没有下车,车开走了,就这样她被扔在了街上。
派出所的同志听了小女孩的哭诉,非常同情,他们想尽早把她送回家,但她不知道家的详细地址,只知住在“黑庄”,还说曾在“谢庄”上过学前班。派出所同志查遍济南附近村庄,均无结果。无奈只好把这个自称是王慧的女孩送到遣送站。派出所同志想到唯一的办法。向新闻界求援。
爱心感召吐真言
1996年4月26日,《济南时报》刊发了女记者宋俊玲采写的《被继父遗弃的女孩》,立即在市民中引起强烈反响。
王慧的遭遇见报后,为了帮助王慧早日找到家,王慧被接到报社。根据孩子提供的线索,报社派记者又专门请市公安局户政处通过微机进行查询,结果在10岁的孩子中,没有叫王慧的;“黑庄”、“谢庄”更是无处可考。听口音王慧又绝对是济南人。一连几天,有几名热心读者上门提供线索,然而都不能为王慧诉说的故事提供任何证据。
4月27日晚,在时报大楼的楼梯上,小王慧低着头,向几天来一直带着她的宋俊玲阿姨承认:自己说了谎,她说她的真名叫郝明慧,10岁,本市西郊红庙村人。毒打虐待她的,不是她的“继父”,而是她的亲生父亲郝占水。她的妈妈王秀红几年前跟另一个男人跑了,她的哥哥不叫王元元,而是叫郝明远,如今已不知去向,她以前说的她父亲虐待她的事实都是真的。她捏造一个继父,是害怕再把她送回家。
为了了解详情,报社派记者特别前往红庙小学、红庙村和所在的白马山车站派出所,所核实的情况比郝明慧自述的还要严重。据介绍:其父郝占水双目失明,被村里照顾做清洁工作。年轻时因盗窃蹲过班房,出来后又开始酗酒,一喝醉便闹酒疯打人摔东西。有一年的腊月里,满身酒气的郝占水,竟然半夜三更把全家人统统赶到院子列队跑操。当时,其年过半百的母亲正卧病在床,他抱起母亲身上的被子就扔到火炉子上,逼迫母亲到院子里听他训话。由于他作恶多端,在一次酒后撒野时,被忍无可忍失去理性的兄嫂、妹妹挖去了双眼。当时郝明慧差两个月就要生下来。
放假了,郝明慧和同伴们一样收拾好东西,不知她是否真的想回自己的家
失明后的郝占水,人性更加扭曲,三天两头关上门毒打妻子。终于有一天,给他生了一儿一女的妻子弃之而去。从此,他愈发酗酒成性,小明慧和她的哥哥郝明远,便成了他发泄的主要对象。不久,郝明远离家出走至今不还,郝明慧成为他唯一发泄的对象。常常是深夜一两点,郝占水要喝酒,便把本已熟睡的女儿弄起来毒打取乐。有邻居曾见小明慧被他逼迫光着身子站在寒冷的冬夜的门外罚站,还有的邻居曾见明慧被他倒提着双脚,大声吼叫要“劈”了她……
郝明慧的事要依法维权
郝明慧的不幸遭遇引起了济南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重视。在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之后,1996年5月6日,济南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共青团济南市委书记张辉通过新闻媒介表示:如何处理该事件已不仅是一个孩子、一个家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人们对人性、道德、法律的深层次思考,远比事件本身更为重要
6月4日,团市委委托济南诚信律师事务所高保刚律师和团市委权益部部长徐宾为诉讼代理人,正式就“变更郝明慧监护权”问题,以共青团济南市委的名义向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市中区法院受理此案。
鉴于郝明慧一再表示:“不愿回家”,济南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核实了详情之后,为了使郝明慧在维权案未审理之前能有一个比较合适的学习和生活的地方,山东省新世纪学校愿意接纳这个孩子。山东省新世纪学校座落在泉城洛口路,是一所闻名全市的全日制寄宿学校,在董事长张建光先生的精心安排下,郝明慧在这里从二年级上起。
由于这里是一所“贵族学校”,考虑明慧的学习和成长,她初来时,老师并没有告诉同班同学明慧的经历。后来,班上开了一次特殊班会,明慧把自己的经历告诉了小朋友们,这些生长在“大款”家庭里的孩子们全哭了,大家都表示要好好关心这个新来的同学,要好好爱自己的爸爸、妈妈,珍惜学习时间,做个好学生。明慧到这个班上不到3个月,学习进步很快,暑期期末考试语文和数学分别为93分和94分。
也许是因为从小缺少父母之爱,对于奶奶辈的班主任宁老师,明慧常常流露出对母爱的渴求,每到周末孩子们回家的时候,明慧就有些忧郁,脸上没有了笑容,当宁老师一说要带她回家时,明慧就显得特别兴奋。宁老师多次问:“你还想爸爸吗?想不想回家?”平时明慧总是把头晃得很坚决。而一到周末,想回家的话就吞吞吐吐、犹犹豫豫地表露出来。
依法撤销郝明慧父母监护权
1996年11月11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过长达157天的法庭调查论证,正式开庭审理“撤销监护权案”。
上午近9点,郝明慧的父亲郝占水和其母亲王秀红都没有到庭。9时整,审判长宣布按法律规定采取缺席开庭。法官正宣布调查结果,突然从法庭外闯进了郝占水,他一手持盲人问路杆,一边嚷道:“想把闺女给我弄走,没那事儿。我看看到底谁敢!”两名法官前去搀扶,被郝占水推开。审判长依照法律程序,向他陈述法庭审理情况,当法官讲到郝占水多次打骂女儿时,他站起来大喊:“不听话,就该揍。打自己的孩子还犯法?我又给她吃,又给她买衣裳,不听话就得打!”在庭审的过程中,郝占水口出秽言,法庭不得不暂停,在法庭在对他依法进行第三次警告后,郝占水不坐了,拿起问路杆边走边叫嚷:“我不听了,我就不信,没我在场,能把我闺女给判了。”
同班主任宁老师在一起
11时10分,法庭进行议庭合议,确认:其父郝占水虐待事实成立,其母王秀红虽因种种理由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客观上形成了对郝明慧的遗弃。因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依法当庭判决:撤销郝占水、王秀红对郝明慧的监护权。
在判决5天后,一个由团市委和济南时报负责人牵头召开的“好心人座谈会”,专门商量为明慧找一个新的监护人问题。明慧的外祖父母和爷爷均已去世,祖母已改嫁,因此此条不具备。只有一位15岁的哥哥,流浪在外,不具备监护人能力。明慧的亲戚都害怕郝占水闹事,对收养一事,谁都不愿报名。由于郝占水是出了名的“恶棍”,村里也明确表示“不便管”。最后,山东新世纪学校校长张建光正式接纳郝明慧为学校的“女儿”并依法办理了手续。张校长提出:“我们不仅要教她学习,而且还要教她做人,我们希望她上完高中上师范大学,然后再回校当教师,用毕生从事教育事业来回报社会。”
法律无情唤人情
1996年11月16日,离家出走9个月的郝明慧在山东新世纪学校老师的陪同下,第一次回家看望已失去监护权的父亲郝占水。
郝明慧刚叩响大门,立即传出狗叫声,明慧轻轻喊了声“爸爸”,郝占水迎了出来。
短短几天的时间,郝占水的态度有了180度大转弯。原来,11月11日郝占水法庭上自动离开后并没有走,而坐在了法院的大门口。法官和高保刚律师见状后,将其扶进办公室,耐心解释,并告诉他虽然剥夺了他的监护权,父女关系依然存在等道理。当随后新世纪学校校长张建光闻讯看来时,已经想通了的郝占水终于起身双膝跪地,向在场的人磕头,说:“孩子给了你们,我就放心了,只要她别忘了我,有空回家看看我就行。”
从8月16日到1997年元月28日临放假前,笔者采访得知:郝明慧回去3次看望爸爸。她爸爸现在逢人就讲:孩子有这么好的人养着,是她的福气,我为什么还不愿意呢?他还时常捎信给郝明慧和学校老师,说自己现在正在改正喝酒的坏毛病,要做个好人,希望郝明慧好好学习,将来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郝明慧这学期又长高了,学习也不断进步,期末考试语文和数学分别为94分和89分。
编后:
1996年底,家住北京海淀区普惠南里某楼的一位女子,因与丈夫发生口角,一时想不开,携年仅两岁的儿子从8层楼跳下。事后,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人士认定,这名女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能定性为自杀行为。联系本刊这期全国首例撤销父母监护权案的报道,可以引发我们对父母与孩子关系的法律思考。
在中国传统社会,父母对孩子的生育及监护权是天经地义的,在这种权利意识下孩子几乎为父母所有——他们首先是父母的孩子,其次才是他们自己。孩子就像父母的一项财产,可以随意处置。于是就有了携子跳楼的妇女,就有了郝明慧父亲在法庭上的叫嚷:“我给她吃,给她穿,打自己的闺女还犯法?”
而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就是要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人的利益,它从根本上对“君臣父子”的伦理秩序提出了挑战。在一个法制完善的社会,每一个人——哪怕是一个孩子——都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生存权,享有健康、自由发展的基本权利。如果这种权利遭到了剥夺和威胁,哪怕这种危险来自于自己的生身父母,来自于中国人最看重的血缘关系,法律也有话要说。 法律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