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势变,法亦变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李群 一水)
’97中国还有一件大事
已经到来的1997年是不寻常的一年。中共十五大召开,香港7月1日回归,这两件大事将为中国历史添上浓重的一笔。还有一件事情同样举足轻重,事关宏旨,这就是——’97,中国修改刑法。
经过反复拟议、酝酿的刑法修订草案,是在去年末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提交审议的。按照立法程序,这个草案在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还要提交将于今年3月1日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熟悉法律的人士都知道,现行刑法有192条。已经提交去年末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有384条,比原来增加192条,即原来条数的整一倍。此举意在制定一部统一的、较完备的刑法典。
把“类推”送入博物馆
那么,刑法修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权威人士告诉记者,首先是进一步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取消了类推的规定。
现行刑法基本上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制定的,分则只有103条,明文规定需要追究的刑事犯罪行为不够完全。有些犯罪行为虽然必须追究,但法律又没有明文规定,不得不规定可以采用类推办法,规定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
这次修订,刑法分则的条文从原来的103条增加到281条,对各种犯罪进一步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事实上,刑法虽然规定了类推,但实际办案中使用得很少,现在已有必要也有条件取消类推的规定。因此,草案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重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权威人士介绍说,此番修订刑法还明确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前者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后者的含义是: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对罪刑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草案是这样表述的:“对犯罪分子量刑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
现行刑法规定了减刑和假释。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对“确有悔改”没有明确的界限,较难掌握,随意性比较大,并且没有严格的程序,容易出现流弊,存在问题较多。同时,应当维护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严肃性,不能随便减刑、假释,特别是对以暴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及累犯,不宜适用假释。
修订草案对此是这样规定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对假释的修改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但是对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草案还明确规定了减刑、假释的程序:对于可以减刑、假释的犯罪分子,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
放宽正当防卫 鼓励见义勇为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发生这样的事情:受害人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把歹徒打了,人民警察在抓捕中开枪把人犯打伤了,不仅得不到保护,反而被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刑法在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中这样表述:“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这里不难发现,对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太笼统,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界限不清,随意性较大,出现了许多问题。
此番修订明确了受害人和其他公民对于暴力侵害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只有那些明显的不应采取的行为才属于防卫过当。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鼓励见义勇为,草案修改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受害人受到暴力侵害而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
自首、立功:较宽大的处刑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修订对自首、立功的犯罪分子作了较宽大的处刑规定。
权威人士披露,现行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草案将其改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把对“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改为“可以免除处罚”。并增加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修订草案还对自首作了明确界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接受审判的,是自首。”
从反革命罪到危害国家安全罪
对反革命罪的修改是修订草案的一个内容。权威人士指出,现行刑法关于反革命罪的规定,对于维护国家安全起了很大作用。但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发展,反革命罪罪名的适用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因此,草案建议把反革命罪一章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在修改中,对反革命罪原来的规定,可以适用普通刑事犯罪的,都尽量规定按普通刑事犯罪追究。过去依照刑法以反革命罪判刑的仍然继续有效。
投机倒把:分解具体规定
现行刑法对于投机倒把罪的规定比较笼统,界限不太清楚,造成执行的随意性。
权威人士说,这次修改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需要规定的犯罪行为,尽量分解作出具体规定。草案根据十几年来按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具体行为规定刑事责任,有些已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作了规定。这次修订,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增加了合同诈骗、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买卖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犯罪行为的规定。
流氓罪、渎职罪:解开“口袋”
关于流氓罪,现行刑法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实际执行中定为流氓罪的随意性较大。这次修订,将流氓罪分解为4条具体规定:一是侮辱、猥亵妇女的犯罪,二是聚众淫乱的犯罪,三是聚众斗殴的犯罪,四是寻衅滋事的犯罪。
关于贪污贿赂罪,这次修订将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的反贪污贿赂法合并编为刑法的一章。
关于渎职罪,现行刑法对此的规定过于笼统,有些规定处刑也偏轻,主要是玩忽职守罪。这次修订主要是把十几年来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款。并增加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渎职犯罪行为。现行刑法规定的渎职犯罪除贿赂罪外共为7条,草案中增加为32条。
现行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这次修订区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同后果,对法定刑作了修改,一般的为3年以下;严重的为3年以上7年以下;对某些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最高刑规定为15年。
完备条文 增加规定
权威人士说,这次修订刑法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即完备刑事法律条文问题——力求把法律条文规定得比较完备,对于调查研究和各方面提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而原来法律没有规定的,经过研究认为比较有把握的,尽管增加作具体规定。
如黑社会犯罪,规定只要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有违法活动的,不管是否有其他具体犯罪行为都要判刑。
再如,针对计算机犯罪日益严重的状况,增加了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等犯罪的规定。
又如,为了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打击证券欺诈等犯罪行为,增加了对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虚买虚卖并不持有的证券等犯罪的规定。
此外,草案还把侵犯商业秘密,合同诈骗,伪劣建筑,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对证人打击报复等犯罪行为增加作了规定。
关于刑律修改的不同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应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
现行刑法对此是持肯定态度的。修订草案亦保留了其规定。持此观点的人认为,从检察机关查出的贪污案中,犯罪主体75%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如果将他们划出国家工作人员之外,不利于打击他们的贪污受贿行为。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此类犯罪,最高刑可判死刑,而其他企业领导人这种行为为侵占罪、挪用罪、最高刑只有15年。持反对意见的人则认为,既是市场经济,就应当讲公平竞争,就不该再以过去所有制性质划分企业,国有企业、私营、三资企业领导人法律上应一视同仁。
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在这一点上就截然不同。
2.警察执行公务时造成人员伤亡后果,是否应该按正当防卫对待?
对此持肯定意见的主要为公安部门。其理由为警察在抓捕中开枪把人犯打伤后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利于警察执行公务。据悉1996年上半年,就有100多名警察在执行公务中死亡。
相反的意见则认为,这条规定可能会使一些非正当使用器械致人伤亡的犯罪找到借口。
3.违法所得的概念如何确定?
有关人士建议,在还没有得到违法收入,但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情况下,也应该治罪。违法所得不能局限于一次性收入。
4.死刑是否太多?
有些专家认为,国际潮流是逐渐取消死刑或减少死刑的适用,但现行刑法的死刑规定多达30多个,应当减少。另一些意见则认为,目前我国犯罪猖獗,公众呼吁加重处罚,死刑的适用不应减少。(一水) 正当防卫法律刑法基本原则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