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援助:援助弱者援助法律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高昱)
今年1月1日,随着《律师法》和新的《刑事诉讼法》生效,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促进社会人权保障和法制体系完善的开创性事业,终于进入实施阶段——
“谁能为我讨回公道”
42岁的河南民工雷中城本指望靠打工在北京挣点钱,养活一家7口人,却未曾想一场飞来横祸突然袭来,把他整个击倒。去年10月,因为施工队长瞎指挥,他左手的无名指和小指被打桩机绞断。在附近医院简单处理后,包工队老板给了他500元钱就要把他打发回家。雷中城忍着疼痛向老板求情,老板恶狠狠地说:“你受罪活该,拿着这500块钱赶快滚蛋,再找事,我叫警察把你当流氓抓起来,别忘了你连暂住证都没有。有本事你爱上哪告上哪告,我知道你能赢。”在老板看来,一个穷得叮当响的外地“盲流”,在北京人生地不熟,有谁会替他说话呢?
确实,雷中城贫穷的家乡有年迈的父母,有3个嗷嗷待哺的孩子,最大的14岁,最小的只有9岁,老老少少都盼着他往家里寄钱。眼瞅着自己不能打工挣钱了,老板又威胁恐吓,拒不赔偿损失,只剩下告状这条路了。可告状要请律师,钱从何来?贫困潦倒的雷中城几乎绝望了,难道真像老辈人说的,“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
经人指点,雷中城找到了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他含泪诉说了自己的不幸遭遇。律师们被深深震动了,他们当即决定,分文不收代理费,帮助雷中城打一场官司。青年律师高峰被指定为委托代理人,他说:“有理没钱照样能打赢官司,一定要替雷中城讨个公道。”
和雷中城相比,辽宁盖州市的6岁男孩王少东或许更为不幸。因使用劣质液体燃料,小少东被重度烧伤。厂家仅付了很少的一点医疗费就不管了,拒不承担全部治疗费用。尽管孩子已奄奄一息,可家里债台高筑,已无力再继续治疗下去。《辽宁青年报》以“谁来帮孩子起诉”为题做了报道后,辽宁北斗律师事务所毅然免费承办此案,两位律师不辞劳苦,几次来回奔波取证出庭,终于为孩子讨回了说法,生产厂家支付了3万多元的医疗费。
雷中城和王少东最终都是幸运的。但在现实社会中,像他们这样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却因为贫弱而不得不吃“哑巴亏”的人却很多很多。如今,法律援助向他们伸出了援助之手。
为弱者点一盏希望的灯
法律援助,是对某些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或特殊案件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专业性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当今中国社会,公民的各种社会权利越来越广泛,相应的各种权益之争也空前增多。一方面,国家立法已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其繁多的规则条文,尚不能被一般人掌握运用,社会需要专门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法律服务作为一种社会职业只能由律师来承担,但律师的工作又是有偿的。毋庸讳言,当前社会转型期贫富差距的扩大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据统计,1995年,年收入3万元以上的富裕、富有型家庭占中国家庭总数的9%以上,但同时我国仍有6500万贫困人口,1600万城镇“困难户”人均月生活费只有88元。作为社会中人,他们无疑也需要法律保护,但这些连基本的温饱问题都未解决的人又怎么有钱去寻求法律服务呢?
1996年3月29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宗轰动全国的8岁儿童状告生母追索抚养费的诉讼案。自从1990年父母离婚后,8岁的林添龙便跟着父亲一起生活。尽管离婚时确定小添龙的生母陈某每月付抚养费80元,但离婚后陈某一走了之,孩子未得任何抚养费。孩子的父亲没有固定职业,以贩菜维持生计,父子俩相依为命,十分艰难。无奈,林父只好求助专门帮穷人打官司的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中心在审查有关材料后认为,林家经济收入处于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小孩请求取得抚养费是法定的权利,其权利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并有胜诉的充分把握。但林父作为小添龙的法定代理人提供的材料太少,对被告目前使用姓名和具体住址均不知情,立案条件不足,必须做细致调查取证,查明被告的姓名、住址等情况,还要确认母子关系。而林父没有调查权,无法取得充分证据。
经过审裁,援助中心指派李小玲律师免费为林添龙代理诉讼。李律师用两个月时间,从3个区的派出所、居委会、计生委等单位取得可靠证据,在明确诉讼主体及法律关系后提起上诉。结果法庭判决陈某一次性付给原告林添龙5040元抚养费,另每月给付100元直至原告18周岁止。
一位法学专家指出:此案若无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的帮助,根本无望解决。
可以说,自1994年国家司法部部长肖杨明确提出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以来,已有越来越多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北京市200多家律师事务所的2000多名注册律师,几乎人人都承办过这种案件。1995年11月成立的全国首家政府专门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至今已为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提供援助400多件。武汉市1995年52家事务所共办理法律援助130余件,减免费用56600元。
刚刚迈步的我国法律援助,已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刚颁布的《律师法》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社会援助”写入其中,国家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也于近日正式成立。中心负责人桑宁告诉记者:“我们的社会还存在弱者,要帮助他们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让正义不遗忘每一个角落。”
谁为法律援助撑腰
但法律援助目前仍存在不少问题。律师是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者,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他们也心有苦衷。一位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说得很坦率:“这种事,我们做了就做了,不希望宣传。一宣传,这类事都找上门来,我们实在招架不了。我们都是自己养活自己,法律援助光靠我们是远远不够的。”
从世界法律援助的发展历程看,慈善性质的法律援助早在100年前已不占主导地位,各国逐渐把它当作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积极的政府行为。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基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拨款。美国每年为法律援助拨款4亿美元,英国1989年的法律援助预算占司法机关总预算的1/2强,人口仅600万的香港地区,1992至1993年度用于法律援助的财政支出就达到1.6亿港元。
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拥有丰厚的物质基础不同,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能力还很有限。尽管如此,国家还是具有前瞻性地把法律援助提上了议事日程。国家法律援助中心郑自文博士说:“由政府组建并直接管理的各级法律援助中心,除了统一负责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外,主要是具体从事援助服务,由领国家薪金的专职律师组成,经费由国家拨给。由律师个人及各社会群众团体主办的法律援助机构,其经费和补贴可以依一定程序向法律援助基金会申请。至于基金的筹集,可以通过政府拨款,律师管理费专项抽取,民间捐助,合理返还及国际捐赠等方式。”
法律援助制度的要旨显然是保障人在国家和社会中的自由平等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被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普遍认同并奉行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实际上,这一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公民平等地享有国家通过立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二是国家法律保障公民平等地实现这些权利。相较而言,后者任务更为艰巨。
应该说,法律援助绝不仅仅意味着对弱者的同情和帮助,更为关键的是,通过保护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使司法程序得到完善,从而切实保障国家通过立法所确定的公民平等权利在事实上得以实现,最终填补法律规范可能有的漏洞。
法律援助的种类
与我国律师的业务范围相联系,与各国实践相区别,一般说来法律援助的种类并没有什么禁止性的规定,而且有不断拓展的趋势,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种类主要有:
1.刑事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后者包括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代理人。
2.民事诉讼案件和经济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包括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经济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破产还债程序申请人的代理人。
3.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即担任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
4.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即担任申诉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
5.非诉讼法律事务法律援助:代理参加调解,申请找参加仲裁或行政复议,代理经济及其他民商事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6.代写法律文书。
7.法律咨询。
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
1.经济收入低于一般水平,(以各地最低社会生活保障线为标准)无法支付聘请律师费用或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须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者。
2.为特定案件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经有关机构审查确需提供法律援助者。
我国法律援助的范围:
1.为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保护案件当事人提供辩护;
2.赡养、抚养、工伤,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
3.其他经证明无能力支付律师聘请费用,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确需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经审查确有胜诉和实现可能的法律援助事项;
4.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世界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制度在西方已有509年的历史。在英格兰,自1495年起就开始承认穷人享有以其身份免付诉讼费的权利。在许多国家法律援助产生初期,主要是民间组织如宗教团体、公共援助机构基于良心和道义所从事的针对穷人的慈善行为。17、18世纪以后,人权思想成为极力标榜的宪法原则,法律援助逐步社会化,成为保障“天赋人权”的重要工具。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开始于60年代民权运动,这以后的法律援助更强调从国家司法体制上建立健全诉讼民主和法律、保障机会均等的机制,以缓解因为经济不平等造成的社会不平等。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以法律方式确定了法律援助地位。 法律法律援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