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保障:给打工仔一个放心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文 / 周善)

1994年,深圳某酒店因为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几百名工人3个月未领到一分钱,经营者则一走了之。几百名工人生活无着,激愤之下,采取了示威的方式,一度引起混乱,最后,法院依法拍卖了该酒店的财产才堪补支工人的一部分工资。从1992年到1995年,深圳企业平均每年拖欠工人工资1100多万元。因劳资纠纷而到劳动部门投诉的案子中有8成是工人状告企业主拖欠他们工资的,这还不包括那些因为种种原因而没有到劳动部门投诉的案子。据保守的估计,这一部分所占的分量也十分惊人。

针对这种日趋严峻的形势,深圳经济特区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无疑是个令人兴奋的消息。

欠薪保障制度,最早于1967年在西班牙实施。当时,西班牙国内经济萧条,企业经营很不景气,工人经常被企业拖欠工资。出于社会稳定与保障工人的权益考虑,西班牙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国内经济的复苏。后来,英国、日本,意大利等国也借鉴西班牙的做法,各自制定实施类似的法律。

《保障条例》采用强制与共济的手段,建立保障基金,依法解决在特定条件下拖欠工资问题,能够较好地保护员工的基本权益。通过立法,把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企业必须依法按时按量地支付工资,企业人为拖欠工资将受到法律的处罚。据深圳劳动局罗兴光介绍,由各相关部门组成的保障基金会面向特区内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具体操作方法是,建立欠薪保障基金,而基金来源包括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基金的投资收益以及政府补贴。每户企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标准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70%。据此计算,1997年,特区内企业的缴费标准为每户企业280元。而一旦符合垫付条件时,欠薪保障基金会即按员工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总数进行垫付,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这项欠薪保障政策的出台拂去笼罩在成千上万南下打工者心头的疑虑,某外资企业的一群工人说,过去他们都经历过被老板无端拖欠工资的事情,很多时候求助无门,得不到保护。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有关人士表示有信心,但不能过于乐观,主要是基金的来源,虽说是强制征集,但是否如数集齐,还有待时间验证。

另外,有的企业可能会片面理解《保障条例》而故意拖欠工资。在众多的因为拖欠薪水而发生的劳资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企业一时资金难以周转而发生的,有了“欠薪垫付”的有关规定后,一些企业就会将这种负担转嫁给基金会,把基金会当作是“防空洞”。这就与原来的“促使企业依法按时按量支付工资”的初衷背道而驰,这当然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