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万该不该赔?怎么赔?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文 / 刘天时)

54万该不该赔?怎么赔?0

李新荣“谁有我穿得破?谁有我病得惨?他们害苦我了。”

1984年10月10日,天津市盛锡福制帽厂女工李新荣因咽部有异物感,声音嘶哑,吞咽困难,被推上天津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以下简称天医三院)的手术台。12年后,双方具有转折意义的谋面是在法庭上。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方天医三院于1984年10月10日,在未做吸碘和扫描检查,病理报告不一致的情况下为患者李新荣做咽部肿瘤手术,误将李的异位甲状腺及甲状旁腺切除,造成对方内分泌紊乱,终生残疾。天医三院依法赔偿李新荣自1984年10月至1996年7月的医疗费、陪伴费、营养费、误工费以及今后20年的同类费用共计54万余元(减去先予付给的3万元)。

这一全国医疗事故最高赔偿案一时成为各地媒介追踪报道的热点,也引起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委、卫生部乃至中央的关注,有关方面批示“要妥善处理”。

目前,因被告方天医三院已提出申诉,要求对此案重新审理,原告李新荣也寄望于重判提高赔偿数额。是不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怎么赔?这些写在判决书上的事实仍是法院、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记者在采访了法院、医院、李新荣及了解内情的医生、律师之后,感觉诸位被访者自成其说的辩护背后,似乎包含了比一个手术、一个事故、一个赔偿更多的东西。

54万该不该赔?怎么赔?1

272医院医生殷启广:“李新荣甲状腺、甲状旁腺没了,直接影响她现在的病情。真够惨的。”

李新荣:几年来我受尽了屈辱和野蛮的摧残。若不是好心人暗中保护,早就没了命

记者在天津市钟表厂门口见到李新荣的丈夫闫文俊。闫文俊,中年,长得矮小结实,天津钟表厂工人,单位“效益不大好,没活儿的时候放假”。

闫文俊在门口喊了两声,然后推门进屋。记者见到歪在床上头发蓬乱的李新荣。

李新荣先是气喘,惊魂稍定后,展示了所穿的破烂衣裤,边哭边喘地向记者述说——

谁也没我惨,我病了12年了。我好好的一个人这算完了。我原来什么病都没有,又能唱又能玩还有过专利发明呢。我在手术之前没什么,就是嗓子那儿觉得噎了点东西,吃饭说话都不耽误。是他们非让我住院手术的。于术前我还跑过两次,最后都被他们逮回来。

他们太惨无人道了,想拿我练练手,好出名上电视,因为是疑难病症嘛。他们也太骄傲太不虚心了,术前(天津)第一中心医院的程之就提醒过,可能是异位甲状腺,他们不听就动了刀。扫描、吸碘试验也没做,他们想什么呢?出了事我去找他们,求他们给我治病,他们打我,往狠了打。他们不给我钱,让我停药,伪造病历,还叫流氓欺负我,威胁我要私了。

我这12年怎么过的啊。我浑身是病,月经长年不断,输血输进了肝炎,动不动就抽、水肿、吐。无数次挣扎在死亡线上。我现在没了甲状腺,内分泌全乱了,成残疾人了,就得靠药维持着。我一个好好的甲状腺就靠几毛钱的碘片维持吗?我12年的苦处,我后半生的痛苦,难道还不值54万吗?何止!

这些年,我一边治病一边告状。从天医三院到(天津)总医院、(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二中心妇产科医院、272医院、464医院、协和医院。从天津到南京到上海到北京,一年365天,一大半时间呆在医院里。政府衙门也去过不少,市卫生局、市政府、市委、市人大、市妇联、总工会、纪检委、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北京高法……

医院不服又上告了,我也不怕,我也希望重判——就给我20年的医疗费对吗?我觉得应该给到中国女性平均年龄。还有精神损失赔偿呢?

54万该不该赔?怎么赔?2

主刀医生杨宝琦“我错在哪儿了?花54万也得买个教训啊!”

医院:这是个冤案错案。救死扶伤反被讹诈。这样闹下去,医生这行当还怎么干?我们有信心翻案

天医三院副院长蔡遇淑、医务科杨仁和主任及主刀医生杨宝琦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这样反映——

这怎么能算医疗事故呢?病人当初病情危重,有生命危险,要是不割早活不到现在了。术前检查是认真的,活检分送肿瘤医院和第一中心医院做病理诊断,诊断结果一是“血管内皮肉瘤”,一是“考虑副节瘤”,虽然不一致,但是开刀救人要紧。手术是完全成功的。后来诊断证明切除的是异位甲状腺瘤,手术本身是没错的,因为异位甲状腺临床极为少见,事前难以预料。术前活检病理只取一小部分,诊断有困难,术前术后病理不一致也是被允许的。

手术对李新荣的影响只有好没有坏,如果她坚持吃碘片,完全可以代偿,而就算她吃100年碘片也不过6000块钱。

李新荣当初是托人进的我院,是当时院党委书记的亲戚,你说我们敢疏忽大意吗?大半个天津医院都跑遍了,还怎么认真?吸碘、扫描不是常规检查。

54万该不该赔?怎么赔?3

审判长孙永山:“我们判案是依法、依上级复函、依实情!”

李新荣找医院耍赖,又哭又闹,把经血画得满墙都是,医院根本没法工作。又上卫生局、卫生部,哪大往哪儿闹。卫生局最终作出“医疗事故”的鉴定,在程序上破坏了由专家会上认定的规定,私下走访会后定,完全是出于个别人的政治投机,想保住乌纱帽。1990年正赶上亚运会,卫生部怕闹大了破坏安定团结,就不顺医院死活定为事故。退一步说就算事故,法院也是错判。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那儿,为什么按民事损害赔?我们医院现在只发90%工资,赔54万,不就是让我们黄吗?

而且这样赔下去还有头吗?全国各地北起黑龙江,南到浙江,都有医院打电话给我们说:“你们可千万不能赔。你们赔了,我们怎么办?”听说当地有些病人举着《中国消费者报》示威,要赔钱。这影响多么恶劣!

审判长孙永山:我院判决是在充分调查取证,严格依据卫生局的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和电话记录作出的决断

曾向李新荣解囊相助的审判长孙永山这样告诉记者——

李新荣的事前后经历两次鉴定、两次审判。1989年第一次鉴定以“临床少见”、“事前难料”、“不一致是允许的”等空洞的推托之词,否定了“医疗事故”之实;第二次鉴定是在李新荣的强烈要求下进行的,卫生局为缓和情绪与医院达成妥协,定为“技术事故”。第二次鉴定后,河西区人民法院判给李新荣5000块钱,李不服又上诉,这就有了我院的终审判决。此案的判决在“补偿”还是“赔偿”上,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是依《民法》上,曾有争议。我们的理由是,依实情依上级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李新荣的甲状腺、甲状旁腺是不是没了?是谁造成的?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确认了“李新荣目前甲状腺及甲状旁腺缺如”。李新荣的状况是“甲状腺功能消失”、“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肾上腺危像病危”,1996年4月6日会诊为“艾迪森氏症”,全身衰竭。一审判决除5000块钱外,李新荣的其他医疗负担由李单位劳保提供。但李新荣的单位与此事故没一点责任,这么判是不公平的,何况李的单位现在黄了。

李新荣一家境况悲惨,而天医三院一向故步自封。医生治病治好病是本份,该做的检查没做(指吸碘和扫描),该办到的没办到就是有责任。医生不能出事就跟法官不能判错一样。想翻案我看是不容易,除非是行政干预。

一个事实,出出入入三种表达,其中渲染、言不由衷、角色本位在多大程度上模糊了真相

是一次成功的手术还是不该发生的事故?终审法院的取证单位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法医程亦斌发表了他的“旁观者”意见:医院手术前的诊断模糊,在没有做冰冻切片的情况下,诊断不明就做手术是错误的。但手术的总体效果是好的。因为我们的会诊结果是异形性肿瘤,也就是早期癌症。医院算是歪打正着。但如果当初诊断更准确的话,甲状旁腺应保留。李新荣目前的一些主要病症,子宫出血属于功能性病变,与手术关系不大。

程医生的个人意见是“判决应审慎”。而长期以来为李新荣治病的天津解放军272医院殷启广医生则认为,手术与患者的病症直接相关——没有甲状旁腺,子宫出血只能做维持治疗,不能手术根治;甲状腺及甲状旁腺切除是子宫出血肾上腺功能低下的重要原因——“所以,医院这么做实在对不起良心。”

除了在判别医疗事故上的学术争执在判案适用法律上也存在歧议。江西省社科院法学所张赞宁认为,从鉴别到立案都违反了法律程序,“法院本来就不该受理”,而依《民法》实行“赔偿”,弃《办法》“补偿”于不顾是缺乏法律常识、“令人遗憾”的——因为在张先生看来,法律无“对”、“错”可言,孙法官“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解决实际困难”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但在实践上是超前的。

日前天津市高级法院已受理医院申诉,正在调阅案卷,本案负责人吴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拒绝对判案发表意见。

按理,申诉不影响判决执行。但据李新荣讲,截至1996年12月26日,她仅拿到2000元赔偿金,仍处在缺医少药的艰难之中。

各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相信“事实只有一个”,而且唯一的事实见证者和受害人就是自己。记者的建议是:在我们等待和澄清“真相”的时候,少一些情绪,多一些理智和良心。 医疗事故法律甲状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