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与争鸣:法律的表情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文 / 何西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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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传统示众方式除满足看客的好奇心,也让人隐约可见古代的惊堂木  

几年前,我和几位留学生在德国法兰克福市的一个广场上看到一尊右手高擎天平的女神像。一个人说:“这肯定是个商业女神。”打听之后方知大谬不然,当地人说:“这是法律女神像。”在大家的哄笑声中,那人自我解嘲地说:“原来法律女神认钱不认人,要不她手里托着天平干什么呢?”

其实,天平在这里象征着公平(justice),它的意思是说,法律是杆秤。追究起来,我们中国人一向也是这样看待法律的,古人说“法为衡器”,现代人说法律是“准绳”。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秤和公正常常不是一码事儿。前不久,北京工商部门为整治农贸市场商贩缺斤短两的行为,曾明令他们把容易作弊的杆儿秤换成台秤。可是如果你到菜市场走一遭,马上会发现,台秤并不耽误摊贩们非法盈利。他们或者把秤摆放到一个容易使买主产生视觉误差的地方,或者一开始就让台秤指针指在20或40克的位置上。有一回,我无意间瞥见一个摊贩的台秤指针好像定在-40克的刻度上,后来仔细一看,才发现她那台秤的指针原来逆时针旋转的。

看来,秤本身只是个衡量尺度,能否实现公正原则,仍要看人们如何使用它。

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今年3月的全国人大又对这两个法做了修正和补充。然而,严谨的立法必须辅之以严格执法,否则法律的公正性仍可能流于一纸空文。那么,究竟怎样才是严格执法呢?

前不久在电视新闻中看到,山东某地方法院在处理一桩经济纠纷时非法拘押一方当事人。事件曝光后,该法院院长竟放狂言说:“我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你们能把我怎么样?”癞蛤蟆打哈欠,这是多大的口气!显然,这位院长根本不懂得执法者也要受法律约束。

权大于法,钱大于法,关系大于法,这都是些恶名昭彰的腐败行为,它们的是非问题已毋庸再议。笔者认为,我们尚须注意另外一个很有普遍性但又常常被人们忽略的问题:执法者在执法过程能否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或规范的问题。

一个月前我在一位律师那里见到一位当事人家属,他在陈述当事人案情的同时还提到,这位嫌疑人目前在北京某看守所已经羁押了两年多时间,这已经大大超出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最长羁押期限(3个月)。此外,他还说,公安机关在对当事人进行刑事拘留和逮捕后,并未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3条和第50条的要求,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家属经过多方打听,才在半个月后找到了拘押地点。对此,律师的解释是,这种事我们见得多了。司法机关在这方面大多是不严格的,家属和当事人不可对此过于认真。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假定这个当事人最后被证明无罪或仅仅被判轻罪(比如两年以下有期徒刑),那该怎么办呢?对此律师说,如果你在拘留所中被关押两年,法院一般就不会判处你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否则就可能使有关执法机关陷入被动,引起“赔偿诉讼”。虽然我国几年前已经有了《赔偿法》,但它在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方面收效甚微,相反,它可能使法院在审判时更加“护短”,更不愿认错。

当然,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那些不严格遵循程序的行为似乎无伤大雅。换句话说,只要我们拥有一种高尚的目的,手段粗一点似乎无可厚非。然而在现代社会中,文明与不文明的区别似乎更多地表现在人们选择怎样的手段上。比如,扫黄很好,但把那些磁带露天堆放,先让压路机反复碾压,再用火焰喷射器烧,这种手段虽然让人看着过瘾,但没有增加额外的分量。此外,我国没有废除死刑,这显然符合我国国情,但有些地方用一溜卡车押着死刑犯到处转悠,并把判决布告贴得满世界都是。所有善良的人对待罪恶总会激起愤怒的情绪,但情绪不能作为法律形式的根据,这种平息民愤的传统“示众”方式除了满足看客的好奇心,也让人隐约看见古代的惊堂木,这实在与现代法制社会的形象毫无共同之处。

执法是一种文明。它不仅关系到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更代表着一个社会的文明进化程度。所以执法者的素质显得十分重要。在表达愤怒情绪的形式上过多渲染,可能不仅不会增加法律的力量,反而模糊了法律的理性品质。 法律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