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检检什么?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陈明祥
“像你这样是要罚款的,至少200元”
在当今武汉市青年男女领取结婚证,进行婚前检查时,若发现有过婚前性行为导致女方受孕、怀孕的,会被婚姻登记机关处以罚款,罚款依据是武汉市政府去年4月21日颁布的《武汉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4月22日,笔者在武汉市硚口区婚姻登记中心里遇到一对受罚的新人。在领完登记证后,这对新人一边离开一边小声争执。罚款的原因就因女方曾经怀孕。据女方说,还在婚检的时候,医生就告诉她已经受孕。“像你这种情况是要罚款的,至少罚200元。”不过,医生给她出了主意,如果你态度好,不还嘴,罚款可能低些。
这对新人的表情是又羞又恼。起初当发现受到笔者的注意并被询问时,他们惊慌地走开,甚至躲到婚姻登记中心后院的一栋办公楼;当确信甩开了笔者以后,他们才出来,但仍被堵在院子的出口。女方解释说,这不是什么说得出口的事情。
一对因女方处女膜破裂而受罚的新人,其男方接受了采访。他们是今年3月26日去拿结婚证的。男方说,本来那天是一个大喜的日子,不料却令我们受到奇耻大辱。
这对新人都是大学毕业生,男方学的是生物。他们因被考虑收入不高,而罚款50元。虽然当场交了罚款,但他们气愤难平,女方觉得受到极大侮辱。据男方后来说,他们确实没有过婚前性行为,女方处女膜破裂是因剧烈运动所致。
据一位知情人说,她的一位女同学去年底领结婚证时被罚400元,原因是已怀孕三四个月了,自然还受到了批评。
另一位知情人也讲到同学的事例。他们被罚2000元,女方被证明已身怀六甲。婚姻登记人员说,如果不交罚款,孩子就不给上户口,目前孩子已经生下来了,但仍是黑户口,因为他们拒缴那2000元罚款。
据硚口区妇幼保健站的婚检医生说,青年人婚前性行为呈增长趋势。
虽然没有精确地统计——因此项指标无须上报,但医生说,几乎没有多少仍然是“女孩子”的。
据称,婚检主要检查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但也检查性器官尤其是女性有关性的状况。这项结果被武汉市的婚姻登记机关用来判定是否罚款的依据。
医生认为,罚款挡不住青年人性行为的潮流。
在武汉市同济医科大学门口,有个整形整容中心,内有处女膜修补手术。医生说,来做此手术的主要是农村女性,其次是被强暴过的女性,而城市女性极少。
医生承认不会问及修补者的动机,因为既涉及隐私,又大都很痛苦,但他们分析,农村人比城市人更重视处女膜。
武汉的一些婚姻当事人承认,为了避免婚检,宁可托熟人或花钱,弄到一纸证明。他们认为“婚检是丑的”,或者会检查出“那种事”。
据武汉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处长章显武解释,监督与处罚主要是针对非法婚姻。在具体操作中,对婚前性生活导致受孕、怀孕的也要罚款;对处女膜破裂的,主要是教育,也有罚款。这是个还没有统一的规定。章解释,武汉市根据《婚姻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管理条例》,并结合武汉的实际,制定了这个办法,在处罚方面较之国家规定扩大了处罚的范围,加大了处罚的额度。
章强调,武汉罚款的具体操作还在探索之中,主要是想表明政府对青年人性开放的反对态度。他称这是一种进步,过去想管但管不了,管了但力度又不够,现在毕竟有了起步。在章看来,女方受孕、怀孕以及处女膜破裂,可以当作婚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证据。否则,怎么会有孩子呢?而罚款是对妇女及孩子的一种保护,可以确认孩子的归属。章分析说,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西方文化的碰撞,青年人受西方生活方式的影响较大,性观念比较开放了,婚前性行为急剧增加,罚款是希望维护东方道德。他承认“无济于事”,但必须做;虽然需要各方面合作,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应有所作为。
不过,章也指出,这个涉及到隐私权问题、男女平等问题(因只有女的才可查出),另外科学已经证明处女膜破裂并非性行为一种原因,他表示还要继续摸索、完善。
武汉市的这种做法及其动机,弹赞皆有,而以弹者居多。
武汉大学社会学者周运清持支持的立场。他的观点是,人们应该主动适应生活背景及其文化规范。中国跟美国不同,国人更倾向严谨的性生活,重视贞操。而罚款可以将这种文化规范内化为自觉的要求。
武汉大学的法律学者赵威侯则持强烈的反对态度。他称这是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而且歧视女性,评判的标准连封建时代都不如。
浙江绍兴的一位读者陈旭军指出,这是“在道德这面旗帜下还悬着一只钱囊”。
有人更直截了当地说:“吹皱一池春水,干卿底事?”
性是一个敏感话题。在近代以来中西方文化交流中,国人的性观念更是一根敏感的神经。研究结果表明,性行为的功能,一是生殖,一是消遣。而以消遣为目的性行为正明显增加。
研究者说,西方社会近年来人的性行为已经历了下列变化:婚前性交的人数,尤其是女性人数增加了;可能发生婚前性关系的配偶人数增加了;发生首次性关系的年龄提前了;在发生性关系前所要作的许诺更少了;夫妻间的性交频率增加了;特别对妇女来说,婚外性交的发生率增加了;未婚妇女施行流产术的比例及频率提高了;尤其在青少年中,未婚妇女的不合法率提高了;各种年龄的妇女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避孕法的利用率提高了;所有不同年龄、社会阶层、宗教和种族的妇女都广泛地采用了更为有效的避孕方法;性的问题在书籍、杂志、影片和其他传播媒介中有了更开放的讨论和暴露;在接受其他生活方式和其他性欲表露方式方面有了更大的自由,如同性恋;女性在始发非正式的异性社交和性关系方面更随便了;人们更乐意谈论性,容忍不同的价值观和态度,接受性行为,甚至在另一人的标准与己不同时也是如此。
负着几千年积淀的传统走过来的国人,尤其在近些年来,正在研讨新的性行为观念与性行为道德。与性器官、性行为有关的词汇表明了传统的性禁忌或委婉的修饰,如“阴”、“私”、难言之“隐”等等,如今这些字眼已经构成具有新含义的概念,如阴私、隐私、隐私权之类,并成为个人不可剥夺的某种权利。
在这种前提下,政府机关究竟应如何抓?
位于汉口的一家医学美容中心的处女膜修补处。处女膜修补技术给她们安全,同时也带来屈辱 婚检·性·隐私
武汉市婚姻登记机关处罚婚前处女膜破裂一事引起社会极大反响,它集中显现了当今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法律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诸多盲点。本刊在北京就此采访了一些社会人士,请他们发表自己的看法:
王乾荣(《法制日报》评论部):
去年听说武汉有人开门面做修补处女膜的生意,今天又出现婚检时查出处女膜破损要罚款的新闻。这两件事居然发生在武汉这样一个大城市,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朱苏力(北大法律系副教授):
婚检处罚处女膜破损这事由政府部门拟定和实施,成为政府行为,事情就要更严重一些。我们随便看看这条例,就能发现其中隐含有很多不严谨、甚至不合法的因素。这个条例把一个《婚姻登记法》变成了一个对个人行为的评价和惩罚,显然超出了法律的授权范围。
梁治平(中国文化研究所法学研究员):
严格地说,这则条例与它的上级法律是相抵触的。它利用婚检检查女方处女膜,直接进入了对方的私人生活,还施以罚处,是对个人生活无知和粗暴的侵犯。《宪法》和《民法》里虽然没有有关“隐私权”的条款,但都体现出尊重个人生活的基本原则。《宪法》第40条有“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的条文,《民法》第140条更明确地提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传他人稳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些都意味着对个人私密的尊重,武汉市的这则条例完全不符合现代法律思想。而且,从法律的历史文化上看,它体现的只是几千年男权社会对妇女的歧视。清朝《大清律例》里曾有“无夫奸,杖八十”一条,作为对“通奸”、“婚外恋”的惩罚。可后来随着西方法律思想的进入,光绪30年清政府决定修改法律,把这一条撤了,这是历史转型期中国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没想到百余年过去了,武汉又出现了类似于“杖八十”的条文,真是大倒退。
郭友军(中国科学院心理学研究所):
这项条款不仅违反法律,也是反科学的。从医学上说,它选择的检查指标不可靠。一个很简单的常识是处女膜破损并不就是性关系,其中还有意外损伤等非性因素。就是性行为导致破损也还有个原因问题,如果是被强奸,或者与前任男友发生性行为,这责任都得由女方一个人承担吗?再说,婚检只是一种科学行为,它是为了检测染色体、先天畸形等,不是为了看处女膜破了没有。不能把一个科学标准变成一个道德标准。另外,非法同居跟发生性关系是不一样的,前者可能造成某种社会影响,后者则是个人的事情,这种事情用立法来处理是不恰当的。很多事情道德有道德的调整范围,法律有法律的调整范围,两者不应混淆。
朱苏力:
我们首先把婚前性行为的道德属性放在一边,看看它是否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律是国家强制力的规范,而道德只是对人外在行为的舆论制约。在我们强调小政府大社会的时候,应当明确法律的界限问题。西方社会这方面是有教训的,在西方社会,无所不在的法律已经到了妨碍个人自由的地步。如美国法律规定父母无权强迫孩子吃什么药,我在美国碰到一件事,一对父母把他们在街头卖淫的女儿带回家关闭起来,警察加以解救,致使这女子返回街头,重操旧业。有一对中国夫妇不小心熨伤了小孩,警方却加以父母失职为由,把小孩带走进行监护,从而剥夺了夫妻看护孩子的权利,这些都构成了法律对个人生活的侵犯。在我们现代社会转型期,一方面是法制建设不断完备,另一方面也有很多东西打着依法治国的旗号横行,把少数人的道德标准借法律名义强加给社会。我们要警惕司法违宪的情况出现。像这则“处女膜”事件就是一个典型。
何怀宏(中国文化研究所):
说它是个典型,是因为它集中体现了法律与道德干预的社会性和个人生活的自主性及隐密性这样一对矛盾。早期社会,一个人的性问题是整个氏族的问题,它关系到氏族能否生存,所以禁忌特别多。那时候的个人性关系除却性功能、感情功能,更多还有一种社会功能。到后来,个人性生活社会影响逐渐缩小,但还常常是一个大家族的问题。再到20世纪的现代,随着核心家庭的建立,性越来越成为一种私事,它一般不会造成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动荡和危机。现代社会个人领域和社会领域明显分开,隐私权成了一个突出的问题。“隐”只是不愿意公开化,跟道德不一定有关系。我们社会应有一种“容隐”的气氛,不要动不动就把个人问题社会化、政治化和法律化,那样反而容易激发危机。
梁治平:
传统社会中道和法的界限很不清楚,公和私也不清楚,于是就出现常把个人问题放到公共空间去评判,接受法的制约。在中国社会,公私之分往往以道德为主,没有西方观念中社会和空间的涵义。这就使“私”成为一个带贬意的字,文革时代要“斗私”,“斗私”的前提是“亮私”。致使像《宪法》、《民法》这样的国家大法里居然没有保护隐私权的条款,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很严重的缺陷,不过这就是个历史文化的问题了。
林春(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
“隐私权”是人权之一。人有很多种需要,除了基本的生理需要外,还有安全和尊严的需要。从心理学角度讲,人人都应该有所“隐私”,这是维护人类自身人格的完整和正常的重要前提之一。一旦隐私受到暴露甚至受处罚,人们就会全力保护和坚决反击;如果被害却无能为力,精神就会受到极大伤害。婚前处女膜破裂,不管什么原因,对于绝大多数女子来说,绝对是不容暴露的隐私。婚检机构这种带有“政府行为”性质的部门本来应该帮助抚慰创伤,却反拿别人的隐私说事儿,甚至藉此要挟创收,这是严重摧残人的尊严的行为。
梁治平:
具体到武汉这则条例的受害者,我认为是可以起诉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可咨询一下相关机构。要相信,社会强加在受害者身上的任何屈辱和不公平都应该得到法律的最终纠正和补偿。
郭友军:
一个人在一个社会中,只有获得一定的自由度,具备一定安全而稳定的私密空间,才会觉得这个社会是一个适于自己生长的环境,才会有一个健全的心理状态,处理问题时才有自己的准则。他知道只要我不犯人,是没有人能够侵犯我的。如果社会通过各种方式把个人空间挤压得过小,他要么就会逆反,要么就什么事都不敢做了。不管怎样都不好,加深了个人和社会的矛盾。个人隐私被窥视、窃听、披露都会引起强烈的痛苦和羞辱,可能导致失业、失恋、失去朋友、失去尊敬、甚至为社会偏见所害。
(王锋整理)
《武汉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法政[1995]31号),该办法第七章“监督与处罚”(总)第二十三条规定:“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婚姻关系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应予批评教育,责令分居,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婚前检查结婚登记婚前性行为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