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复关:搁浅在哪里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杨广志)
一、“关贸总协定”在关于国际收支条款中规定,当一个国家在国际收支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自行决定采取临时性的保护措施,如提高关税,设立进出口许可证等等。当然,这些措施都是临时性的,但却是自行决定的。但是在中国复关谈判中,个别缔约方先是不同意中国在必要的时候引用这一条款,在中国代表团的据理力争下,又提出改为如果中国引用该项条款,须向“关贸总协定”提出申请报告,得到“关贸总协定”同意之后方可引用。这种无视“关贸总协定”明文规定而提出的要求完全是歧视性的条件。
二、在“关贸总协定”一般性保护条款方面,个别缔约方在谈判中提出,在发生贸易纠纷时,中国可以有采取断然措施的权力,同时,其他国家也有权对中国采取断然措施。我们知道,这个提法不但违背了“关贸总协定”关于普惠和协商的原则,而且为个别缔约国出于这种或那种原因动辄动用单方面的报复性条款留下了伏笔。
三、在“关贸总协定”的条款中,有保护幼稚工业的内容。但是,个别缔约方却要求中国完全打开中国工业的大门。中国的工业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确实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许多工业部门仍处于起步阶段,如汽车特别是轿车生产,电子工业等等。如果不视之为幼稚工业加以保护的话,那么,中国的这些工业部门就会垮掉。这当然是中国无法接受的。
四、在谈判中个别缔约方要求中国必须参加那些本来属于自愿参加的国际多边协议。鉴于这些协议自愿参加的原则,参加或不参加,何时参加完全是中国自己的事情。因此,这种强加于人的做法纯系蓄意阻挠。
五、个别缔约方不认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此,“关贸总协定”中发展中国家所能够享受的优惠待遇中国不能享受。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然而在中国的复关谈判中竟然出现了如此不顾事实的现象,不能不令人感到个别缔约方对中国入关缺乏诚意。
萨瑟兰的办公桌,桌上的一把小锤是他作为关贸组织总干事的权力的象征。 关贸总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