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比性大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沈宏非)
图◎陈曦
性骚扰——较为理想的完整表达,应是“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作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正案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然而,由于此法显然系借《妇女权益保障法》之“壳”而上市,只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框架内有效,也就是说,日后即便获得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在“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同时,如有“任何人对男性进行性骚扰”,依然是无法可依——不普适、不公正,部分社会舆论对此颇为愤愤不平。
诚然,对“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法理上更为完整、公平的表述,应该是“任何人不得对任何人进行性骚扰”(而且任何人也不得对任何动物进行性骚扰)。正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所指既非男性的私有财产,亦不独妇女的私房钱,乃是任何人的私有财产——谁来保护男人不受性骚扰?
舆论之所以因法律保护的“远之”则怨,所据当然不只是生理学的常识。抱怨,表明男权社会终于承认了“男人也处于性骚扰的阴影之下”这一事实,即男性已从传统上的骚扰者变成被骚扰者,从吃豆腐的变成被吃豆腐者或甚至豆腐本身。在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的男权社会里,勇于承认男性也有可能成为性活动中的弱者、男人在感受到性骚动的同时也有受性骚扰之虞,具有无比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无限深远的历史意义。史上绝大多数的极端男权社会,无不以逼婚、抢亲、休妻、纳妾、嫖娼甚至强奸为男性合情合理之性行为准则,根本就不承认有“性骚扰”的存在,即便有之,这种事也只有女子和小人才干得出来,雕虫小技,壮夫不为。以是观之,敢于承认“性骚扰”这一罪名成立,本身就是男权社会向全体女性做出的一次逻辑性极其严密的妥协。
即使男权社会向这个战况日趋惨烈的“性别拳击场”内扔出了白毛巾,也不代表他们可以借此而享受到和妇女同等的法律保护。性骚扰立法为什么不以两性普适的《民法》、《劳动法》、《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法律母壳,偏偏投了单性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个胎呢?相信立法者自有他们的道理,以下猜测,纯属鄙人一己之见。
第一,从生物学出发,男人和女人一样,都有机会受到来自异性或同性之性骚扰的生物基础。换言之,性骚扰面前人人平等。虽然男性受性骚扰的机会比女性少得多,就立法而言,要害乃在于不患贫而患不公。不过,这种不公其实也只是貌似不公。性骚扰的定义,指的是强者对弱者的骚扰,而在包括性骚扰在内的人类性活动中,女性总是被动、接受的一方,属于相对的弱势,男性总是主动、施与的一方─—不管真相如何,施比受有福,这是男权社会一项的牢不可破的长期共识。与此同时,女权主义者也早就达成了这样的共识:“男强女弱”只是男权社会强加的定义,每个成员必须遵守的“理想范式”。生理学上的施与受,本无强弱主次之分。曾普存在于高等动物之中的母系社会不提也罢,低等动物中的蚁王、蜂王,非雌性莫属。马林诺夫斯基在美拉尼西亚的特罗布里恩群岛上发现,土著女性不仅像男子一样性欲强烈,甚至还会埋伏于在草丛之中,专事向路过的单身男子发起主动的“性剪径”。
女人可能是后天的,男人也不都是先天的,双方都是“理想范式”及刻板印象(Stereotype)的受害者和受益人。无论如何,生活在这种理想范式里,男人主动进攻,女人防守反击,依然是最老套但最有效的两性战略。野蛮女友或有之,主流却依然是人鱼小姐。在我们未能集体回归到原始状态,尤其是女人未能复原为特罗布里恩群岛上生猛的土著女性之前,性骚扰立法,至少是中国特色的性骚扰立法,找不到任何应保护男性的理由。不保护男性的第二个理由,系因性骚扰通常发生在某一个权力结构之中,指上权者对下权者的性剥削。男权社会,男为上权者,女为下权者,不独性交体位如此。性学、政治学和人体工学,一直保持着高度的三位一体。性骚扰不仅在生理性别上的强弱,且取决于权力掌握在谁的手中。当《叛逆性骚扰》(Disclosure)里饱受女上司黛米·摩尔性骚扰的麦可·道格拉斯求助于律师,得到的专业意见是:法律上,性骚扰的关键在于权力而不是性。
家庭之外,权力结构主要存在于工作环境。以今日之中国女权状况,卧室既已大部沦陷,男性的权力便向办公室旁落。男女虽说同工同酬,女上司毕竟还是少数。大部分成为他人上司的女性,从性格到性征,多少都具有某些男性化的特征——我不是说即便有女上司性骚扰男下属,亦可以男人之间的同性骚扰视之。事实上,如果有得选择,相信大部分女职员会更愿意在异性上司的手下工作。因此,性骚扰立法保女不护男,合情合理之至。正是:法比权大,权比性大;男女搭配,干活不累。■ 权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