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警李久明的错判死缓案
作者:吴琪(文 / 吴琪)
( 40岁的李久明已满头白发 )
李久明的遭遇刚刚被媒体披露时,很多人都认为它是则假新闻。辩护律师李树亭说,它包含着太多戏剧性的因素:一位基层警官,因婚外情被指认成一桩凶杀案的疑凶,刑讯逼供下判处死缓,直到真凶因另外案件入狱后主动交代罪行。司法公正中的程序公正问题再次引起舆论哗然。2005年1月23日,河北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大队长、南堡公安分局局长、副局长等7名民警涉嫌刑讯逼供案开庭,两年前正是他们将无辜的李久明推上被告席,这宗冤案似乎开始有了一个法律上的交代。
李久明的冤狱来自2002年7月12日熟人家发生的一起入室杀人案。凶手潜进河北唐山市的冀东监狱家属楼,将监狱干警郭忠孝和妻子唐姝丽刺成重伤后逃走。受害人郭忠孝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说他在北阳台被一个蒙面人扎伤倒地,看见凶手“走路的样子就是他(李久明)”。于是这句话成为警方破案的主要依据。
有了受害人的指认,警方的办案思路便“豁然开朗”——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部主任的李久明几年来一直和受害人唐姝丽的妹妹有暧昧关系。因为李久明单方面想结束关系,唐小利(化名)向李家砸玻璃、扎自行车胎、打恐吓电话以泄私愤。李久明的妻子刘涛曾到南堡盐场公安派出所报案。盐场公安处处长杨木泉对记者介绍,当时考虑到李久明是一个处级干部,怕影响不好,就让他自己解决矛盾。李找过在一支队工作的郭忠孝,让其劝阻妻妹,但没几天惨案发生了。
警方认定凶手后,接下来的口供和证据收集反而变成一件简单的工作。4天后,南堡公安分局以涉嫌私藏枪支罪将李久明刑事拘留,当年8月26日,公安分局口头宣布以故意杀人、私藏枪支罪将其逮捕。而故意杀人的指控,主要建立在李久明曾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惟一一次承认自己“杀人”的口供上。
口供的获取显然并未顾及基本的法律程序。回忆从2002年7月21日开始受到的审问,40岁已经满头白发的李久明仍然忍不住全身发抖,“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的一间办公室里,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等人,还有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五六个人,把我按在地上,用4把椅子把我挤在中间,手指、脚趾系上电话线,用老式摇把电话电我”。王建军对他说道:“案子就是你做的,已是铁证如山,到了这里不说,让你脱三层皮,别想活着出去。”杨策也威胁说:“案子就是你做的,你不说就整死你,宁可我这个副局长不当了,也要整你。”
( 律师李树亭 )
在接下来刑讯逼供中,他们将电线轮换系在李的两脚脚趾上、手指上放电,并戴上头盔。给李久明戴上噪音耳机让他听噪音、灌凉水、灌芥末油、灌辣椒水、七天八夜不让睡觉、用打火机烧,不让呼吸,“在这种生不如死,难以忍受的情况下,我被逼只好‘交代’了口供。当时我想,先承认了然后再说,反正案子不是我做的,还有检察院要审查”。
让人惊奇的是,即使李久明并没有到过郭忠孝的家,也在审讯人员的“指导”下将作案情况做了一个大致的交代。在此过程中,办案人员始终没有停止电刑,分局局长王建军说,“案情只讲对了30%”。于是又给李戴上了耳机,让李听噪音。口供在办案人员的“提示”下慢慢变得让他们满意。他们数次让李重复2002年7月21日在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做的假口供内容,以致最后李久明“也不知道自己到底在说些什么”。证据也同时在“修改”中逐渐完善。王建军让李辨认留在案发现场的鞋,李说不是自己的,现场那双鞋是40号的,而李久明穿的鞋都是42号的,但王建军强行让李把脚硬挤进去,还照了相。受到非人折磨后的李久明,手腕、手指、脚趾、后背等多处化脓糜烂,左手没有知觉,右手三个手指也失去知觉。
虽然由于证据不足,检察院4次退卷要求南堡分局补充侦察,李久明家人的四处喊冤并无结果。2003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清理超期羁押,“形势所迫”下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在不出示任何证据、不容质证的情况下,一审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律师李树亭在后来查阅案卷时注意到,“为了给自己留退路,内心犹疑的主审法官又在死刑判决旁加了补充说明”。
完全没有料到冤枉致死罪的李久明几乎放弃了求生的希望,真相在律师和家人的一次次挣扎中越来越远。转机出现在2004年8月17日,一位自称“知情人”的男子打匿名电话说,一个月前,羁押在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看守所的蔡明新供认自己是“7.12”案件的凶手。然而让李久明平反的努力也充满阻挠。律师李树亭在赶往温州后,才发现南堡公安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已经来提审过蔡明新,在知道实情后并没有公布出来。唐山当地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在汇报会上的思路是,“我们不能仅凭罪犯的供述就毁掉我们的干警”。
直到被宣布无罪释放、把刑讯逼供的民警推上被告席,李久明的律师和家人还是有许多后怕,“李久明获罪有太多的冤情,而案件的平反有太多的偶然。如果不是知情人的匿名电话,如果不是某位法学家的鼎力呼吁,如果不是中央某领导人直接督促此案,或许李久明还在牢狱中等待死刑”。■
漏洞百出的死刑判决
李久明遭受刑讯逼供而做的“口供”,其供述内容与案件真实情况严重不符。即使这样,他还是在2003年11月一审时等到死缓判决的司法结果
第一,李久明供述“作案”过程和逃跑路线与案件真实情况不符
李久明在2002年7月21日所做的《讯问笔录》供述:他在7月12日“作案”时,把绳子拴在被害人郭忠孝、唐姝丽夫妇所居住的6号楼楼顶,往下顺到三楼,推开纱窗进入郭家的南阳台,又在门厅扎伤唐姝丽,然后开门逃走。
而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凶手当时是将一条尼龙绳系在楼内3楼和4楼间的楼梯扶手上,从楼梯转角处的窗户爬到北阳台外,从北阳台进入厨房的。
第二,李久明供述“作案”工具来源荒诞
关于“作案”工具警用匕首。李久明在2002年7月21日《讯问笔录》中,称是从他弟弟李虎成处得来,而李虎成从来就没有或接触过任何警用匕首。
第三,李久明没有作案时间
根据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公安分局的侦查结论,案件发生时间为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李久明家属调取的李久明话费清单显示: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10分49秒时,李久明正在家中与唐姝丽的妹妹唐姝红保持通话:唐姝红告诉李久明她姐姐家出事了,让李久明找车送郭忠孝、唐姝丽去医院抢救。
经律师实地考察还发现:从被害人郭忠孝、唐姝丽夫妇所居住的6号楼,到李久明居住的东苑小区,最近距离为两千多米,骑自行车最快速度也需要7分钟时间。郭家阳台距地面的垂直高度为7.2米。假如凶手是李久明,先不要说他跳下郭家7.2米的北阳台后会不会腿脚受伤、能不能再骑自行车或徒步一路狂奔;单是李久明一边作案(或者一边逃跑),一边在案发同时间段与情人通话,而竟然不被受害人或周围群众听见、发觉,也算是一大奇迹了!
第四,李久明“作案”的重要物证“迷彩服”没有下落
本案中,受害人唐姝丽指证凶手作案时穿着迷彩服。近距离的激烈搏斗,凶手的迷彩服上不可能不沾溅上受害人血迹。
李久明本人在2002年7月21日的《讯问笔录》中,也已经供述他“作案”时身穿迷彩服,然后扔在唐姝丽家门口了;但公安机关虽然从李久明家提取了迷彩服,迷彩服上并没有丝毫血迹;公安机关更未提取到沾溅上受害人血迹的迷彩服。
第五,受害人被刺受伤的血衣也不知下落
与迷彩服一样,受害人血衣这一重要物证在卷中也没有显示,公诉机关在一审中都没有出示。
(以上内容节选自李久明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死缓王建军李久明法律法制民警错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