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从“地下保单”热销看“地上保单”软肋

作者:李三

(文 / 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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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后的港澳地区与内地经贸往来频繁,经济一体化趋势日渐明显,百万港人长期居留于内地,为港澳地区保险公司拓展内地市场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珠三角地区是港澳的近邻,也是境外保单登陆内地的前沿阵地,近年来,那里的保险公司很多保单流失到港澳。今年4月,广东保险业启动了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打击“地下保单”活动,制定了“对上了行业协会黑名单的人员,协会可以提出行业限制录用或永不录用”的措施,65万份致市民的公开信拉开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谨防地下保单损害”的宣传攻势。

香港寿险市场每年保费收入为400多亿港元,其中,120亿港元来自内地,这个未经权威部门证实的数字近来被屡次引用。有关专家统计,在香港40多家寿险公司中,排名前10位的寿险公司均有向内地销售“地下保单”业务,北京、上海、江浙等经济发达地区已成为“地下保单”业务拓展重点。

有风险的境外保单为何受青睐?

内地一些投保人购买境外保单,“合近求远”不说,何况还可能有违法嫌疑,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又可能有理赔困难,发生争议时诉讼无门而且成本巨大。内地居民为何青睐境外保单?

“保障计划好。境外保单保费低、保障高、品种多、回报高。”记者问及选择境外报单的其中原因时,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投保人脱口而出的是对“境外保单”的溢美之词。人到中年的是她在亲戚介绍下,在香港购买了“境外保单”的,“以前,对保险推销员印象挺差的,知道的国内寿险产品就那么几种,仔细一算,总觉不那么有保障。”

年过四十的她经历了中国十余年前的高利率时代,她说:“当时银行的存款利息高得邪乎,保险公司的推销员在推销保单时总给你算账,光是那些钱放到银行生息就有可观的收入。老实说,我不是对内地保险公司不放心,而是考虑市场经济太不成熟,就更加多变。我注意到,当初回报率高的险种相继停掉了,新的险种没有多大的吸引力。”

高利率时代给中国内地保险业留下了一个“后遗症”——保单息差亏损。一些保险公司曾在90年代末出售高利率长期保单,利率接近9%。现在,银行存款和国债这两个保险公司主要的投资渠道所提供的利率在3%或4%左右,但保险公司需为原先签订的保单支付高额利息。甚至有预测认为,对于一些大型保险商,可能有半数的保单因利率差异而出现亏损。一些中国保险公司都有沉重的不良资产负担,有资料显示,不良资产严重时占到了中国保险公司投资总额的20%到30%左右。

购买“地下保单”的投保人一般都有良好的经济基础和较高的受教育程度,眼界也比较开阔,其中还有一部分可能是经常穿梭于内地和港澳之间,对两地保险市场情况也比较熟悉,并不缺少理性的成分。在购买“地下保单”的这个特定人群中,一些“正面”的消息版本似乎更有说服力——“事实上,一个投保的亲戚病故,很快就得到了赔付。”

“境外保单”存在的土壤

一位有香港背景的保险业内人士对“境外保单”的当前境遇颇有异议,他说,如果国内居民购买境外保单,也许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保监会担心的资金外流等。但至于可能出现的索赔困难、法律纠纷等问题,其实国内保险公司也不是100%赔付,也经常出现纠纷。至于出现的一些保险理赔遭拒个案,出现所谓利用保险洗钱的担心,也不仅在中国存在,其实也是保险行业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他说,“保险公司本身并没有鉴定资金来源的权限和义务,我反而要问一个这样的问题,在中国数以万计的保险合同中,有没有关于资金来源的条款?”

“首先说明一点,我虽然是香港居民,但我并没有购买香港本地的人寿保险。”这位有着香港背景的保险业内人士说,“我可以用这样的一个例子来说明一下目前情况,20年前,内地人到香港,第一件事情是购买彩电。当时,大陆的品牌质量差,价格同比性能、设计都很差。但到了香港就不一样了,电器行里都是世界上的大品牌,品质不用多说,而且价格非常合理,即使加上关税仍然比国内价格低,所以会吸引内地的居民。保险是什么呢?本质上,它也是一种商品。既然是产品就有一个质量问题,以及人们对这个产品的性价比的认知。由于从事这个行业的管理工作,我可能比别人更多地了解一些情况,在我看来,一些人购买境外保险主要是看中两方面的优势:第一,保险产品保障的范围,保障型的人寿保险最大的竞争力也体现在这里,同样是交纳比如1万元的保费,有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范围可能更宽泛,有些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范围就可能比较有限,交同样的钱,所有人当然都愿意保障范围越宽越好,这是投保人一个普遍心理。第二,就是投资分红型保险产品,这种保险产品就更简单,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分红时间和交纳保费的多少,到了合同规定年限,投保人就能得到资金,购买保险的人当然愿意选择回报最高的产品。”

这位人士分析说,就目前情况看,人们主要购买的是人寿保险,而在人寿保险中分为保障型和投资型两种:所谓保障型就是在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支付给投保人规定的金额。而投资型或者也叫做分红型保险实际上有储蓄和保值增值功能,在中国南方一些地区特别是广东沿海一带,投保人购买的境外保险多属于后者。

“地下保单”为何有号召力?

境外保险公司的品牌就是最大的号召力。据了解,在香港地区寿险排行榜上,其中份额最大的是欧美四家全球性保险公司在港机构,而它们均不同程度地拥有内地保险客户。

由于境外保险公司的资金投资渠道广泛,他们有可能制定较高的预定利率,设计丰富的保险产品。内地保险公司由此处于下风:一方面,投资渠道狭窄限制了保险产品的开发,另一方面,内地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方面确实不够,真正能满足居民生活的保险产品还太少。

记者了解到,几乎所有境外保单类客户都选择了美元或欧元等国际货币作为赔付货币,这意味着,他们寻求的是国际保障。但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这方面明显不足,提供的保障仅局限在国内,给付的货币也只能是人民币。尽管《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规定》已经在2002年出台,其中第八条对外汇保险业务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现有的意外险和医疗健康险,从严格意义上讲,还不能说是外汇保单。事实上,现在的“地下保单”瞄准的客户多为有全球保障需求的私企老板和高级雇员等,但内地保险公司市场细分策略刚刚起步,针对这部分高端客户的产品明显滞后。

而就服务而言,内地的保险公司还存在理赔难、手续烦琐等具体的技术问题,能否得到迅速合理的赔付是各家保险公司服务深度的体现。

显然,境外保单的流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内保险产品质量服务不能满足需求。而单靠行政监管很难治本,更需要内地的保险公司苦练内功,只有我们自己“地上保单”有吸引力了,“地下保单”才会没有生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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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得到迅速合理的赔付是各家保险公司服务深度的体现

如何应对“地下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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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通过保险获得生活及生活品质的长期保障和计划的重要性  

曾在香港当地保险公司工作过的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郝演苏做过一个调查,他估算,香港当地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有1/3来自内地,规模在100亿港元左右,仅从北京地区每个月就可获得30到40张保单。

记者:为什么近些年来“地下保单”越来越多?

郝演苏:香港澳门回归以后,港澳地区保险公司到内地拉客户的现象增加,这主要是由于回归后港澳地区与内地经贸往来频繁,经济一体化趋势日渐明显,百万港人长期居留于内地,为港澳地区保险公司拓展内地市场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记者:据了解,地下保单从1999年就已经出现,但为什么因为购买地下保单投诉的事例却很少听说?

郝演苏:通常寿险保单的周期很长,所以,问题发生应该也有周期。不可否认这里面潜在的隐患肯定是存在的。随着时间推移,可能有些问题就会浮出水面,这是一颗不定时炸弹。

记者:在这些地下保单中间,有没有可能存在一些假保单?

郝演苏:多数客户在购买地下报单时,很难辨别真假。在这种情况下,假保单很难回避。

记者:消费者在内地购买境外的保单,最直接的危害是什么?

郝演苏:任何一个国家都要求它的金融产品的签单地点必须是这个公司的注册地点。如果不在注册地点,签发任何保单都是无效的。这个无效影响很大,首先对于客户来讲正常的索赔是否有把握?由此还可能产生相关的法律诉讼等一系列问题。

记者:投保人到境外保险公司所在地购买境外保险公司的保单,是不是合法?

郝演苏:我国目前的法律并不限制中国公民在境外的合法经营活动,但在境外所从事的经营活动首先不受中国的法律保护。这也就是说,如果产生索赔以及相关的纠纷,必须要到境外这家公司的注册地去进行相关的法律诉讼。这就要有这样的准备:第一,有跨国索赔的能力;第二,能够支付境外诉讼以及相关费用的能力。众所周知,海外金融机构包括相关的律师费用是很高的。即便如此,投资者也很可能得不到相关补偿。

记者:购买境外保单,除了投保人权益无法保障,对内地寿险市场有什么影响?

郝演苏:首先它导致了寿险保费的外流,大概每年差不多超过100亿港币的保费资源流到了境外。可能还有更危险的一个信号,应该引起监管部门重视,这里面是否存在着洗钱的可能。我个人认为完全有这种可能,它将会影响或扰乱整个保险市场的秩序。

记者:目前打击黑保单难度很大,您认为应该加强哪些方面的工作?

郝演苏:我个人认为,首先在制度上约束境内的保险代理人、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非法违约或者违规代理境外保险机构所提供的相关的产品。第二,向客户宣传在选择保险产品时,要选择在境内注册登记的合法公司产品,以保护自身利益。第三,就是在我们的服务、产品和管理中能尽可能多地为客户提供更多符合国际标准和要求的产品。

保监会VS“地下保单”

1999年,中国保监会发布公告,严禁境外保险机构从事非法保险及其中介活动。

2002年,中国保监会就购买境外保险的问题发布第38号公告,提醒广大投保人对购买境外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应有充分的认识。

2003年3月23日,中国保监会首次对在内地沿海地区发生的“地下保单”事件作出表态。保监会公布的相关规定表明,在内地非法销售“地下保单”,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最高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3年8月,来自广东、香港、澳门、深圳四地的保险监管部门负责人召开“粤港澳深”保监机构四方联席会议,共同推出“八项措施”,打击“地下保单”。“八项措施”中有两项措施是针对CEPA框架下,欢迎符合有关条件的港、澳保险公司(澳门与内地CEPA签署后有效,下同)及保险从业人员到粤、深从业。另有六项规定未雨绸缪,督促获得粤、深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和获得保险从业资格的保险从业人员合法经营,明文规定严厉打击“地下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