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射死刑”的中国现实
作者:李菁(文 / 李菁)
“注射死刑”不仅是执行方式的变化,更体现了执法文明。许多国家相继采用了这种制度
“从表面上看,它和普通警车没有任何区别,只是后面三排的玻璃窗用金属板蒙上了。不过因为知道它的用途,看到那张床的时候,我还是有点阴森的感觉。”云南昆明当地一位媒体的记者仔细描述了被称为“流动刑场”的注射执行死刑专用车:“白底蓝字,车顶装有红、蓝两色的警灯。车顶侧面还有14盏小警灯,中间标着英文‘COURT’。执刑者从车头走进去,拉开一道金属推拉门进入。里面像一个工作间,正中央是一张灰色铁床,长约两米,可以前后滑动,上边有4根黑色的皮带,分别用于固定人的肩部、腰部、膝部和脚部。车内四角分别有两个固定的操作台和一个活动的操作架。进门的右手是像洗脸盆那样的消毒洗手台。门上方有一个摄像头,显示屏在车前驾驶座旁,下面还有一个类似于VCD的东西,既可以监视里面的活动,也可以随时将其录下来。”
虽然有关注射死刑的报道最近出现非常频繁,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相关数据及细节仍属敏感话题。据一位相关人士透露,实际上,哈尔滨、上海等地早就处于注射死刑的实施状态,“上海是做得最好的”。云南昆明这些以24座“依维柯”改制的专用车造价为50多万元,“它们是专门从厂家订制的,哈尔滨、南京等地的车,可能只需要三四十万元左右”。
“中国司法界对注射死刑的最早考虑在1995年。”这位人士介绍说。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从这时起,‘注射死刑’开始成为正式研究课题。那时我们对国际情况不了解,哪些国家采用这种制度,使用什么药物都不是很清楚。”在“注射死刑”由研究课题转向实际应用时候,在基层并没有遇到太多阻力,“许多省把它当成司法改革的一个突破点,表示愿意作注射死刑的试点”。
据这位研究者介绍,在美国推行注射死刑后,危地马拉、菲律宾等地相继采用这种制度,泰国目前也在立法中。“注射死刑实际上要求在固定刑场进行,法警按动电钮,启动自动注射泵射入被执行人的静脉内。”但“固定刑场”的要求在中国也遇到一些问题,“主要是征地问题,相对要求面积大——至少也要有三四亩地,对许多法院来说,这是个经济负担。另外,被征地的当地居民也有阻力,所以目前实现起来比较困难”。相比之下,“流动刑场”便成了一个比较现实的选择。而“美国的程序比较繁琐,他们在注射时启用6个管子,另外,执行器与注射床离得特别开,执行者与被执行者互不见面,保证个人的空间”。
“目前实施注射死刑的药物全部为我们自行研制,对药物的具体要求只有两条:平稳、快速。平稳是指被执行者没有剧痛,情绪稳定;快速的要求是在30~60秒内实施完毕。从目前情况看,这两条基本都实现了。”据透露,目前实施注射死刑的药物全部为中国医学科学院统一配制。
“其实死刑具体执行方式的改变是从对死刑废存的争议引发出来的。采用注射死刑,不仅是执行方式的变化,应该上升到对执法文明的层面上来看。从实践看,效果也不错。”这位研究者所指的效果,一是指国外也认为注射死刑体现了中国文明执法;其次,“注射死刑也是被执行者和家属的意愿。我曾与几位被执行者交流过,他们知道自己罪不可赦,对这种方式也能平静接受,心理恐惧较低”。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效果,“它也起到了减少民族矛盾的作用。”——“因为不同的风俗习惯,对遗体的处理方式不同,注射死刑也尊重了一些少数民族的习惯。”
这位学者对注射死刑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作了乐观估计。“应该说,它与民众的司法意识增强不无关系。一些人已意识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本身已是对他的最大惩罚。”
但实际上,普通民众还存在着不同声音。在昆明采访注射死刑的一位同行说,“大家私下里议论,好像觉得对那些贪污犯之类的,可以用注射死刑。而那些杀人越货的,还是应该枪毙才好。”做此研究的这位学者也承认,目前注射死刑的主要障碍还是观念上的,“有一些人提出,注射死刑太温和了,是给死刑犯实行安乐死。一些百姓还是认为,从打枪到打针,还是打枪更具威慑力”。
死刑执行方式的演变
注射执行死刑专用车
1888年,纽约一位医学博士在医学杂志上提出采用静脉注射6克吗啡执行死刑的建议。他认为这种方法更为人道、价廉和防止对绞刑刑场的冲击。他的想法未被采纳,取而代之的是采用了电刑。
1949~1953年间,大不列颠皇家死刑委员会也探讨了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可能性,但最终方案被遗弃。
1977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大学一位医学教授又重新提出建议。当时俄州市长要求寻找一种更廉价的执行方法来取代电刑。同年,该州成为美国第一个立法通过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州。1982年11月7日查尔斯·布鲁克斯成为第一个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死囚犯。
1984年联合国讨论通过了《保障将处死受刑者人权的保护措施》。该措施中规定:执行死刑将尽量降低死囚犯遭受痛苦的程度。
1985年美国至少14个州相继通过了注射执行相关法律;进入90年代,约有33个州实行了药物注射,进入2000年后,已经有36个州实行。1999年98人执行了死刑,其中94人采用药物注射;其余4人中,3个为电刑,1个毒气刑。2000年85人执行了死刑,其中80人采用药物注射。
注射执行死刑的药物要求
合法性:必须使用合法药物,不得使用私自研制、未经批准使用的药物;高效性:必须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发挥药理作用,达到平稳抑制的效果;
安全性:必须具有稳定的物理特性,不易挥发,不会对执行人员产生危害。
据美国资料报道,药物推注的次序为:
1.推注麻醉剂——硫喷妥钠。执行剂量为5000毫克,正常医疗剂量为100~150毫克。可以30秒内导致大脑失去意识。
2.推注生理盐水冲洗注射输液管;
3.推注肌松剂——维库溴胺。执行剂量为100毫克,正常医疗剂量为40~100毫微克/公斤。可以导致呼吸肌松弛麻痹,呼吸停止。
4.推注生理盐水冲洗注射输液管;
5.推注心脏抑制剂——氯化钠。执行浓度在20%以上,正常医疗浓度为5%,可以使心脏立即停止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