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莱锡格反对米老鼠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胡冬)
约翰森
莱锡格
1月13日至19日这一周,有两起官司都与好莱坞有关。
周二,挪威一家法院判决,少年约翰森(Jon Johansen,在挪威被称为“DVD Jon”)在帮助破解软件并散发未经授权就能复制DVD电影的电脑程序时,并没有违反法律。辩护律师说,这个17岁的孩子只是利用别人发送给他的用于破解密码的代码编写了一个小程序而已。在Linux上运行DeCSS程序后,它能帮助你从Internet解密并免费下载影片。你不用花3.99美元去买好莱坞的最新大碟。远在美国的支持者也纷纷表示编写这种软件只不过是一种自由的表达智慧。在去年8月,美国纽约联邦法院就类似事件曾经有过裁决:“在Internet上张贴DeCSS程序是一种发表、出版行为,就像在国家报纸发布文章一样。”
但另一起官司则没有这么简单。埃里克·埃尔德(Eric Eldred),他在硅谷经营一家为版权到期的图书提供免费版本的网站,他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重审1998年通过的法案。根据版权法,个人著作权保护期是去世后50年,法人和机构是作品问世后的75年。这样的话,1928年在“汽船威利”中首次露面的米老鼠,将于2003年失去版权保护。但迪斯尼通过政治游说,在1998年使美国国会通过法案,将版权保护期限延长20年。
埃里克·埃尔德状告美国国会1998年延长版权保护期的法案违反美国宪法。虽然案子在巡回法院和上诉法院败诉,但控方律师、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莱锡格(Lessig)说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0月9日召开听证会。这个听证会是近年关于知识产权的最重大的较量。被认为是好莱坞巨头与公众利益之间的最高对决。(《三联生活周刊》2002年11月8日一期曾有相关报道)。41岁的莱锡格,著有《代码》和《思想的未来》两本书,他指责好莱坞在对数字盗版进行抱怨的同时,利用法院和国会对自己手中的财产抓得越来越紧。
1月15日,美国最高法院以7∶2判定埃里克·埃尔德和莱锡格败诉。判词称,立法机关有充分的回旋余地,来允许一次次延长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1790年美国诞生了第一部《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为出版后14年,如果作者在此期限内健在,保护期限则顺延14年。此后,美国国会不断修改知识产权法,在过去的40年中,国会曾11次延长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舆论认为这是受到大媒体公司不断游说和施压的结果。
硅谷著名的IT专栏作家Dan Gillmor 以《最高法院认可版权窃贼合法》为题发表评论,将大公司称为“版权窃贼”(Copyright Theft),说他们利用金钱和政治游说力量,延长保护期限,将本来应该属于公共领域的东西重新占为己有。
莱锡格曾经这样阐述自己的观点:第一,创新都来自于过去的基础;第二,过去的东西总要控制创新;第三,自由社会应该限制过去事物的权利;第四,我们现在是越来越少自由。
判决之后,美国电影协会在洛杉矶发表声明,对高等法院的裁决表示欢迎,认为“这一裁决符合公众利益,因为它加强了对创造性作品的保护,从而能激励人们的创造活动”。但这一裁决对于互联网媒体和其他出版商来说是一个打击。有分析认为,这是两大利益集团在互联网战场上的争夺。一方是好莱坞大制片厂和唱片业,另一方是代表当代通讯信息技术的互联网业。好莱坞和唱片业力图独占旧产品,互联网业则认为很多形象、音乐已经成为大众文化的一部分,保持对它们的垄断意味着扼杀创新。
他们交锋的第一个重大战役是Napster音乐网站挑战唱片业,Napster 以失败告终,如今莱锡格发动针对米老鼠的第二次战役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