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万元与行长的前程

作者:李伟

(文 / 李伟 巫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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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是银行的重要职能,其后有着复杂的运作  

2002年8月22日,原华夏银行行长段晓兴涉嫌受贿案的报道见诸报端,其实一审结果早在2002年5月20日已经作出,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认定段晓兴犯受贿罪,刑期从2001年7月9日起至2008年7月8日止。而出生于1940年2月24日的段晓兴到时候将68岁了。

2001年5月,段晓兴当时已经从华夏银行行长的位置上三年合同期满离职,抽调到中国银行卡联合组筹备组任副组长。他并没有像通常国家工作人员犯错先从接受“双规”开始,7月9日,他接到华夏银行董事长陆宇澄秘书的电话,让他回华夏银行,有客人要接待。他如约前往,到后便被等在那里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工作人员羁押,当日其妻王为荣也在广安门外恒昌小区家中被检察院带走,以伪证罪名义羁留了10天。据知情人透露,华夏银行总行在次日或者不久之后,就把段晓兴的情况全线通报到最基层的分支机构,于是人们纷纷传说,段的问题与一笔1.5亿元的贷款和上百万元的贿赂有关。而据知情人回忆,在最初的起诉书中,还有“情节特别严重”字样,在一审开庭前夕,才撤掉了这六个律师认为足以判处无期徒刑的字。而来自公检法方面的意见,《刑事判决书》指出,“对被告人段晓兴受贿可不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接受采访的知情人带来几乎所有能够提供给记者的资料,包括一审律师长达14页第一次开庭的《辩护词》、另外4页的第二次开庭《补充辩护意见》,段晓兴在一审后自己写的《上诉状》等等。目前在家中的王为荣托知情人带话给记者:“我与段晓兴靠得太近,目前无法接受采访说任何话。”

贷款

事情起源于万泽信息咨询公司的董事长蔡燕军,他与北京市粮食局与香港万利集团合资成立了北京金万利油脂有限公司,在1998年底向华夏银行申请一笔高达3亿元的商业贷款,这笔钱因为超过了他们直接申请所在的华夏银行紫竹桥支行和北京管理部的权限限额,所以必须报总行审批。据一审律师张建中、杜连军到华夏银行总行调查到华夏银行对信贷业务的管理规定:“华夏银行依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实行审贷分离,分级管理的制度,华夏银行设总行、分行、支行三级,总行和分行都设有完备的贷款审查委员会(贷审会),其工作程序为:首先由分行的贷审委员会拿出审查意见,然后再上报总行的贷审部进行风险测定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再报主管行长,然后由主管行长提交总行贷审委员会集体审批。”于是有了1998年12月25日第二十九期《会议纪要》关于这笔贷款的发放记录:“经会议审议,贷款审查委员会决定:同意北京管理部对北京金万利油脂有限公司贷款授信1.5亿元,期限1年。北京管理部要加强贷后管理,防止贷款被挪用。”

辩护词说:“当时段晓兴在会上指示,为了防范风险,将北京管理部报请的3亿元降为1.5亿元。”而华夏银行北京紫竹桥支行长达8页半、近万字的《关于金万利油脂公司采购、储备、生产用大豆贷款的调查报告》显示,金万利为合资企业,其中方前身为原北京市油脂公司惟一的大型食用油生产企业,年产量达5万吨。公司注册资本1150万美元,总资产4.6亿元,年销售额3.9亿元,年净利润2200万元。而为本次贷款提供担保的是北京市粮食局直属大型粮油企业——东郊粮库。这笔贷款是用来收购大豆用的,收购后,20万吨大豆转入储备,市粮食局和油脂公司将据库存向农业开发银行申请贷款资金支付收购款,企业生产用5万吨大豆资金向金万利公司销售收入中偿还。

辨护律师马舒宁说:“这笔贷款本来是农业开发银行的业务,因为农发行没有现金,就由华夏银行先垫付,后来担保说半年以后再发放给金万利公司。”

一年之后,这笔贷款只收回了其中的一个零头,最终有1.444亿元目前尚未收回。而段晓兴搅入这笔贷款“暗箱操作”,只是因他参与了1998年6、7月间在奇然酒店的一次饭局。出席饭局的有粮食局副局长贾明振、华夏银行北京管理部经理汤伯平、华夏银行紫竹桥支行副行长高杰、北京市油脂公司总经理田成欣以及蔡燕军等十人。但段晓兴并不是第一次知道蔡燕军,在此之前,汤伯平曾批给蔡燕军开的万泽等两家咨询公司各2000万元贷款,据段晓兴在《上诉书》中说:“蔡燕军作为万泽公司的董事长,与金万利公司是什么关系,我一直不知道。我认识他是由于北京管理部为万泽公司贷款之事,我批评了当时北京管理部总经理汤伯平。汤伯平后来把蔡燕军引到我办公室,给我解释此事。我告诉他们,像万泽公司这样的咨询公司,不能办理粮食贷款,只有粮食加工和收购单位,又有收购计划,经营好的,才行。”

对饭局中大家谈论细节的描述有明显的两个版本,一种是段晓兴所说的:“除闲扯外,我着重介绍了华夏银行的业务,并谈了由于华夏银行是股份制银行,业务范围没有特别限制,粮食系统的好企业,像金万利及其他收购企业,如需要,是可以贷款的。但收购贷款必须符合规定,要有计划,企业必须信誉好,经营好,还要有担保。”

另一种是判决书中呈现的:“期间蔡燕军提出欲向华夏银行贷款,段晓兴当即表示像金万利油脂有限公司这样的大公司才能贷款,为蔡燕军贷款出谋划策。1998年12月,被告人段晓兴利用担任华夏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蔡燕军以北京金万利油脂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贷款的请托,对银行工作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不认真审查核实,即同意向该公司贷款人民币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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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晓兴

5万人民币与3000美元

蔡送5万元钱到段家,一个最有利于段的版本应该是段晓兴夫妇一起说的,发生在2002年春节前,蔡燕军与高杰先后去探访段,段当时有客人,没有见蔡,蔡走后,王为荣发现蔡留下来了一个内装有5万元的口袋。段一再要求王找蔡来收回去,终于在春节后的某日,蔡取走了。这段供诉在蔡燕军那里是,在2000年11月25日之前的某日(证词原件未公布),到2002年1月28日期间,至少反复了5次。先承认后否认再承认,最后一个供述称段晓兴的妻子已经将5万元退还给他了。而3000美元,是蔡在1999年4月段出国前的一天深夜送去的,他一再说明这是他私人的钱,与公司没有关系,次日段晓兴便出国了,临走交代王为荣务必送还。据知情人的说法,王后来一直无法联系到蔡,可能当时他已经出事,就把这笔钱放到银行里去了,但段一直以为钱已经送还给蔡燕军。

现任辩护律师之一马舒宁认为:“与5万元和3000美元的授受相关的当事人只有三个,段晓兴本人、其妻子王为荣和蔡燕军。但法庭在一审中拒绝让这三个证人出庭对质。既然如此,又怎么认定段晓兴对这贷款的发放不当负有责任呢?又何以认定蔡燕军给段送钱跟这笔贷款有关?关于贷款与送钱这两个问题,我认为没有因果关系,贷款在前送钱在后,另外,贷款决定也不是段晓兴一人能够决定的,他是在华夏银行总行贷审委员会意见那一栏签的字,同在贷审委员会的向敏和刘芷云也证实了这一点。”

马舒宁说:“贷款纠纷,如果追究银行审贷责任的话,也不应该追究行长单个人的,因为这是一个集体审决行为。”不过,相对律师的辩护,一审判决的结论则是:“由于段晓兴下属银行工作人员等为获取非法利益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且贷款后未认真监管,故对被告人段晓兴受贿可不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另一位现任辩护律师是北京十佳律师田文昌,据说段晓兴一再交代要给自己找最好的律师,于是就有了两位知名律师的先后介入。

据知情人说,段晓兴的月薪是2~3万元,“我难理解,他为什么偏偏要为了这未经确证的7万元,在就要退休的时候舍弃职业生涯的清白?”

对法律程序的相关意见

据律师马舒宁说,法律界相关人士目前对段晓兴案表示关注。在马舒宁的桌子上摆放着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八卷卷宗复印件,还有两份来自知名专家的法律意见书,第一份是来自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学界的在京专家,包括如中国诉讼法学会会长陈光中、秘书长樊崇义、中国诉讼法研究会会长崔敏等9人;第二份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包括高铭暄、赵秉志、程天权等6人。这些名字几乎包括了中国刑事法研究的所有学界大腕。马舒宁告诉记者:“这些法律意见书送到法院。”

第一份法律意见书认为,认定段收受5万元证据不足,而在本案侦查过程中违法取证和一审过程中有程序违法问题。程序上问题主要是蔡燕军、王为荣两个关键证人在一审中没有被允许到庭,被告人段晓兴无法向关键证人质问。而王为荣是证人,如果涉嫌伪证罪也应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应该由检察院立案,属于违法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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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是一家股份制银行  

段晓兴其人

段晓兴1940年生于山西兴县,当时属于晋绥边区的革命根据地。其父是山西蒲县人,上世纪30年代留学日本,归国后投身革命。段家一共姐弟7人,段晓兴排行第二,上面有个姐姐,应该算是长子了。段的童年一直在部队中长大,其父一直从事财政工作,曾在西南财政部工作,上世纪50年代调回北京,担任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副主任。段家到北京后一直住在东城区帽儿胡同,里面两排平房。段家家教甚严,目前除段晓兴之外,段家7子女无一人从政。

1962年段晓兴考入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现中央财经大学),段晓兴这一届直到1968年才毕业,一共读了6年,最后两年主要都搞运动了,段晓兴在河北高碑店劳动时入党,是班上较早的一批党员。段晓兴的妻子王为荣也是班上同学,1968年毕业分配,段去了湖北光化县的化工局,王被分到湖北古城县,两县之间还隔了一条河。

直到1977年段晓兴才回到北京,当时他是光化县化工局局长。段晓兴和王为荣后来都调入了重新组建的中国农业银行。1987年段晓兴升任农业银行副行长,1996年调任人民银行行长助理,1998年4月调任华夏银行当行长,任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