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有理否

作者:邢海洋

(文 / 邢海洋)

盗版有理否0

一个有关版权的小问题:为自己或朋友烧一张光盘,算不算盗版?答案:以盈利为目的,肯定是。但若是为自己做一张,放在汽车上、路上听,或者干脆存在硬盘上在工作场所享用,算不算?

还记得很久以前转录磁带的情景,那时流行夏普的双卡录音机,一边放原版磁带,一边放上普通带,用劲一推按钮,两边磁头齐唰唰地按在磁带之上,音乐紧跟着喷薄而出。只是机器质量有高低,录出的音乐往往没有了立体声的功效。后来有了数字技术,010101的代码,声音永远不失真,总算解决了问题。可现在,唱片公司又发明了防复制技术。一下子,马蜂窝被捅开了。

消费者把家庭里的刻录看作自己天然的权利,而现在,唱片公司却要把这个权利夺回去。佛罗里达的一个家伙给音像杂志写信,说他的CD加起来能连续播放6到8年,现在他可以彻底放弃这个烧钱的爱好了。刚买了刻录机的,则是极度困惑。电子公司拼命推销产品,号称百分之百地保真,可唱片上却写着,一旦刻录,声音就失真,惟一的办法,只好再也不买CD。在欧洲,CD的价格远远高于美国,而法律在录制上界限更模糊,那里翻录成风,也是厂家极力推行反刻录的地区。一些激进分子已经行动起来,号召消费者抵制相关产品。

1月初,美国唱片业协会接到来自国会议员的质询,声明唱片公司的反复制措施很可能违反了1992年的“家庭音像复制法”。因为该法律要求,作为对消费者购买知识产权的回报,厂商必需妥善处理产品,使消费者能够复制第一手的,数字对数字的拷贝。这份质询还对唱片质量是否受到反复制级数的影响表示担忧。对此,唱片业协会赶紧发表声明,称防复制技术早在录像带上就有先例,唱片业这样做,只是为赶上娱乐业的步伐。

迪斯尼扛起娱乐业的大旗,CEO艾斯纳称数字刻录机的兴起为数字时代的海盗,迪斯尼将不计代价,与盗版血战到底。他指责几乎所有的高科技公司都卷进了盗版的阴谋——软硬件公司在刻录技术上赚足了钞票,不理会娱乐业的死活,结果任由好事者把它们的电影和CD扒下来,放在互联网上任人下载。国会听证上,双方各执一词,英特尔回应道,没有人能挡得住科技进步,好莱坞也一样。也有第三种声音,史蒂夫·乔布斯说,恐惧蒙蔽了好莱坞的眼睛,让它们看不到这也许是历史上最大的一次机遇。

事情到了这个地步,似乎只有搬出历史。与科技界一样,娱乐业赖以生存的是版权的概念和版权法。最初,美国宪法里的版权概念是为了给创造性工作以补偿,同时保证新知识顺畅地被大众接受,它的两面性决定了版权的有限性。那时的版权是家庭财产权的一种,就如同谁先占领了一块土地,或者用法律认可的形式宣布占领,谁就拥有了土地。版权也与实物联系紧密。正是有了既得利益者的不停游说,版权概念才越来越脱离它的物质依附。1960年,美国的版权年限才28年,近40年里延长了11次,最后一次,从75年延长到95年。好莱坞不停地推动版权期限的延长,但在电影早期,他们得益于大量文学作品没有版权。按现在的年限,迪斯尼早期的经典片免不了要掏出可观的改编费。

自从有了广播,知识的创造者们便开始了他们法庭上的旅程。30年代有音乐家状告旅馆在广播里播放他们的音乐,法院判旅馆不能演奏,但可以在广播里播放。60年代,出版商控告研究人员复印文章,法院判复印一本书的一小部分,而且只在少数人中传播算不得出格的行为。接着无线电视控告有线电视,法庭也对新技术给予了支持,认为有线帮助无线扩大了观众群,提高了他们的广告价值。与数字刻录最接近的是录像机,当时在好莱坞引起的恐慌绝不亚于现在,美国制片业协会主席把它对民众构成的威胁形容成强奸犯之于独居女性,法庭仍然宣布家庭范围内录电视内容合情合理。

设若法院禁产录像机,好莱坞将要损失的不止是少量人只看翻版录像,不去影院的收入。占制片厂收入1/3的录像带出租将分文不得。但好莱坞似乎从来不这么想,他们渴望的就是电影院里只放一遍,却大把收门票的感觉。凭借强大的公关能力,好莱坞也的确所向披靡,最近走上祭坛的将是ReplayTV公司,因为它的产品帮助观众躲过广告,甚至在Linux上播放DVD也被好莱坞弄成非法。Napster的判例仿佛开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先河,自此,法庭里创新再也不享有无线电广播时代的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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