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陪审团“裁决”英国毒品走私案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曹立新)
6月18日,中国大饭店宴会厅C厅成了英国的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现场
宴会厅里临时搭起一个主席台。坐在右首的是英国十大律师之一、上诉法院法官奥顿爵士,他是主审法官;奥顿前面是书记官和证人席;中间是由12名中国人组成的陪审团;陪审团左边是辩护律师和控告律师,被告在后面。专程从西南政法大学赶来的孙长永告诉记者,在英国法庭中,陪审团和法官一样处于中心位置,体现了一种平民精神。
本次模拟法庭是中英法律交流项目。书记官、证人、被告都由英国驻中国领事馆的工作人员扮演,文化副参赞戴维斯亲自扮演被告布劳恩,12人陪审团分别来自司法部、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和政法学院。英国王室法律顾问西布鲁克为台下约120名听众作了现场简介。
9时,奥顿法官宣布庭审开始,控方律师艾琳作了简短的指控发言。1998年艾琳成为英国第一位被任命为女王陛下国产税务局常务法律顾问的女性,她指控史密斯和布劳恩犯有走私毒品罪。
英国籍的辩护律师与控告律师
案件主要事实是:2001年5月18日23时,布劳恩在多佛码头被海关官员所拦截。在回答海关官员询问时,布劳恩说,他与女友史密斯外出已经三天。本打算去参观巴黎的欧洲迪斯尼乐园,在途中迷路,不得不停留在巴黎城外一个他不记得名字的旅馆。海关官员检查他的车时,发现了一公斤海洛因,其市场价格为100万英镑。还有荷兰艾德豪温一家旅馆所开具的一张收据以及欧洲迪斯尼乐园的三张门票。
警方因此逮捕了他们。布劳恩不想请律师。他告诉警方,外出旅行是史密斯的主意,史密斯有一个叔叔是海洛因供应商,需要将毒品运到城里。布劳恩买了三张欧洲迪斯尼乐园的门票,但他们并未去迪斯尼乐园或巴黎附近逗留,而是直接开往了艾德豪温。布劳恩说,史密斯把他带到了一家旅馆里,在那里他见到了两名男子。这两名男子看起来认识史密斯。他们开了一整晚车。当天晚上,他和史密斯分住在一家旅馆的不同房间中。警方在询问史密斯时,史密斯要求请律师。根据律师的建议,史密斯对所有向她提出的问题均未回答。
在由法官主持的预审听证会上,布劳恩对指控认罪,史密斯则拒不认罪。之后,布劳恩向海关提供了一份声明,并提出将向刑事法庭提供证据。
在6月18日的法庭上,布劳恩作为控方的第一证人出庭。辩方律师波伯对布劳恩进行了反询问:“你为什么说在回答海关官员询问时,史密斯听到了你们的谈话?”布劳恩承认他撒了谎。于是史密斯放弃了沉默权,成为辩方的第一证人。她说她根本不知道车上藏有海洛因,并否认听到布劳恩和海关官员的对话,理由是当时女儿晕车,她抱着孩子离开了,码头工人证明了这一点。其他证人也先后被传,双方律师进行了交叉询问,并随后作了总结辩论。她们都提醒陪审团要注意对各自当事人有利的事实细节。最后主审法官奥顿向陪审团作指令,并请他们在两个小时内独立地依据事实作出一致性裁决。
主审法官奥顿
经合议,12名中国陪审员一致作出了史密斯无罪的裁决。奥顿法官据此宣判史密斯当庭释放,并根据预审中布劳恩承认犯有毒品运输罪判其10年徒刑。
这场模拟庭审在下午3时结束。艾琳说,此案在英国法院需要审理两天。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项目官员许金琰对庭审的印象是,“辩论非常精彩”。她说,惟一的遗憾是,因为语言障碍,一般听众可能体会不到其中的妙处,会觉得戏剧性冲突不够。(本文图片由英国大使馆提供)
哪种真实?多少沉默?
陪审团团长、中国政法大学岳礼玲副教授告诉记者,陪审团是按照英国法院的惯例裁决的,言下之意,按中国的法庭习惯,裁决结果可能会不同。
庭审后,中英法律专家就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中所涉及的12个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双方在不少问题上发生激烈“交锋”,孙长永认为,这表明两国诉讼法的理念和司法实务所形成的现实法律状态不同。特别是在追求真相和沉默权方面,双方分歧更大。
1.哪种真实?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郑禄教授:此案有很多漏洞,最重要的有两点。起诉罪名是走私毒品,判定的罪名却是运输毒品;布劳恩由被告转为证人,可能出现代人受过。法官的目标是追求法律真实还是实质真实?本案究竟有没有毒品走私?如果有,如何追究?
司法部法学研究所屈敏芝:根据合理的无罪推定,漏判的案例比例是否大于错判的比例?如果社会权益遭到过多的侵害,那么个人权益也将受到侵害。比如一个杀人犯因为证据不足被宣布无罪,它对社会造成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西布鲁克:坚持无罪推定,漏判的可能性的确更大些。但问题是利益的平衡点到底在哪里?英国法庭不是在一般意义上寻求绝对的事实真相,法官不负责调查,在法庭上,法官只能根据证人提供的事实依法作出合理的裁决。如果你的家人被错判,你有何感受?我是宁可让杀人犯漏判,也不愿让我女儿被错判成毒品走私犯。
2.多少沉默权?
在讨论中,中方代表反复就沉默权问题向英国同行提问,原因是,英国《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对沉默权所作的限制对中国产生了广泛影响。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长严军兴:本案中,被告人史密斯先是对警方的提问表示沉默,随后在法庭上又放弃沉默权,成为证人,法官据此允许陪审团依法考虑作出不利推论,是否适合?
岳礼玲:从本性上说,每个人都不愿意让自己陷入不利地位;当一个人被逼着与自己对抗时,他就可能撒谎。没有沉默权,被控诉的人就是被迫与自己作对。根据反对自我归罪和谁控告谁举证的原则,被告人没有为自己辩护的义务。一个清白的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沉默权,为自己辩护,但不等于说有义务为自己辩护。英国从无限沉默权转向有限沉默权后,是否出现过被告上诉?
奥顿:史密斯在侦查审讯中行使了沉默权,在庭审中,她又放弃了沉默权,成为证人。本案中,辩方律师申请不要把这个问题交给陪审团考虑,控方律师反对,我驳回了辩方的申请。根据上述1994年法律第34条,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经提出沉默权警告后接受警察询问时,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到某一事实,在审判中却又将该事实作为辩护依据,陪审团可以在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时从中作出不利推论。英国上诉法院在判例中指出,即使被告人在侦讯时根据律师的建议保持沉默权,仍然不能避免不利推论。本案中,根据上诉法院发布的“范本指示”,我对陪审团就上述法律规定作了详细的解释。在司法实务上,英国的被告人确实曾以法官指示不当为由对有罪裁决提出上诉,其中有几起还上诉到欧洲人权法院。
讨论中,有人问是否可以对此案提出上诉? “无罪判定不能上诉,”奥顿说,“这就是法律,尽管公众可能不喜欢它。”套用这句话,也许他还可以对满怀疑虑的中国同行们说:这就是英国的法律,尽管你们可能不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