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黑势力虚拟入侵

作者:巫昂

(文 / 巫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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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黑势力开始冲破虚拟空间,攻击现实  

网络带来暴力

2001年2月14日凌晨,杭州发生了一起“网络寻仇”案,喜欢上网聊天的王尚为了赶上情人节末班车,在一家网吧的聊天室使劲地跟网名迷人的“美眉”聊天,试图在天亮前跟她约会。一个电话后,他们约定在某学校门口见面,一起吃夜宵。但刚见上面,王尚还没能看清楚对方长相,已经被暗处奔出来的四五个人,手持马刀一路砍杀。王尚身中八刀,头颅骨被砍骨折,左手两根手指被砍断,与他同来的一个朋友也没有逃过此劫,一样多处受伤。

次日,昏迷后醒来的王尚在接受警方调查中提供了一条重要信息他在去年12月间,曾和杨建虎因为口角发生纠纷,杨一直寻机报复。他怀疑杨利用在聊天室人们通常不设防的心理,设下这一系列陷阱,召来一伙黑帮分子,完成了寻仇。

案子并不重大,但的确代表了某种信号。网络不再完全意味着虚拟,网上的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当然,罪犯也可能勤快地向网络彻夜渗透,通过网你能干点什么?除了发发邮件,扩大自己的交际圈,是否人们应该意识到,作为工具的网络正在越来越“人格化”,人性恶的一面也可能被网络的疯狂速度和惊人的覆盖率无限夸大。

北京市公安局宣传处刘小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网上黑社会不能等同于黑社会在网上,黑帮智能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就是通过网上联络,这样团伙各成员之间再也不需要聚居一地也能够达到集团犯罪的目的。他们像政府机关或商业公司一样在网上召开‘办公’会议,讨论具体犯罪事宜,策划犯罪步骤,简单地说,这仅仅是黑社会利用了网络。当然,我们无法判断网上是否存在我们通常定义的现实生活中的黑社会,因为他们更加隐蔽。”

谁也不知道那是一条坏狗

“我们必须首先把网络犯罪和计算机犯罪区别开来。”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韩岩正在做关于网络犯罪的专门研究,他认为,“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犯罪的高级阶段,如果它染上暴力色彩,在虚拟空间更加快捷地获得信息然后与人接触,并实施犯罪时,它就开始了对人们现实生活的侵扰,危害了公共安全。很难说在未来,它不会发展成为具有黑社会色彩的犯罪现象。”

最常见的网上恶意甚至犯罪行为是网上骚扰、恐吓和诽谤,上海一位名叫郭红的女子,因为被一位认识她的人在网上的成人聊天室里大谈其心情寂寞空虚并公布其住宅电话,接到来自全国各地打来的黄色电话骚扰。“从那人在聊天室冒名顶替的当天下午开始,我便在家里接到几个男子打来的骚扰电话。”郭红告诉记者,她接到的第一个电话是从浙江打来的,对方通话后第一句便问,“你还很寂寞吗?”莫名其妙的郭红以为对方打错了电话,不太理会。对方说:“你不是郭红吗?是你叫我打电话给你呀。”“我肯定是被他人冒名上网,之后公布住宅电话恶意中伤。”据郭红称,她接到各地陌生男子打来的电话,话语中都带有黄色内容,有的更是直白得让人恶心。

现在,通过电子邮件传布各色谣言,诽谤污蔑他人更是轻而易举,经过几次转寄后,要追查邮件的原始来源就很困难,这样很多邮件接受者会完全丧失了判断力。因为网上信息不当而造成的侵权案件正在与日俱增。

在网上可以很容易地获得某些人的真实资料,比如姓名、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等等。在网上,谁也不知道谁是一条狗,当然,谁也不会料到自己遇到的是一条坏狗。

键盘上实现的暴利

广州铁路公安机构在2001年1月曾破获一起制贩假卧铺票的集团,该集团一方面入侵铁路电脑售票系统,盗窃旅客列车的卧铺席位,并购买相应车次的短途票,通过除字、补色、填字等制作程序,将短途票改成卧铺票,再出售以获取暴利。

而被称为“中原第一黑客”的河南省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职员王为,为了发泄对公司的不满,利用自己知道公司密码,远程登陆该公司的寿险计算机系统,删除电脑中存储的一千余笔记录,修改了保险费记录、保单的满期给付额、保单现金价值及该公司的服务电话,致使该公司发出错误保单480份。

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网上犯罪越来越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他们的主要目标,这也是比真刀实枪抢劫银行更为安全的犯罪手段,只要动动指头,在安适的家里坐着就可以实现的“转账”,当然让传统形态的罪犯分外眼红。

谁为网络犯罪负责

“人们有时在夸大工具的恶,但网络作为工具是中性的。”中国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杨忠民反对把人的犯罪欲望在网上的实现转移到网本身,“在越来越多的网络犯罪报道中,我们往往会发现,人们过多地把注意力集中到了网络这个工具身上,当罪犯通过网络获得更高效率、更快速度、更大范围的犯罪实现时,大家首先谴责的往往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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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京九联网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万涛认为:“这不是互联网带来的必然性问题,它仅仅是工具,好像菜刀可以切菜也可杀人一样,互联网越来越成为新的权力象征,如果应用不当是很容易超乎人的理性控制范围的。在一个信息共产主义的时代,社会由金字塔型变成扁平型,人的权力在网络上慢慢趋向于均分,人们越来越无所不能,就好像人人在互联网上都有一个电台似的,谁来平衡他们的道德问题,谁来控制他们的犯罪欲望?人都是需要某种释放的,在网上,可以很快地把人性恶的方面体现给看不见自己脸的别人看,互联网的确可能成为这么一个平台。”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督局监察处工作人员刘安东则认为:“网络的不安全性是天生的,因为原本建立互联网的目的是资源共享,导致在技术支持上没有考虑到安全问题,而如果过多地考虑安全问题,则将大大地降低它的传输速度和工作效率,对此,大众必然要妥协,公众对安全的需求诚然强烈,但是渲染网上生活危机四伏的做法也是十分愚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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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犯罪就这么简单  

网络法:一部最需要谨慎的法律

管理虚拟空间是许多权力机关最近才意识到的一项大工作,大部分法律都是一定的案件发生之后匆忙制定的,而且往往是为了应付某些威胁而指定的,与现实社会非常脱节。指定法律、使用技术来与技术滥用作斗争,都需要经过仔细考虑和调查的过程,但由于网络的快速发展,立法者的知识更新和工作效率似乎都已经力不从心。

在1996年6月对艾克森法案宣判的同时,一位美国法官曾说过:“互联网需要完全没有政府的介入。”但是,如果网络安全要达到拥护所期待的目标,如果要继续成长繁荣,不仅需要政府的严格保护,更需要用户的严格保护。公民在网上行为的“自律”必须现实化,因为越来越多的人试图在网上释放里比多、体验自己的邪恶潜力。

“网络立法是对法律的重大考验。”中国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杨忠民说:“在网上限定公民的自由,特别是一味地用堵和删的方式,正好是违反网络自由原则的,我们愿意接受网络,相应的代价也必须付出。假如把网络改造成为充满严酷法律压制的现实,那么它可能就会演化成为某种法网或说诱使公民犯罪的陷阱,这也很可怕。”

如果网络成为政府机关的喉舌,正如那些早期电台那样,或者反向发展,最坏的情况就是成为某些反社会用户的大本营,成为另一种网上恐怖主义和色情至上主义泛滥的场所。

所以在制定讨论和制定网络法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如何在保证用户享受网络自由的同时受到相应的约束这样的微妙问题。“最好的方式是技术控制,以事先指定的网络技术规则来制约它本身,这可以实现相对平等,避免人为误伤。”杨忠民说。

网络犯罪专家韩岩认为:“首先现行法律的效力,即对人、事、物的适用只限定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比如一个国家的法律往往只能及于自己的主权范围内,而网络空间里,人们的活动不存在于有形空间,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地和侵权行为究竟应该如何确定呢?”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就一全球性的网上犯罪行为,侵犯了各国用户,以不同国家的法律区别,适用哪一国的更合理呢?

(图片均为本刊资料)

网络服务商:“网管”还是“网官”?

问题

网络服务商应该对发生在他们管理空间内的罪案负多大的责任,一直是一个特别模糊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互联网特别是BBS和聊天室好像是一块黑板或者“信息篮”,控制的权力虽然掌握在管理员手中,但是多数服务商并不因为提供的服务获取经济利益,很难说他们就有义务每时每刻在网上盯梢埋伏,等着清理网民的不法行为。

案例

很有典型性的案子是2001年1月,四川省成都市法院以颠覆罪开庭审理成都天网(www.6-4tianwang.com)负责人黄琦,成为中国首次以颠覆罪起诉网上罪案,也是自去年下半年中国推出一系列互联网管理办法以来,首度开庭审理涉及颠覆罪的互联网案件,这个案子引起了法学界对网络服务商责任问题的讨论。

黄琦在辩护词中称,他当初请人开办网站是出于公益心,是为了在网上帮助网友寻找他们失散多年的亲人或朋友,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及被告的不熟悉电脑,因此无法控制网民,再者因经济的原因,无法请专人管理该网站,导致失控。若罪名成立,黄琦最高可判死刑。

中国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刘遥远在谈及此案时对本刊记者说:“如果排除黄琦故意犯罪的可能性的话,他的失误就是在于没有注意及时删除有害的信息,他为网民提供这么一个寻人网站,本意上不是为了交流犯罪信息。其次他并不是国家公务人员,无法以玩忽职守罪定案,他仅仅在道德上负有一定的责任。如同恒生案一样,这个案子如果判处,其象征意义将大于实际意义,说明法院是在回避了很多关键性的东西,因为对于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问题,中国的法律并未真正完善。”

分歧

郑安东曾供职于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督局监察处和安全对策处,当时他每天的职责就是监察互联网上的有害信息,并根据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规作技术上的防范,同时研究法律对策与预防犯罪。“这就像一个猫捉老鼠的游戏,我们用了很多技术和手段,包括字句过滤、防火墙等对互联网上无限的信息作处理。有些网络服务商如263、169等,他们本身就做得很干净,工作量并不大,比较麻烦的是个人小型网站和各色申请免费空间使用的BBS,由于网络信息瞬息万变,人工监察的确任务繁重,所以可以推想,网络服务商很难像我们这样深入细致并有耐心。”

“安全问题不是可以持续的,往往昨天还挺安全,今天又不行了,新的问题不断出现。”北京中联绿盟信息技术公司技术部的左磊这么认为,“尽管如此,对于网管或者网络安全员来说,他们应该为在他们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只有他们才能控制局面的恶化。”

办法

现在网络服务商通常采用了“安全港抗辩”的办法来对抗他人的各种指控,这指的是网络服务商只要遵循了预先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就可以证明自己对网上犯罪行为没有过错,不必对此承担责任。国外有学者认为,哪怕如此,网络服务商也不应该为所传输信息的内容负责,像电视公司、自来水公司等公用通道一样,那些在技术角度上无法承担的责任一旦严格化,很有可能造成对网络服务业的极大打击,现在多数国家采取的还是过错责任方式,既只有证实网络服务商有主观过错时才让他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法律试图跨越网络的某些新原则,反而可能让自己沦于难以自辩的尴尬境地。 聊天室网络犯罪法律黑社会网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