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马蒂亚·森的正义观

作者:薛巍

(文 / 薛巍)

阿马蒂亚·森的正义观0( 阿马蒂亚·森和他的著作《正义观》 )

理想的正义不必要也不可能

75岁的阿马蒂亚·森是一位成功的数学家、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也是当代哲学中的重要人物。当被问到阿马蒂亚·森周末做什么时,他的出版人回答说:“他在周末接受荣誉学位。”而且不只是在周末,当《独立报》记者周三在剑桥大学三一学院见到他时,他说:“我明天要去都柏林接受一个荣誉学位。”

森主要接受的是经济学的训练,但也已经写了40多年的哲学论文。在新书《正义观》中,他从哲学角度思考正义问题。他前55年的著作涉及的主题都被综合在了这本书中,对那些熟悉森著作的人来说,该书的很多章节会让他们觉得似曾相识:有对亚当·斯密思想的道德维度、国家间正义观念的思考,也讨论了很多更具体问题,像饥荒是食物短缺造成的还是分配不当造成的,公共收入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该书最重要的新概念是区分了两种不同的思考正义的进路,社会契约论和社会选择论。在书的开头,他写道,维特根斯坦在他1921年出版的第一部哲学著作《逻辑哲学论》的序言中说:“能说的可以说得很清楚,对不能说的要保持沉默。”维特根斯坦在他后来的著作中重新检视了他关于言说的观点,但令人惊奇的是,他在写《逻辑哲学论》的时候,这位伟大的哲学家也没有一直遵循他自己制定的戒律。在1917年写给保罗·恩格尔曼的信中,维特根斯坦说:“我非常勤奋地工作,希望我能变得更好、更聪明。两者是二而一的。”成为一个更好、更聪明的人真的是一回事吗?维特根斯坦在逗谁呢?现在美语泯灭了作为道德品质的好和作为健康的好之间的区别,当一位朋友被问到最近还好吗时,他们会自我表扬式地说“我很好”。但维特根斯坦不是美国人,在1917年世界还没被美语的用法征服。这种说法是什么意思呢?

维特根斯坦这种说法也许是认为,很多不道德的行为是头脑困惑的人做出来的。据说有些孩子对别的孩子或动物做出残忍的举动,是因为他们不能充分地理解他人痛苦的本质和强度。反社会和不能清晰地思考之间有密切的关联。如果这就是维特根斯坦的意思,他就是属于欧洲启蒙运动的一个传统,认为清晰的思考是体面社会的主要盟友。但启蒙运动时期的两派思想家对正义有不同的推导方式。一派集中于确定完美的正义社会的制度安排,认为正义的制度是正义论的主要任务。这一派的主要人物是17世纪的霍布斯和后来的洛克、卢梭及康德,他们以不同方式围绕假设的社会契约论讨论正义。社会契约论是当代政治哲学中的主导理论,影响了当代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他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是对社会契约论正义观的权威表述。当代政治哲学中主要的正义论都以某种方式援引社会契约论的思路,专心寻找理想的社会制度。

阿马蒂亚·森的正义观1( 维特根斯坦 )

相比之下,很多别的启蒙思想家(亚当·斯密、马克思和穆勒)感兴趣的是比较人们不同的生活和受制度影响的方式、人们真实的行为、他们的社会互动,以及其他影响现实的因素。这种思路能够提高正义和消除非正义。这种思路不是始于问完美的正义社会应该是什么样子,而是问可以理智地同意消除什么样的可消除的非正义。《远大前程》中,皮普说:“在孩子们的小天地里有其自身的存在意义,无论是谁把他们养大,他们感受得最真切、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事莫过于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实际上,明显不公平的强烈感受也适用于成年人。打动我们的不是认识到世界不是完全正义的,而是我们周围有一些我们希望消除的非正义。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最著名的思想是“原初状态”,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这一状态的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出身和先天的资质,这样达到的契约是公平的。森认为,人们在不知道自己先天条件的情况下,会选择什么样的安排是一个有趣的问题,但这不是一个特别有用的问题,因为大部分人在行动时都拥有对自己的认识、个人兴趣和理想主义。这些是正义理论需要去适应的天性。

阿马蒂亚·森的正义观2( 罗尔斯 )

在真实的世界中,理想的正义既非必要也不可能,我们不可能对正义的社会达成共识。正义的观念必定是多方面的。为了说明正义观的多元性,森举了一个例子。想象有三个孩子争夺一支笛子,第一个说笛子是她的,因为只有她会吹;第二个的理由是他是最穷的,没有自己的玩具;第三个说她花了几个月的时间做这支笛子,因而不能拥有它,对她来说是不公正的。对公正的要求在这里是冲突的,单一的正义概念是没有帮助的。没有理由认为有一套人人都会接受的正义原则,人们对正义需要的条件会有不同意见,所以他提议的是相对的进路——认识到对正义的多元要求,同时又坚持为降低非正义而奋斗。

其次,为了比较什么能够推进正义或降低非正义,我们不需要公正社会的制度蓝图来指导我们。就像为了决定乔格里峰还是干城章嘉峰更高,我们并不需要知道珠穆朗玛峰的高度。

阿马蒂亚·森的正义观3

森认为,社会契约论的正义论的一个局限性是,没有道理地认为只有一种原理的组合能够成为理想社会制度的基础。跟这种严格的坚持比起来,社会选择的思路允许多种互相竞争的原理,每一种原理在接受批评性审查之后,都被赋予一席之地。

他把罗尔斯等人称作超验的制度主义者,认为他们最终是一种退步,对社会完美的制度安排的追求会干扰我们处理现实生活中迫在眉睫的不公正现象。他引用他的老朋友伯纳德·威廉姆斯的话说,“不一致不是一定要加以克服”。

能力方面的平等

在该书的第二部分,森问到,对正义的追求应该推进什么?我们能否找到一个标准,来判断一个社会在追求正义时是接近还是远离了目标?他考虑的可能的范畴包括自由、基本的善和资源、幸福和福利。他更喜欢的范畴是能力。他的意思是,重要的不仅是生活需要的资源,还有一个人选择使用或不使用手头的资源过上想过的生活的能力。他感兴趣的是结果,但是跟功利主义者不同,他还对如何实现这些结果感兴趣,尤其是通过人的自由选择来实现这些结果。

罗尔斯说,他的《正义论》要把人们所熟悉的社会契约论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抽象水平,这是论证的需要。他的观点没有什么新颖之处,认为要把市场经济和福利国家结合起来。他的独特之处在于,为这种主张提供一个系统、严密的论证。“他的哲学类似于一个几何公式,在这个公式中,命题能从前提中推导出来。”30多年来,罗尔斯的正义论决定着学术讨论,但由于太过抽象,它对政治实践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对罗尔斯来说,正义是理性的人从保证不偏不倚的原初状态出发选择的一套原则,一旦这些原则被选定,剩下的就是建立恰当的机构和制度。基本自由方面的冲突和资源的分配将通过运用这些理论来解决,那是一个法律过程而非政治过程。对此,罗尔斯的弟子托马斯·博格在《实现罗尔斯》一书中致力于对他的理论加以具体化,“哲学家不能只把正义观发展到一定程度,然后要求社会理论家和法学家来接管。如果罗尔斯的观念不能影响政治,它的优美和力量就会被浪费”。

森的观点则经常被政治家们引用。英国财政部首席大臣利亚姆·伯恩在发布公共领域改革的演说时说,社会公正意味着每个人的能力和权力。为了支持这一说法,伯恩引用了森的话。森曾经写道:“负责任的成年人必须对他们的福利负责,由他们决定如何运用他们的能力。但一个人实际具有的能力依赖于社会安排的本质,它们对个人自由来说非常关键。国家和社会逃脱不了责任。”

收入和资源的分配很重要,人们用这些资源能做些什么也很重要。换句话说就是,人们的能力,森列举的包括识字能力、营养水平和参与群体的社会生活的能力。有可能人们的收入提高了,但他们选择自己想过的生活的能力却没有提高。在这方面,罗尔斯是资源主义者,认为评价一种制度只看它产生的资源的分配模式,而不考虑资源的分配如何跟个人把这些资源转化成机能的能力结合起来。森曾经讲过一则寓言:一位女士要找人清理花园,她要在三位贫穷的失业者中挑选一位。一个最为贫穷,雇他能够改善收入的分配;一个最不幸福,雇他能够改善幸福的分配;一个患有导致身体虚弱的疾病,挣了钱可以去治病,雇他能够改善能力的分配。森认为,应该选择最后一个人。博格指出,森认为,评判个人行为和社会制度使用不同的道德原则,从应该雇用最后一个人推导不出社会的税收和保障制度也应该考虑能力上的不平等。另外,按人的能力差异进行分配工作量很大,社会成本会非常高。■ 正义哲学家马蒂亚正义论阿马蒂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