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

作者:薛巍

(文 / 薛巍)

《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0( 1948年,法国总统樊尚·奥里奥尔宣布第三届联合国大会开幕,在会议结束时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 )

革命性的宣言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的成员国聚集在巴黎的夏乐宫,一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宣言的30个条款列举了人权的内容。

今年的12月1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相关单位和机构将在世界范围内举办一系列的庆祝活动,11月2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意大利的巴勒莫举行了2008年“世界哲学日”活动,主题是“权利与权力”。该组织的出版物《信使》也做了一期纪念专刊。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先生在“世界哲学日”致辞说:“1948年发表的这一宣言蕴含着很深的哲理,提倡对人及其权利的普遍性进行反思。《联合国宪章》确认的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今天已经成为‘人类的共同语言’。”来自世界各地的哲学家聚首巴勒莫,就多个主题展开了10场圆桌讨论,这些主题包括“哲学、混乱与法律”、“国家、公民与权力”、“人类尊严、社区和政府当局”、“身份的反映:文化多样性和哲学对话”、“权力的主体间机制:认可、名声和权威”等。

12月1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将向法国人斯特凡·埃塞尔颁奖,后者曾参与《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并长期不懈地致力于维护人权的事业。

《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1( 1968年10月16日,法国法学家、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勒内·卡森(右)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巴黎总部,他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和发表做出了重大贡献 )

埃塞尔在接受《信使》专访时说,《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工作的第一次核心成员会议于1946年在曼哈顿举行。“来自法国的勒内·卡森是准备工作幕后的推动人之一,因为他,我们才能够起草出一个宏伟的、在国际文书历史上独一无二的文书。我们在负责社会和人权问题的副秘书长亨利·洛吉耶的领导下工作,还有人权事务的负责人、加拿大的约翰·汉弗莱,他只有一条胳膊。这给委员们创造了一个特殊的氛围,因为人们以为他是在战争中受伤致残的(要指出的是,他小时候那条胳膊就被截肢了)。”

后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1947年成立,该委员会的主席埃莉诺·罗斯福发挥了很积极的作用。

“这个宣言是独一无二的,因为它在序言中规定了人类所有成员的尊严和权利的普遍性。这是我们的目标,我们经历了那么多悲剧,从奥斯维辛到广岛……各国在联合国这个强大的机构中确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联合国的前身——国际联盟把维护世界和平作为其目标,不关心个人。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的目标是保护公民不受皇权的任意侵犯。整个人权的理念的位置是处于权力和被统治者之间,但把这一保护扩展至国际范围,扩展至全世界,还是非常大胆的。这是一个创举:我们对个人的尊严和权利负责。它是民主的原则。也就是说,我们不是为了权力带来的乐趣而统治,而是为了保护民主社会的运行。”埃塞尔在接受《信使》专访时说。

人权作为希望的法则

《世界人权宣言》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虽然随后的两个法案是经过各国政府批准的法律文书(1966年联合国大会采纳的跟公民权和政治权利有关的法案以及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案)。对此,英国哲学家格雷林解释说:“《世界人权宣言》被设计成一个劝诫性的文件,一个关于渴望的宣言。它的序言说它是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希望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所以虽然各条款用了强调性的语气,使它们听上去像是类似于立法的、刚性的,其实它们的力量主要是道德上的。但这并没有削弱它们的重要性。它们表达了一种态度、一种决心,为随后的两个关于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的联合国公约铺平了道路。”

格雷林说,《世界人权宣言》已经对我们这个动荡的世界产生了实际的影响,它是一个很特别的、有挑战性的文件,虽然经常被人忽视,因为人们要么从来不去读它,虽然它很短(序言和30个条款);要么不去思考它的完整内涵——这是很必要的,因为世界上一些地方从其社会和政治倾向来说,不会自然地做出跟宣言的假定一致的选择。

《世界人权宣言》的前三条是个人和国家自由的基础。第一条说:“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二条说:“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第三条是:“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格雷林说,初看第三款包含了太多的内容,跟1950年订立的《欧洲人权公约》的第二款比起来,说得不够清楚,后者只说到生命权,还稍微明确地说到了生命权指的是什么——任何人都不可以有意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除非是被依法判处了死刑)。但是《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和其他条款及其起草背景中对第三款做出了说明。宣言的起草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不久,如其序言的第二条所说:“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这样前三款的用意就变得非常清楚,由于发生过大屠杀和其他战争暴行,它要主张人类个体不可侵犯的地位,不管他或她的具体情况。

“这些条款的效果是撬开了一个空间,然后对它加以保护,在那里个人通过选择和发挥自己的能力,充分地利用其他条件。即使是在这一方面,《世界人权宣言》也非常有雄心,做出了具体规定,主张受教育和每一个工作的人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以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的权利。

“那些持怀疑态度的人可能会问,谁说个人有这些权利?可以这样明确地回答:经验告诉我们,人类的繁荣有一些最低限度的要求,少一点都不行,在不久前的历史条件下,有数百万人被认为不拥有这些权利。”

法学家科斯塔斯·杜兹纳说:“人权的传统一直表达的是尚未实现的未来希望。人权已经成为受压迫、受剥削、一无所有者的一种呐喊。从这种意义上说,人权并不是立法的产物,而恰恰是立法对立面的产物。人权对权力、已公布的法律和已建立的权利做了限制。人权,作为希望的法则,为填平理想自然和法律之间、具体的人和普遍抽象性之间的鸿沟发挥了一定作用。”■ 世界人权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