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性收入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老谢)
( 股市仍是城镇居民主要投资选择 )
财产性收入并不是新近才冒出来的一个词,因为此前只见于统计局的数据和一些专业论文中,所以对大多数人而言都相当陌生。
所谓财产性收入,专业解释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通俗理解就是,你对你拥有的财产进行合理运用得到的收益。比如把钱存进银行获得利息,或者把钱从银行取出来购买股票、基金、国债等获得的收益,或者把自己的房屋出租获利等等。
按照国家统计口径划分,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工资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共同构成了我国居民收入的4个来源。从国家统计局2006年的数据看,我国城镇居民的工资性收入为8767元,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为68.9%,转移性收入为2899元,占比22.8%,经营性收入为810元,占比6.4%,财产性收入为244元,占比1.9%。由此可见,我国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无论从绝对值,还是占总收入比重都相当之低,有很高的提升空间。
四种收入来源虽然占比不同,但是具备的可能性却正好和所占比例成反比,工资性收入可以解决温饱,转移性收入可以解决养老,经营性收入可以让你步入小富阶层,人均拥有的244元财产性收入看上去似乎不值一提,但在8亿农民的摊薄下,人均数值往往掩盖很多事实。如果将眼光投向富豪榜,这些人动辄数十亿元的财富基本上都可以理解为财产性收入。
从2006年起步的股市大行情唤醒了很多人的投资理财意识,也为一些人带来了丰厚的财产性收入,在一些股市创造财富的神话刺激下,很多人误将股市视为财产性收入的提款机。其实无论股市行情看上去多么波澜壮阔,能从中赚钱甚至创造神话的永远只是少数,无论是今年“5·30”的暴跌,还是最近从6000点开始的大调整,大多数追涨杀跌的小散户都难以赚钱甚至深套其中,将财产性收入等同于高风险的炒股是一个颇大的误解。
在大多数人看来,财产性收入似乎只是针对城镇居民,他们拥有较多的个人资产,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的投资获得财产性收入,而对于8亿农民,除了存款利息外,其他财产性收入似乎离他们很远。事实并非如此,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来源其实也颇为丰富,有很强的农村色彩。
所谓“有土斯有财”,农民通过土地获得财产性收入是一个重要来源,主要来自土地征用补偿费,也就是国家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归为国有土地。比如进行工业化、城市化和交通建设等,通过土地获得财产性收入已经成为很多国家农民致富的方式。不过就我国农村目前的现实看,距离这样的目标尚有差距。农民通过土地获得财产性收入有一个最大的问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农民并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所以在获得土地财产性收入过程中没有法定要求权,非常弱势。一方面所获得土地征用补偿费并不高,比如征用耕地,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同时再给予4~6倍的安置补助费,这样的定价方式脱离了土地的市场价格。不仅如此,一些农民在土地被征之后并没有得到合理补偿,同时又不能向非农转移,反而失去了生存来源。另一方面,在一些基层农村,土地的支配权实际上掌握在乡村干部手中,这种局面下,农民通过土地获得的财产性收入还存在被侵占的可能。如何“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农民的土地问题无疑是一大看点。
在一些大城市的郊区和一些私营经济发达的农村,农民还可以获得土地之外的财产性收入。比如在北京、上海等一些大城市,一些城市居民选择到郊区农村居住,向当地农民买房或租房,这些都为农民带来财产性收入。据相关统计数据,农民的这部分收入增长非常明显。在江浙等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很多农民对当地的私营企业入股,每年可以获得丰厚的分红,这种财产性收入使得农民能参与活跃的民营经济,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是一种非常新颖的财产性收入。由于农村金融市场不发达,当地小企业普遍存在信贷困难,而农民通过参股的方式,一方面支持了有活力的小企业,同时也为自己带来财产性收入。■ 收入财产性